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07〕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相关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业务范围的监理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具有文物保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从事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并验收合格;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2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4.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2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3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5.已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我局将及时组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提出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许言 凌明
电 话:01059881640;01059881659
传 真:01059881659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 务 范 围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 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邮政编码
从业时间 批准部门及文号
原有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单位法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人员构成(附表)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独立承担并且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保护单位级别 工程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备 注
(未完可附表)
获奖情况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 章)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是否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完可附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 │ │ │├────┼──────────────────┼─────────────┤│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区发改局 │├────┼──────────────────┼─────────────┤│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 区发改局 ││ │权 │ │├────┼──────────────────┼─────────────┤│ 3 │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4 │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5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 区规划建设局 │├────┼──────────────────┼─────────────┤│ 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区规划建设局 ││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 │├────┼──────────────────┼─────────────┤│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区规划建设局 ││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 │├────┼──────────────────┼─────────────┤│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 ││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区规划建设局 ││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0 │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局 │├────┼──────────────────┼─────────────┤│ 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区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 │ │├────┼──────────────────┼─────────────┤│ 12 │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3 │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4 │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 区园林局 │├────┼──────────────────┼─────────────┤│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区园林局 ││ │的收缴 │ │├────┼──────────────────┼─────────────┤│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区商务局 ││ │业网点管理 │ │├────┼──────────────────┼─────────────┤│ 17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 区商务局 │├────┼──────────────────┼─────────────┤│ 1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局 │├────┼──────────────────┼─────────────┤│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区文体局 ││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 ││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 │├────┼──────────────────┼─────────────┤│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体局 ││ │审批管理 │ │├────┼──────────────────┼─────────────┤│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区文体局 ││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 │├────┼──────────────────┼─────────────┤│ 22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3 │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4 │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5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 (已下放) │├────┼──────────────────┼─────────────┤│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除外) │ │├────┼──────────────────┼─────────────┤│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 29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30 │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 ││ │件的规定执行) │ │├────┼──────────────────┼─────────────┤│ 32 │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3 │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 区水务局 │├────┼──────────────────┼─────────────┤│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区政府、区农林局 ││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 │├────┼──────────────────┼─────────────┤│ 35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区环卫局 │├────┼──────────────────┼─────────────┤│ 36 │公厕管理 │ 区环卫局 │├────┼──────────────────┼─────────────┤│ 37 │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 区环卫局 │├────┼──────────────────┼─────────────┤│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区海洋和渔业局 ││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 │批 │ │├────┼──────────────────┼─────────────┤│ 39 │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 区海洋和渔业局 │├────┼──────────────────┼─────────────┤│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区农林局 ││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 │审批 │ │├────┼──────────────────┼─────────────┤│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区农林局 ││ │火许可证的审批 │ │├────┼──────────────────┼─────────────┤│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区教科局 ││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 │构的审批管理 │ │├────┼──────────────────┼─────────────┤│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区教科局 ││ │认定 │ │├────┼──────────────────┼─────────────┤│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区教科局 ││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 │外)、幼儿园的管理 │ │├────┼──────────────────┼─────────────┤│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卫生局 ││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 │├────┼──────────────────┼─────────────┤│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区卫生局 ││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 │理 │ │└────┴──────────────────┴─────────────┘┌──┬──────────┬───────┬────────────────────┐│序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 ││ 号 │ │ ├────────────────────┤│ │ │ │ │├──┼──────────┼───────┼────────────────────┤│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区卫生局 │ ││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 │ │ │├──┼──────────┼───────┼────────────────────┤│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 区卫生局 │ ││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 ││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 ││ │以外),三星级(含三│ │ ││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 ││ │店、饭店,500个客座 │ │ ││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 │ ││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 ││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 │ ││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 ││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 ││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 ││ │可 │ │ │├──┼──────────┼───────┼────────────────────┤│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区卫生局 │ ││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 │ ││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 │ ││ │商场、影剧院、舞厅、│ │ ││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 ││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 │ ││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 ││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 区卫生局 │ ││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 ││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 ││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 ││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 ││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 ││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 ││ │(管网末梢水),农村│ │ ││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 ││ │水卫生许可 │ │ │├──┼──────────┼───────┼────────────────────┤│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区政府 │ ││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 ││ │批 │ │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区民政局 │ ││ │管理 │ │ │├──┼──────────┼───────┼────────────────────┤│ 5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 │├──┼──────────┼───────┼────────────────────┤│ 54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区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