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明人〔2008〕21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市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市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闽人发[2008]6号文件精神,三明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三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并向市人事局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同时将电子邮件发送:smrsdp@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8]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省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人才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第四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五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提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需整改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通过年度验证待整改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九)人才中介机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良好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褒奖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归档期限至人才中介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2年;
(三)警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四)良好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第九条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各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发现记录归档和发布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 办公室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经复核确实有误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正或者删除该记录,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恶意举报。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通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上述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工作中,应将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推荐。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专家的工作表现,每年对咨询专家进行增补、淘汰。市科技信息局有关处室协助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好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价与市科技信息局到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含5位)以上的评审专家(单数),并负责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评审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专家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对项目所处阶段(应用基础研究、研发、中试前期、中试后期、规模化生产,下同)给出评价,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第十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分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位(含2位)。
市科技信息局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评价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情况;
(三)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工作人员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工作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三)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表。
市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技术突破情况;
(三)获得成果及知识产权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信息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实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