我国刑法应增设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兼论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之相关内容/郭富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6:26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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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增设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
——兼论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之相关内容

作者:郭富选、李旺城
案例一:1994年,北京市人王某某为自己打猎,通过他人从某部队搜集无烟发射药1.8千克,存放于家中。
案例二:1999年6月,北京市人魏某某,将自己于路旁拾捡到的1.05千克铵梯炸药存放于家中。
上述两案,公安机关均以二人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5号《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下称《解释》),认为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一、案情解构:引发立法空白
(一)“非法储存”有法定含义
《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储存”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根据此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所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必须系他人所有物;第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必须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得来的,即他人的行为具有非法性;第三,行为人对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明知;第四,行为人目的是为他人而存放。
(二)嫌疑人之行为非“非法储存”
首先,爆炸物非他人所有。王某某所藏匿的发射药是通过他人而获得的,魏某某所藏匿的铵梯炸药则为拾得遗失物。严格来说,两人所藏匿的爆炸物均不属于“他人所有”[2]。因为依据民法理论,王某某所藏匿的发射药是基于他人的“赠与”行为而得,魏某某拾捡的炸药则系“无主物”。因此,王某某通过他人收集之行为与魏某某拾捡之行为均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他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行为。
其次,爆炸物是否系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而得,已无法查清。二行为人对所拥有的爆炸物是否明知系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手段所获?由于种种原因,此情况已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所以,两人对该情节是否“明知”,不得而知。
最后,藏匿目的非为他人存放。本案中,两嫌疑人藏匿爆炸物的目的非为他人存放:王某某通过他人收集发射药是为了打猎所用,无疑非为他人所存放;而魏某某所藏匿的炸药乃“无主之物”,则更谈不上是为“他人”而储存。
(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依据《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所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之原则,二嫌疑人的行为,一方面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另一方面《刑法》分则涉及到爆炸物的条文有125、127、130、136、297条,亦未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定,故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将两案撤回。
二、法理研究: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一)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看,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上述物品进行严加管制。原因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极具有杀伤力的危险品,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就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前几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棉纺厂的爆炸案以及近来的其他系列爆炸案,足以使我们认识到爆炸物的危害性。如今,国际恐怖势力猖獗,他们在世界各地不断制造恐怖事件,并且他们大多数借助爆炸物,来威胁世界社会的安全。此外,《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私藏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就构成该罪。那么,持有或私藏一支没有弹药的猎枪比藏有几千克的爆炸物危险性更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当数量的爆炸物要比一支猎枪危害性大的多。
(二)应受刑法处罚
由于非法藏匿爆炸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当藏匿的爆炸物达到一定数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潜在危害时,我们必须对该行为用刑罚来制裁。所以我们应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相关条文对此行为加以禁止,以使对该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
三、《解释》分析:存在缺陷
《解释》对长期以来困绕司法实践的某些问题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诠释,进而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通过比较,笔者认为,该解释是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限制性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至2001年《解释》出台期间,认定“非法储存”就是指储藏存放,即只要个人私自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就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条表述过于简单,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适用面过宽,打击面过大的现象。所以,《解释》就明确规定了“非法储存”的含义,将其限定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由此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对“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进行了限制,属于对刑法条文的限制性解释。
限制性解释,从法理上讲,只是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对法律解释所作的一种分类,本身并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正是由于限制性的解释导致了该《解释》存有如下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与立法精神相悖
1983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后来又陆续制定了诸多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均采取禁止性规范,并且依据《刑法》规定涉及上述物品的犯罪最高可判至死刑。由此说明了国家非常重视对上述物品的管理和控制。但从上述案例处理来看,在某种程度上,《解释》放纵了犯罪,这与我们国家一贯执行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严格控制精神相悖。
(二)不利于打击犯罪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爆炸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而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消除这种潜在的危险,防患于未然。但是《解释》却限制“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将“他人收集”、“拾捡”等行为排除在外,这不是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吗?固然对他人收集和拾捡行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远不能与追究其刑事责任相比。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放纵了犯罪。虽然《解释》抑制了打击面过大和保护了人权,但是《解释》带来的潜在危险是不言而喻的,有可能会牺牲更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生命。魏某某案发就是因不服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遂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声称要炸毁公安机关的办公大楼而被抓获。而若依据《解释》的规定,认定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与司法实践不能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涉案的爆炸物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而获得的,办案机关有时是很难对此情况查证属实,同样根据现行法律我们也不能对此定罪处罚。还有,在实践中,存在着不是通过“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得来的爆炸物,如同上述两案例情形,系他人赠与或者拾捡而得。这样,依据该《解释》对持有来源不明或持有通过“法律规定”规定之外方式得到爆炸物的人均不构成犯罪。
我们已经认识到非法藏匿爆炸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根据《刑法》和《解释》规定,我们又无法对该行为予以打击。为此,必须对法律进行完善,有必要单独设罪,以体现对该行为的打击。
四、立法建议:增设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
笔者建议,在《刑法》第128条中增设“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3]罪”,即由原来的《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违反枪支、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释:
[1] 参见《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2002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 此处不考虑法律的其他规定,诸如合法性等问题。
[3] 此处“爆炸物”系指爆炸装置和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参见《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2002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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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使我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加强职工队伍的综合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八五”期间对全国干部培训工作的要求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局试行职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职工教育培训登记采用填写《教育培训登记册》与颁发证书两种形式,并以此作为系统记录干部、工人接受成人教育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可从使用《登记册》着手,逐步向实行证书制度过渡。《登记册》记录除学历教育以外的各项成人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及登记内容由岗位培训方案及其教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专业证书》的使用管理办法待定。《登记册》与《证书》由局统一印制。
二、《登记册》记载的起始时间是一九九一年,过期未登的,可以补记。《登记册》使用对象是全局职工。(干部:男55岁、女53岁以上,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
三、《登记册》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学时、办班单位、考核及其成绩等。《登记册》的内容是若干种类的登记活卡,如个人情况登记卡、参加培训班登记卡、参加研讨班登记卡、自学登记卡、进修登记卡、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培养人才登记卡等(详见附件一)。参加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活动选择相应的登记卡填写。
四、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局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登记册》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二。
一、个人情况登记卡
工作单位、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文化程度、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
现从事专业:
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
二、参加培训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培训班名称:
培训内容:
教学起止时间:
培训方式:
考核(考试)方式:
成绩(评语):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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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课 程 │ 学 时 │ 考核(试)成绩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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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研讨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研讨班名称:
研讨专题:
研讨时间:
研讨方式:
(1)讲座名称与内容:
(2)参观考察:
(3)咨询服务:
(4)交流论文:
(5)撰写论文:
主要收获: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四、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
指导教师:
进修内容:
进修方式:
进修时间:
进修单位:
进修成果:
考核(考试)形式与时间:
成绩(评语):
考核(考试)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五、自学登记卡
辅导教师:
自学课程:
自学内容:
自学方式:
自学时数与进度:
自学成果:
辅导教师考核(评语):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六、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
主办单位:
学术活动名称:
学术活动内容:
学术活动方式:
学术活动时间:
主办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七、培养人才登记卡
被培养者:
培养内容:
培养方式:
培养起止时间:
培养效果:
考核负责人签字: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说明
一、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
1、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对象为全局职工,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男55岁,女53岁;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学历教育不属登记范围。本登记册由个人保存。
2、教育培训登记册的内芯是若干张登记卡。登记卡共有七种。(1)个人情况登记卡(2)参加培训班登记卡(3)参加研讨班登记卡(4)进修登记卡(5)自学登记卡(6)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7)培养人才登记卡
3、登记卡根据每个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实填写。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应及时到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领卡填写,并由教育部门认定入册。
二、登记卡的填写
1、个人情况登记卡是登记册的扉页,每个职工都应填写。
2、现从事专业:系指在现岗上从事的专业。例如某技术人员在大学攻读的是海洋物理专业,现从事计算机应用,则应填写计算机应用专业。
3、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熟练程度有两种填写方法,一种是定量的方法。例如:参加过国家级BPT、BFT、TOEFL考试的,应填写该项考试的成绩(分数)与时间。另一种是定性的方法。如听说分为三级:熟练、一般、初级;阅读也分为熟练、一般和初级三级。听说与阅读的熟练程度分别填写。
4、培训方式:可为脱产、半脱产、业余,或面授、函授、自学、电教及其它远距离教学方式。
5、考核(考试)方式:基本上有三种方式,一是笔试、口试;二是写总结、撰写论文;三是实作。
6、成绩(评语):考试的按分数或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填写,考核的写评语。有结业证的可注明“结业证”。
7、办班单位(签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二者都不能做到时,由学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如室主任、处长、科长等)签署意见。
8、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对填写各种卡的人员所填写的内容,经审查无误,盖上“认定专用章”。如内容失实,需指正。
9、学分:待实行学分制以后按标准核定学分。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表示教学活动的学习量。
10、参加研讨班登记卡,指的是参加局内外举办的有关专业或岗位需要的专题研讨班,研讨班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高级的。
11、研讨方式,卡中共列了五种。参加研讨者可以视情填写其中相应的一种或几种。例如:参观考察者,填写参观考察的地点及内容;咨询服务者,填写咨询服务的单位和项目;撰写论文者,写出论文的题目。
12、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经批准的出国进修,或到国内有关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进修者填写此卡。
13、进修方式。指的是为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而参加的课题研究,撰写论文,听课,或见习、实习等活动方式。
14、自学登记卡:凡符合《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有关自学条款要求的,可填写此卡。
15、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凡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交流、考察调研、参观展览等活动者均可填写此登记卡。
16、培养人才登记卡,使用范围:授课,辅导,培养研究生,指导大学生做毕业论文、实习、见习,指导在职人员进修或自学等。
17、培养内容:培养研究生,填写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指导论文的题目,指导大学生实习、见习及在职人员进修、自学,填写被指导者学习的内容;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填写论文题目。
18、培养方式。分讲课、辅导、指导实作或指导论文等,用几种方式,就填几种方式。




以人为本 狠抓建设
努力提升检察文化品位

王维新

岐山地处八百里秦川西部,是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在这片人杰地灵的土地上,活跃着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积极奋进的检察队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岐山县检察院干警主要来自军转干部、大专以下其他专业学生分配、外行业调入等渠道,干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造成少数干警进取心不强;队伍文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组织管理方式单一,部分干警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全院整体工作的全面提升。针对这一现状,自2003年起,该院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及检察文化建设等多项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人文建设工作来抓,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的文化品位大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干警的执法水平均有了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2005年,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二等功,被宝鸡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06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平安单位、市级卫生单位。每年有多项业务和专项工作受到市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和通报表扬。
那么,该院是如何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条具有自我特色的新路子的?且看:

学习教育炼素质
提起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全市检察系统无不交口称赞。该院不断创新学习理念,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干警,在全体干警中大兴学习之风,通过不断学习带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一是着眼长远,树立全新学习理念。通过学习讨论,积极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生存与发展理念、工学互动理念、创新学习理念四个全新的学习理念,使干警端正了思想,深刻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学习更加积极主动,富有激情。二是领导带头,上下互动齐心学习。党组一班人率先垂范,坚持“三个带头”,即带头落实责任、带头学习调研、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努力为全体干警做表率。三是建立学习制度机制、学习激励机制、学习网络机制、学习考评机制四项机制,为学习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四是通过创新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构建学习网络等方式,构筑高效的学习体系。该院先后邀请省检察院《陕西检察》编辑、社会名人、县人大、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同志给干警做《监督法》、《治安处罚法》等辅导20多场次,邀请市院学习型先进典型人物来院作报告,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促进了活动深入开展。该院每年召开2次检察专题理论研讨会,广泛开展参谋型、实用型、方向型调研,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指导检察实际工作。其中与县教育体育局联办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县法院联办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检察文化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效果显著,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干警每年在各类媒体发表调研论文20多篇,在《陕西日报》、《陕西检察》、《西部法制报》、《宝鸡检察》等各种刊物发表稿件100多篇。

法律监督树检威
该院一直把加强诉讼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着力点,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干警更新执法理念。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积极推行不捕、不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说理规定》规定,针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的疑问,耐心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006年该院成功调解了周某交通肇事案和韩某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使得双方的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了的化解,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家属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也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决。
结合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自侦部门认真开展侦查能力建设年活动,在全省率先建成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并投入使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具体做到两个“三合一”即收集证据做到证言、书证、供述相互印证,固定口供做到供述、自述、审讯录象相互统一。2006年6月,该院立案侦查了原陕汽集团汉德公司桥装配厂厂长李某贪污一案。在讯问过程中,全面采用办案工作区现代化设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立案3天后就全案告破,22天后就移送起诉,做到了快、准、稳。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
该院及时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制定了“侦、控、防联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及时补充行贿犯罪档案。制作30多个版面,定期在县城及各大乡镇主要街区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漫画展。2007年4月,结合全国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该院与县卫生系统联合开展了“廉洁从医,拒绝红包”大型倡议签名活动,这对于净化卫生行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院还积极参与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深入包抓点开展法制宣传、分析治安形势,排查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2006年4月间,院领导亲自带队组成法制宣讲小分队,深入全县的9所学校给12000多名学生作了法制辅导,他们还深入县城较大的社区,组织检察官在社区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即办一个法律宣传栏,设一个法律服务点,讲一次法制课,并公布了检察院的法律咨询电话。通过宣讲法制课、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规范执法换新颜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落实年”和“提升年”活动,该院积极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干警和部门逐层进行自查、互差、上下帮查;外出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归纳梳理,制定措施,逐一答复;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联席会议,寻找业务工作终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入民营企业调研、座谈,制定检察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具体措施,民营企业反响特别好;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规范了办案流程图19项,修订完善各项制度46项,严格办案工作程序,认真整改提高,使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断更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为了强化干警廉政教育,该院更新政治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密切关注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筑起单位、家庭和社会三道防腐线,提高干警自我约束、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组织干警到监狱、火葬厂、烈士陵园等地进行“三观”教育,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从而净化干警心灵。
该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批评认真负责办理,及时答复,进一步规范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程序、措施和途径。2003年以来,走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0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40多条,经过梳理归纳,制定措施予以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2007年3月份,县人大代表京当乡村民霍某向该院反映他对县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四头黄牛被盗一案持有疑义。该院及时组织人员赴周至等地,费尽周折询问数名相关当事人后,得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宝鸡警方抓获的线索,通过全市检察统计系统的查询,找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经过突审,这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的同案犯,使全案告破。公安机关根据该院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其他罪犯。此案的成功办理赢得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两房”建设创佳绩
三年前,针对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滞后的状况,领导班子及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建设的立项、土地征用、资金落实等问题。在前期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大楼建设任务,全院上下一心,干警纷纷慷慨解囊,向大楼建设自筹借款20多万元,保证了大楼的顺利施工。
2005年11月份,该院顺利搬入了建筑面积3460平方米,投资460余万元的新办公大楼。新大楼还配套建成局域网,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完成了检察机关“一网五库两类应用和一个门户”建设,安装了检察机关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和配套设备,并在门庭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使该院的办公、办案条件大大改善。2006年完成了检察附属楼建设,建立了职工食堂、干警临休室,乒乓球室、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生活娱乐设施,装修了多功能厅。建成了电子阅览室,配备了5台电脑,为干警查询资料和进行网络学习提供了便利。安装了审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建设,保证了办案安全,提高了办案质量。增加电脑50多台,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安装了检察业务动态管理和信息发布系统,并投入使用,推广网上无纸化办公,形成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办公格局。成功申报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机关、市级平安单位。全院固定资产由2003年的64.1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42.61万元,增长了9倍多,在科技强检的路上迈出一大步。

检察文化铸辉煌
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本院得天独厚的条件,选择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作为煅造了一支检察生力军、引领事业创新和发展的切入点。研究制定了该院《检察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安排了院里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法措施以及预期目标。依此,该院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活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建设道德文化,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实行每天早晨上班前全体人员做广播体操,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坚持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激发干警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怀。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操;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高干警文化品位,潜移默化地激励干警的进取心。
二是建设培训文化,提高执法水平。把学习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警素质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检察教育培训发展规律,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授课,运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现代教学手段,组织干警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增强教育培训效果。注意发现、挖掘、培养不同侧面的先进典型,并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
三是建设宣传文化,树立检察形象。我们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工作局面,更好的把我院好的做法、先进事例、优秀检察官的事迹等宣传出去。由院领导分头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四是建设环境文化,改善工作环境。我们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给新进干警配齐了计算机,开辟了健身房、活动室等。还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筹措绿化资金15万元,新建草坪、花园、花坛、检察文化墙,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文化标语、名言警句 ,为干警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给办公场所添置盆花,庭院容貌整洁美观,绿化面积137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2%,达到园林式单位的绿化要求。机关整洁优美,干警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动力大增。
五是建设关爱文化,凝聚干警人心。院党组坚持用真情温暖人,用真心激励人,落实从优待检(警)规定,坚持做到“六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日、生病、生活困难、结婚、亲人去世、子女婚庆时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出现失误、家庭出现变故、评先晋级落榜、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开展谈心,沟通和交流,形成了团队精神,提高了工作效能。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为全体干警检查身体。院党组对干警的真心关爱,换来了干警对全院建设的真情回报。
对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来说,检察文化建设的提出并非偶然,正是他们一步步孜孜奋斗,披荆斩棘,开创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打造自己的亮点,形成自己的“品牌”,才有了今天总体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我们相信,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再铸辉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