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1:10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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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

刘建昆


  台湾地区并无所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类的名目。但是,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这类行政活动,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存在的。本文拟根据研读台湾有规定简单介绍下台湾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程序。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另外,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并且不涉及城市规划的,也比照该款办理。

  区段征收是政府根据建设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限制或有偿剥夺,即让政府可以整区整段征收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就是说,政府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须负担大量建设费用。总而言之,区段征收、规划整理是“政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建设计划的特殊政策,也是实现土地重划的一种有效措施。1969年至1999年底,三十多年时间里,台湾地区共办理完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90亿新台币。

  《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

  《土地征收条例》“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地区制定了《区段征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实施区段征收的程序分为准备作业的六个步骤,及正式作业程序的十八个步骤。其规定的严谨细致,与我们的大跃进式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其具体步骤和依据如下:

区段征收作业程序及相关条文

一、准备作业

(一)、范围勘选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3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3、4、5、6条

(二)、办理变更、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作业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7、8、9、10、11、12、14条、都市计划法第26、27条

(三)、范围边界分割测量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3条

(四)、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7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

(五)、地籍资料整理、调查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12、24条

(六)、征收补偿费查估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0、31、32、33、3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25、33条

二、正式作业

(一)、核定抵价地比例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9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40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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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出口业绩统计在曲靖市的各类出口企业和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立公司等)的企业以及为完成年度出口任务做出贡献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出口奖励:当年自营出口,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二)出口规模奖励:当年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出口1万美元再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三)出口增量奖励:当年出口超过上年出口部分(往年无出口实绩、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也视同出口增量考核),每出口1万美元再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四)企业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自有设备和技术到国外投资,每投资1万美元奖励800元;实现非贸易创汇,每收汇1万美元奖励600元;劳务输出人员在国外半年以上,每输出1人补助300元培训费。

第四条 完成当年全市出口任务,对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另行给予奖励。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考核兑现

每年年终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企业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和市外管局核定的非贸易收汇数、市劳动局认定的对外劳务输出数以及全市当年出口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兑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七条 解释

本办法由曲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