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实现中国造/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1:00:01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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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如何实现中国造

驰名商标如何实现中国造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一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产品几乎遍布世界每个角落,有近两百个产品产量世界第一,有些产品的产量甚至占到世界的一半以上,但是在世界100个最有价值商标的榜上没有一个中国的商标(品牌,以下商标和品牌混同一个概念)。要实现世界驰名商标中国造,我们需要深层次的思考。

一、驰名商标需要消费者认可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项(b)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c)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我国的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享有较高声誉,可见驰名商标并不神秘。当然本文讨论的不是法律定义的驰名商标,而是在世界上认可度很高的商标。
  很多世界著名的大名牌实都在中国加工生产,同一个工厂用同样的加工工艺和相同材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的衬衫,如果不贴任何商标,只能挣取微薄的加工费;如果贴上国内无名的商标,能卖几十块钱;如果贴上国内知名的商标可以卖到几百元,如果贴上“阿玛尼”这样世界顶级的商标,就可以卖到几千元,因为商标的不同价格可以相差几十倍。据测算,消费者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消费者为什么愿意为驰名商标支付这么高的溢价,是因为是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赖。
  我国早期的驰名商标是媒体评选的,后来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认定,法院在商标诉讼案件中也可以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工商管理机关还是法院评定驰名商标,其依据主要是看产品的销售额、纳税情况、广告宣传的费用等,基本不考虑消费者的意见。造成很多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消费者的认知度并不高,反而不如媒体的评选,多少会有一些消费者的意见。据统计消费者对同一个行业的商标一般只能记住前7个,再多的商标就很难形成强烈的印象。消费者购买商品能不能记住这个商标,对某个商标产生信赖进而产生一定的忠诚度,不会看这个商标是不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是产品本身。事实上国外很多大品牌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消费者仍然趋之若鹜,买不起真品,甚至对假冒的都愿意去购买。因此驰名商标不是可以被评选出来的,也不是由政府或者司法机关来认定的,只有被消费者认可的商标才会被消费者青睐。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有认可度远远还是不够,仅仅说明消费者接受了这个商标,笔者认为只有消费者认定该商标,以购买该商标的产品为首选,甚至非此商标的产品就不买,消费者产生了忠诚度的商标才可以称为真正的“驰名商标”,要成为国际驰名商标则要使国际市场的消费者产生忠诚度。

二、打造驰名商标基本要素

  打造一个让世界消费者普遍认可的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产品销售范围应当要广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无论是大众产品,还是只针对特殊群体的小众产品,销售的范围越广、市场份额越高,越容易在相关的消费者中产生知名度,一个商标在一个地方广告做得再大,如果没有产品的跟进,消费者很快就会遗忘,该商标不可能给消费者产生任何良好的印象。青岛啤酒曾经有个产品叫“大优”,当初在北京的广告做得很不错,但是笔者在北京的餐馆从来就没有喝到过,那么“大优”是什么味道?那么笔者对“大优”连基本的认知度都没有怎么可能产生认可,又怎么可能对“大优”产生忠诚度呢?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广告是“有路就有丰田车”,这是因为丰田的产品遍及世界,世界才会知道“丰田”这个驰名商标。我国是制造大国,销售到世界各地的产品却主要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并没有使用我国哪个企业的商标,这里有个重要原因,我国加工企业分散,各自为战,这样在进行加工贸易时,缺乏谈判的对价,国外企业进口我国产品基本不同意使用我国的商标。尽管我们生产加工的产品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但有几家企业可以将贴有自己商标的产品买到国际市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本来就很少,据商务部统计,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大多数是国有大型企业,进入是基本是资源性领域。我国缺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有能力将自己的品牌产品大量卖到国外去。这几个因素决定了缺乏打造国际驰名商标的先觉条件——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2003年有关机构对国内27个行业的调查显示,有11个行业洋品牌居于领先地位,而在多数行业中我国品牌的竞争力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超过外国品牌,这主要归功于我国本土品牌的市场占有已经大大超过洋品牌。我们要打造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第一个要素是要有大型企业将带有自己商标的产品卖到世界主要市场,并且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二个要素商标必须要有内涵。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功能,区分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商标又可以成为一个载体,承载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架起信息交流的通道,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信息成本,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也由此在消费者心中烙上驰名的印记。而我们的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只关注知名度,高价聘请策划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费实际只在做一件事情,就是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内核的空心驰名商标,非常容易破灭,找找以前驰名商标“秦池”、“爱多”、“红桃K”、“三株”……这些曾经如雷贯耳的商标,没有自己的商标内核,一个个销声匿迹了。来自瑞典小镇的诺基亚公司进入通讯行业时间并不长,诺基亚“以科技以人为本”作为其商标核心内核打败了曾经只能仰视的行业的老大“摩托罗拉”。
  产品最基本是的内涵是质量,国际驰名的商标更需要良好的质量支撑。知名度高的产品只能吸引消费者的第一次购买,只有其产品本身以及服务的质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定的美誉度,才可以吸引消费者的再次购买,使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忠诚度。成熟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非常理性的,他们不大理会广告的喧嚣,而是注重品牌所承载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最为基本的是产品质量。所以打造国际驰名商标的首要问题就是提升产品内在质量,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形成一批忠实的消费者群体。
  产品的第二个内涵要有创新,没有那个企业可以依靠一成不变的产品获得消费者永久的青睐。质量很容易被人超越,而且当产品质量达到一致时,竞争就会被同质化,价格战难免。诺基亚依靠持续的创新打败了老牌的“摩托罗拉”,要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要不断创新,笔者提出“以创新提升品牌的价值”。品牌和创新看似不相干,但是创新能赋予品牌独特的内涵,这内涵能迅速抓住消费者,能使品牌迅速成名,并使品牌价值保持持久的增长。一把小小的“吉列”剃须刀其利润是我国一台电视机的五六倍,吉列在创新上做足了功夫,一款剃须刀就申请了22项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还覆盖到剃须刀手柄以及其他产品特色,甚至包括了产品的包装盒,这种盒子撕开时的响声和手感都让人体会一种恰到好处的阳刚之美。海尔彩电一改以前开关机时形成的瞬间闪烁射线,开发了“拉幕式开关机”屏显专利技术,使开关彩电像开启舞台帷幕一样逐渐打开或者关闭,对消费者的视觉伤害几乎减小到零,这一点小小的创新,立刻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使销量直线上升,媒体惊呼“海尔彩电奇迹”。要保持国际驰名商标的永久活力,创新必不可少。
  第三个要素是要有责任心。可以说任何产品都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关键是看企业如何去处理?采取什么态度去处理?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几个月三鹿公司已经接到报告,得知很多小孩喝了“三鹿”奶粉得了结石,也知道问题出在那里,但是三鹿公司采取的是隐瞒的做法。这种对消费者极端不负责的态度最终也被消费者所抛弃,这家曾经是行业前三甲的大型企业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南京的“冠生园”使用陈年的月饼陷坑害消费者,被消费者抛弃,直接导致该公司的破产。当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被曝光时,国内的公司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公关公司去删除网络上不利的消息,去疏通政府关系,而不是召回产品,勇敢地向消费者承认错误。蒙牛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也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蒙牛的老总提出“大品牌要承担大责任”,就这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使蒙牛走出了三聚氰胺事件的阴霾。一个商标不管是多么的驰名,对消费者没有责任心必然被消费者抛弃。因而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要有对消费者的责任心。

三、打造驰名商标需要新思维

  据某国际权威机构的调查,中国产品的世界形象是:价格低廉,但产品质量差,当被问及产品打上中国品牌对销售的影响时,其结果竟是打上中国的品牌反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我们的这些品牌已经被打上了中国的烙印,在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对中国品牌的成见,如果我们还遵循这样一条路:商标先在国内注册,等在国内取得知名度后,再去国外注册,再将其培养成为一个国际驰名商标,这样艰难地去完成商标国际化几乎是行不通的。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商标走出国门必然面临巨大的困难,那么要打造我国的国际驰名商标应当探寻其他途径,必须要有新的思维。

(一)走出去

  走出去政府也一直在提倡,关键在于怎么走出去?我们呼吁的是将商标注册走出去,为此政府对于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给予一些经费上的支持。商标走出去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个手段而已,要将品牌在国外打响必须要将产品走出去。商标走出去只要注册即可,而要将产品走出去却非常的不容易,到现在为止我国企业能将产品走出去,并且其品牌在欧美市场叫得响的寥落星辰,屈指可数。我国企业将产品走出国门还有很多沟沟坎坎要过,很多学费要交。
  我国市场曾经有个“欧典”地板在短期迅速成名,其产品可以卖出很高的价格,因为消费者一直认为这是个国际驰名的品牌。尽管“欧典”地板被曝光是“假洋鬼子”,“欧典”也走出去了,但是目的是为了回来,在国内愚弄消费者。“欧典”这个商标迅速在国内驰名的方式还是值得我们深思,说明我国企业当务之急不是着急走出去,而是要先做好国内市场,在国内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先在国内市场胜出国外品牌,练好内功才有能力走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大品牌在国际市场同台共舞。
  笔者认为走出去主要是心态要走出“民族品牌”的狭隘观念,视野走出去,着眼的是国际大视野,胸中有乾坤,目标是将自己商标做出在国际都很驰名的商标,而不是局限在“中国驰名商标”上小富即安。不拘泥什么途径,不局限哪种方式,目的是巧妙规避一切障碍,抛开一起成见尽快将自己的商标在国际上打响。温州的“康奈”将企业开到了国外,“安信”地板则干脆放弃在国内相当成熟的品牌,专门为美国市场定制的“Ark”品牌,“Ark”出自Noah's Ark(诺亚方舟的意思),从人所共知的西方神话中取名,直接让品牌出生在国外,具有国际的血统。

(二)购买现成的商标,成名的捷径

  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
  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途径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成熟的品牌其价值还体现在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收购品牌其实就是借鸡生蛋,自创品牌的路更长,收购是一种又快又好的方式,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出手。卡丹路曾是意大利著名品牌,1989年进入中国,90年代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品牌,但是后来经营不善,走向没落,几年前,孙××购买时只花了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卡丹路品牌专卖店已经发展到1500家,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2008年金融危机使很多国家的经济遭受重创,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不可避免受到冲击,我国企业想到去海外抄底购买世界级的知名品牌。2009年6月30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温州人出手“皮尔卡丹”。温州商人孙××购买了皮尔卡丹全球华人区的商标权。四川的一家公司收购“悍马”品牌,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品牌,各种收购的故事层出不穷。收购品牌对我国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收购到了市场,还有先进的品牌管理经验。将在国际上本来已经很驰名的商标直接收购,这是走了捷径。收购看起来简单,但是维持品牌的持续驰名对我国企业也将是个课题。

  总之打造国际驰名商标必须先要练好内功,具备基本的国际化能力。还要打开视野,具备国际化的胸襟,更需要国际化的思维能力,不拘泥任何固有的思维和运作模式,其后才能实现驰名商标中国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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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担保财产。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公益福利性设施。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三)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八、破产债权是指经清算组确认的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项债权。包括下列各项:
(一)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
(三)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但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六)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等。
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宣告破产后的债权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按规定应分担费用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九、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般随发生随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破产费用。
十、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
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十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三、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日至终结日止的清算财务报告,连同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资料和清算财产表,一并移交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五、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企业分立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企业分立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执行。
十六、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
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在上海、天津等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自贡等6个比照试点城市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十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0日

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工作,保障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完成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电子版见政府网站),进行企业自身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或改造,满足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要求。

  二、采纳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希望全面了解系统集成商的技术能力,减少企业在选择集成商方面的盲目性”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开通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集成商及相关的集成商尽快开展测试工作。

  三、通过测试的系统集成商名单,将及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专栏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上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参考该名单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自身系统升级或改造。

  四、具体测试安排请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联系。联系电话:950011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