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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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淮政〔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执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依法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非税收入一律缴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库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征收部门和单位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统一由支付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凡涉及财政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市政府行使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审批权。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规范减免程序,严防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核定收支、政府调控”的原则,打破行政性收费按30%、事业性收费按15%的调控比例。对一般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确保必要的基本支出外,区别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调控比例;对不能调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和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办法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全口径核算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决算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根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考核结果,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标准,设下列四个等次:



(一)一等奖为超收比例1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二等奖为超收比例10%以上,且超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三等奖为超收比例8%以上,且超收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四等奖为超收比例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也可由部门和单位对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有贡献的人员,按上条获奖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四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超收部分,对其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或因成本开支较大增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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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要点提示
2010年2月1日前XX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出的XX市残就处字()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XX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有关规定。现因《XX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于2010年2月1日废止,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是《XX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XX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缴纳就业保障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体等均作了新规定。现涉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分工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前,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第145号令等),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等。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2、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前,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也发生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前,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适用旧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第145号令等)。
3、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省政府第145号令施行以后,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适用新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等)。
二、法律适用有关规定
(一)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1、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2、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二)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三)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
  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三、结语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2013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6736940 18972005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办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2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此外,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中对评议指标的调整,重新修订了《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现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价工作中参照执行。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另行邮寄)。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
  附件:一、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

附件二:

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为了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对有关评议指标进行评议的需要,并为评议人员提供评议参照依据,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规定,现对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经营者基本素质。主要考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主要经营者受过经营管理专业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企业运营井然有序;工作中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主要经营者文化程度较高,经验比较丰富;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基本做到奖惩分明和有效激励;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主要经营者学识、能力一般;经营管理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企业运转保持正常。
  D:企业主要经营者内部协调不够,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主要经营者基本素质不高,内部不团结,管理不得力,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或主要经营者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主要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性能质量、竞争优势等;或者客户对商品及服务的满意程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为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营销网络健全,营销策略成功有效;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列,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良好,更新换代速度快。
  B: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拥有自己的营销网络,营销策略得当;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中上位置,或产销率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营销网络处于逐步健全过程中,并能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主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较落后状态;产品更新换代慢;营销网络不健全,营销方式传统;品牌认知度较低,市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营销策略失当,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3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及时满足顾客的不同需要;品种齐全,服务周到,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顾客的各种承诺。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及时地满足顾客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在服务态度、服务方式等方面让顾客得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顾客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兑现情况一般,偶有顾客投诉现象。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或部分不兑现,不能满足顾客的一般心理需要,顾客投诉现象较多。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无法满足顾客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查企业管理模式、制度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要求;建立了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安全生产,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完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C:企业组织结构基本健全,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企业在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心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展创新能力。主要考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上下十分注重树立创新意识,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鼓励员工开拓进取和推陈出新,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获得行业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年年都有专利申请,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B:企业主要经营者创新开拓意识较强,企业管理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员工能够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创新与改造方面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特色服务。
  C:企业创新能力一般,能够做到根据环境变化和竞争需要,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战略、产品结构和服务质量,但总体上讲,行动较为迟缓被动。
  D: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创新意识不够,也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在同类企业中较为落后,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较弱。
  E:企业无论是在管理还是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方面都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观念陈旧,缺乏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五、经营发展战略。主要考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项目储备、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制定了理性、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明确且具有超前性和可行性;围绕该目标有具体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充足的项目和产品储备,确保企业高速成长与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比较明确;能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一定的项目和产品储备,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发展。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切合实际,后续发展能力不足,仅能够勉强维持生存。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企业运营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六、在岗员工素质。主要考查企业员工的基本文化与技能水平、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与团队精神等情况。
  A: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9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5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3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20%;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基本上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D: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低于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低于20%;半数以上的员工未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弛,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人才流失较多。
  E: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人才流失严重。
  七、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主要考查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设备利用情况等;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环境、设施等硬件水平情况。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设备利用率在80%以上,运转正常;但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不足,研究开发投入比率在1%以下,临时修补情况较多。
  D:主要设备和生产技术较为落后,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技术开发与设备更新计划没有保障。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大部分属淘汰对象,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也没有设备更新改造投入。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得到消费者一致认同;环境布局合理,装饰得当,干净卫生,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舒适、安全;环境布局比较合理、干净、卫生,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化、自动化。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环境布局比较合理,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基本达到方便、安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基本设施,但陈旧落后,更新不足,条件简陋。
  E:服务设施不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八、综合社会贡献。主要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坚守商业诚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各项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B:企业能够较好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保持商业信用,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环保意识较强,主要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C:企业能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无长期拖欠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能够兑现信用承诺,有一定社会声誉;注意环境保护,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D: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够,有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时常违背信用承诺,社会声誉下降;不注意环境保护,存在较大程度的环境污染。
  E:企业不能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长期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商业信用较低,社会声誉不良,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