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16:55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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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第三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当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项范围内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比照发包人的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的承包人在非法转包后又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类似于发包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类比适用有关发包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发包人为建业公司,中标人为诚建建设公司,承包人诚建建设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为联营合作单位,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和现场管理,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签署了《联营委托施工协议》,约定在诚建建设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原则下,诚建建设公司将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2009年3月10日,奥克兰防水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址为丰庆路建业森林半岛;工程范围为A、B、C、D、E、F、G区屋面防水;付款方法为不收预付款,每两区施工完后三日内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诚建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新生教育公司欠付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建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对拖欠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认可诚建建设公司的已完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因而既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数额的情况下,应对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判令诚建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与诚建建设公司可另行结算,如有纠纷,可另案处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建建设公司称已将工程款全部给新生教育公司结清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诚建建设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589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奥克兰防水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址为丰庆路建业森林半岛;工程范围为A、B、C、D、E、F、G区屋面防水;付款方法为不收预付款,每两区施工完后三日内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竣工结算;奥克兰防水公司提出竣工验收时间为竣工后5日内,3天内新生教育公司必须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达到要求标准,新生教育公司验收后结算时间为10日内;结算方式为现金、转帐均可,若超期支付工程款愿按日1%赔偿损失等等。合同签订后,奥克兰防水公司予以履行。后诚建建设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和2009年9月25日就森林半岛四期工程防水工程的已完工程量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出具结算单两份,结算工程款总计621211.46元,上述工程款还有321211.46元未支付。另查明,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在诚建建设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原则下,诚建建设公司将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合同造价40600000元(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承包方式、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均按照诚建建设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确保总体计划的实现,统一向业主报送汇总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月、季度统一报表和材料供需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参加新生教育公司分工程的质量检查,汇总整理交工验收资料及归档工程资料,并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拨付、回收过程中财务手续的相关工作,并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到诚建建设公司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中约定应扣除的诚建建设公司管理费、代(扣)缴的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按照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中的约定向新生教育公司拨付应得的工程款至新生教育公司账户;新生教育公司服从诚建建设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完工后代表诚建建设公司参加向业主的交工验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交工验收材料上报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期限,新生教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和发生的全部保修费用,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在抵扣发生的全部保修费用后,余额部分按照工程结算付款中的相应办法和时间拨付至新生教育公司账户;诚建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及其他优惠、让利条件,新生教育公司应无条件完全履行;新生教育公司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1%向诚建建设公司交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每月(次)拨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时同期扣除等等。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诚建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建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订立于2008年2月25日)约定,工程名称为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工程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40600000元等。受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河南正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算了施工进度截止于2009年10月29日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的工程造价,于2010年3月23日向诚建建设公司出具《核算报告》一份,载明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发包人为建业公司,中标人为诚建建设公司,承包人诚建建设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为联营合作单位,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和现场管理,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签署了《联营委托施工协议》,至2009年10月29日由于新生教育公司未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诚建建设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经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为29827991.22元等等。还查明,奥克兰防水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涂料、节能保温材料、建筑材料、防火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施工。诚建建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新生教育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教育项目咨询、教育展览咨询、教育合作咨询、教育投资咨询。审理中,诚建建设公司称已支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29531999.0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之间的《联营委托实施协议》,约定由新生教育公司按照诚建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施工,诚建建设公司向新生教育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该《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名为联营委托,实为转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联营委托施工协议》无效。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又与奥克兰防水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该《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亦无效。从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结算单,可以认定奥克兰防水公司应得工程款621211.46元,对此结算结果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应予支持。诚建建设公司、新生教育公司未举证证明向奥克兰防水公司的付款情况,故对奥克兰防水公司主张的的欠款数额321211.46元,予以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对拖欠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认可诚建建设公司的已完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因而既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数额的情况下,应对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主张防水材料款12768元,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判令诚建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与诚建建设公司可另行结算,如有纠纷,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新生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奥克兰防水公司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奥克兰防水公司对诚建建设公司的工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5元,由奥克兰防水公司负担191元,新生教育公司负担6174元。
  二审法院认为: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名为联营委托,实为转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无效。新生教育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又与奥克兰防水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该合同亦无效。对于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结算单,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新生教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1211.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诚建建设公司所提交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和工程造价表,均未经新生教育公司确认和认可,本院不予采纳。诚建建设公司称已将工程款全部给新生教育公司结清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诚建建设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奥克兰防水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部分不当,应予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变更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责任。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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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成品油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物资,搞好节约工作意义重大。全省各种大中型拖拉机将近七万台,约占全省成品油总消耗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由于管理不严,浪费很大。因此,必须加强农机具的管理,切实降低油料消耗。根据国务院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农业拖拉机用油要核定供应量,包干使用,超耗不补,节约归已。
农业用油机具田间、场上作业、无电源区的粮米、饲料加工等用油,要按实际开动台数、年作业量、历史耗油水平、先进耗油定额,由石油供应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核定供应量,包干使用,超耗不补,对非田间作业用油,要在保证田间作业用油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可能,核实任务,压缩
供应。
要不断降低拖拉机的单耗水平。田间作业用油:人民公社以大队为单位,农场系统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标准亩耗油不得超过零点八公斤。为此:
1、要加强管理,合理编组配套,进行复式作业,克服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全面实行加油、加水、吃饭、班次保养四到田间制度,减少空驶空运。
2、搞好机具维修保养,开展治漏堵漏活动,保持技术状态完好,严禁机具带病作业。对划定为丙级的机具,要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供油料;对划定为丁级和自行拼装的机具,一律停止供油。
3、轮式、手扶式拖拉机五至十月期间停车超过十五分钟的必须停机熄火,超过时限不熄火的,农机管理和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按违章处理。
4、发现有下列情况者,石油供应部门有权减供、缓供、停供油料:自行改装和无牌照的机具;技术状态不好又逾期不改的机具;不推广封闭加油、柴油过滤、机油滤清等节油新技术;不搞单机核算的。
农业拖拉机不准搞营业性运输(但可允许运送本大队农副产品捎回头脚)。各地商业、农机管理、交通监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用农业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的,除扣留执照、停供油料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
二、城镇用拖拉机搞专业运输用油,要严格控制。一般城镇机关、企业和专业运输队,不准使用拖拉机运输,对目前正在使用的,由交通运输和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整顿,必要时可以全部就地封存,其运输任务由当地专业汽车运输部门代替。石油供应部门对这一部分拖拉机(手扶、胶轮
、链轨),可采取压缩或停供措施,控制油料消耗。
三、农田排灌和柴油发电机用油,由各地石油供应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重新复查登记,对农田排灌和边境、野外无电源区从事采矿、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防汛等必须备用的保安电源机组,可按实际作业量、以平均先进耗油定额核实定
量发证供油,其他不得供应。
四、林业集材拖拉机、绞盘机用油,由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用油单位,按生产任务核实配备机具数量,按班台作业量,核定供油定量;绞盘机要按装车立米核定供油量,包干使用。
五、要加强对个人摩托车用油的管理。各地石油、交通监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现有摩托车作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建卡,严格管理起来。在签发牌照或季节检车时,要签发《个人摩托车用油供应证》,同时预售半年的《个人摩托车专用油票》,轻骑五十公斤,摩托车八十公斤,不足时
可凭供应证到就近石油供应部门申请补助,石油供应部门尽可能满足需要。
六、严禁城乡居民生活烧用柴油。医院病人和野外作业及无电区照明等特殊需要可适当供应一部分煤油。工业、商业部门要控制煤油炉的生产和销售。
七、大力压缩工业烧油。根据国务院节能一号指令要求,本着从严掌握,大力压缩的精神,对省已批准的烧油户,商业部门根据国家资源可能,结合烧油单位的生产任务和历史耗油水平、平均先进耗油定额,核实定量供应,把供应水平压缩到最低限度,一般烧油量只能逐年减少,不得
增加。必须增加用量的,需经省节能领导小组批准。对现有烧油户,各地要做出改炉规划,分期分批改烧煤炭或其它燃料,除特殊工艺用油外,一般要求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完。逾期不改的,商业部门停供油料。今后增加烧油户,必须报请国家经委、能源委批准,未经批准,不供油料。


八、船舶、起重机、推土机、压道机、吊车、三轮摩托车等专用机具用油,各地可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做出具体安排,核实定量供应,包干使用。
以上实施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1981年7月1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公文运行程序,对原《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政府系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政府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公文眉首。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眉首部分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

  (一)发文机关标识(俗称公文版头)。主要包括政府令、政府文件、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政务通报。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加“文件”二字(俗称“大字头”文件);一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文件”二字(俗称“小字头”文件)。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字用红色套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发文字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居中位置。机关代字:沧州市政府大字头文件用“沧政发”,小字头文件用“沧政字”,请示类文件用“沧政”。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大字头文件用“沧政办发”,小字头文件用“沧政办字”。年份用全称,用六角号括起来。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函件一般用政府及办公室专用信笺,代字为“沧政函”和“沧政办函”;政府令发文字号用“第xx号”,按市长任期编序;常务会议纪要用“〔xxxx〕第x次”,按市长任期编序;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用“〔xxxx〕x号”,按年度编序;专题会议纪要用“专题纪要

  〔xxxx〕x号”,按年度编序。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各级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参照市政府的发文字号确定自己的发文字号。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四)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五)上报的公文,在红色反线之上左侧空一格标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标签发人姓名。“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公文主体。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一)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计量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时,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与主件一起装订。

  (九)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政务通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加盖印章。命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十一)用印位置。公文除“会议纪要”、“政务通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正式文件加盖印章。用印位于成文时间的中上侧,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命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第十一条 公文版记。主要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公文识别条码(二维条码)。

  (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一个汉字的间隔。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政府系统的主题词表中选择。

  (二)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三)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公文识别条码印制在印制版记右下侧。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制标准。

  (一)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质60克以上,左侧装订,双面印刷,成文纸幅面标准为210mm×297mm。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

  (二)版面格式。每页上空(上白边)37mm,左空(左白边)28.5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首页正文题目距文件头红色反线空两行,正文与大题目空一行。发文字号居文件头与红色反线之间居中位置。上行文要有主要领导签名。首尾不要页号。版记不管是否有正文,均放置在最后一页下端。

  (三)正文格式。公文标题(大题目),用2号小标宋字体,居中横排;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字体,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正文,包括小标题用3号仿宋字体;“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体,主题词内容用3号标宋字体;抄送、落款用3号仿宋字体。年份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本级政府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向政府请示,下级政府需同上级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发函联系,不要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第五章 制文规程

  第二十七条 制文规程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文草拟。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政府发文时,一般由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综合部门或者办公室拟稿。起草公文所依据的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审核。公文签发前要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凡拟上报下发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正式文件,包括部门代政府起草的文件,承办科室要从程序、内容到形式认真进行审核阅修,切实把好政策关、程序关、文字关。承办科室审阅无误后,送主管秘书长审签。涉及法律法规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需市政府领导审核的,必须报经有关领导审核。对不需要行文或者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的,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退主办部门。

  第三十条 公文签批。

  (一)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要经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公文印发。公文经有关领导签发后,承办科室负责送文秘科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由承办科室送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然后由文秘科负责登记、编号,由承办科室交文印室印刷。文件印成后,文印室负责送交机要室,由机要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分发。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公文经分管秘书长签发可以公开的意见后,文印室在制版的同时,将需公开的文件整理成电子文档,由公开办定期拷取,复核后,由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字,方可公开。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由文秘科室负责签收、分类、登记和运转。

  (一)上级来文,由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并运转。收到上级来文后,机要室负责填写公文处理笺和呈报意见,报常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

  (二)下级来文,由文秘科负责签收、登记、审核、筛选并运转。收到下级来文后,文秘科负责填写公文处理笺和呈报意见,报常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

  (三)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沧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文件,要根据呈报内容,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严禁一文多头报送。凡多头报送的,市政府不予受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直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原则上不受理直报材料。

  (四)部门代政府起草的文件、领导讲话、汇报材料等,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分别呈报有关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负责签收、阅修、呈批并运转。涉及法律、法规的,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五)秘密文件办理。密级文件统一由机要室办理。收到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和时限要求,登记编号后送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按批示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需收回的密级文件要按期收回。机密以上文件要专柜存放,定期清点,按规定处理。

  (六)公文传阅。传阅公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要建立传阅(退)制度。传阅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承办。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业务主管秘书长及所属科室承办。

  (一)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负责挂笺、提出呈报意见,送常务副秘书长按领导分工批呈,并按批呈意见送有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负责送交主管秘书长,由主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市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转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提交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决定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承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简单的请示事项,把领导批示意见当日电话通知请示单位。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把领导批示和原件复印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批复,按行文程序下发文件。需要协调的事项,送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落实。

  (五)下级的请示、报告办结后,领导批示件原件由承办科室妥善保存。上级机关来文办结后,由承办科室负责退回文秘科保存,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档案室负责对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一)档案室负责归档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按规定要求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

  (二)各科室对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年终整理好送交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五)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分类明确保管期限,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查阅借阅档案资料,须按文件等级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查阅借阅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文翻印。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如需要,经负责人或者常务副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应当与原正式文件同样管理。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清退销毁。由文秘科负责,每年对该清退的文件进行清退。清退回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电子文件的管理,另作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