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6:20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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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8〕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所称“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第三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脑智能系统管理,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安排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场地,同时认真检查有关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所有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学校不得组织进行任何班级或学科的课堂教学,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开展的兴趣班和个别辅导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对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胜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资格条件和能力。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管理人员按在校学生一定的比例安排。公办学校管理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发放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另行制定,并报财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第十条 全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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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凡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个人,以及为个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在厦门市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务取得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纳税义务人,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凡在厦门市有支付劳动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预扣率3%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五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每次所得予以代扣税款,并依纳税义务人要求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二)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税款的;
(三)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第八条纳税人可凭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税款入库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总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情况及纳税情况,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个年度内税款预缴涉及多处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可任选一处申请汇算清缴,被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汇算。对应予补税的,由纳税人向汇算机关缴纳少缴的税款;对应予退税的,由涉及的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缴纳的收入情况分别按比例退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领取、保管、使用、缴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和证券期货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延长“五一”休市时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定2003年5月1日至5月5日的休市安排,改为2003年5月1日(星期四)至5月9日(星期五)休市,5月12日(星期一)开市。

二、各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在休市期间应组织力量集中做好办公和营业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改善营业场所的卫生和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为投资者创造安全、清洁的交易环境。

三、在休市期间,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所在地。

四、5月9日(星期五),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要为客户提供除交易委托以外的业务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营业部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五、各会员单位在5月12日开市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随时掌握到场投资者情况及身体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

七、休市期间清算交收安排

(一)2003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5月12日。

(二)2003年5月1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5月1日至5月12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5月12日,资金交收日为5月13日。

(三)2003年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

八、为保证节后交易的正常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2003年5月8日(星期四)11:30至15:30进行交易系统联调测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