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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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3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单项工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发给《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单项工程备案证自行失效。
查验时,对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资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待查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发给单项工程备案证。
查验时,发现做假或者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省承接业务,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但申请设立建筑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设立其它行业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1名,其他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名;
  (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五)设立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六)常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七)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查验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自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颁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目录后面,应当附有总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者分支机构备案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和目录应当加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行政章、出图专用章、总院法人签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
总图上应当加盖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其他专业图纸按规定分别加盖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对入晋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未进行入晋备案,特别是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备案并改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也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晋备案情况。对发现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直至取消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 受理入晋备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涂改、伪造和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境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晋承接业务的,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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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等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国《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党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是各级领导同志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
好。
第三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执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地恰当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信访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日常的信访工作,要由党委和政府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主管,其他负责同志按分管系统抓好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阅批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亲自处理重要
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管信访工作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领导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相应地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省、地、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即厅、局、处、科级单位)。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和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县级以下
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
第六条 各级信访机构单独列入行政编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性强,懂政策,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并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照顾,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七条 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行政或企事业财政预算,实报实销。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解决。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是党委和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是处理信访问题的综合部门。它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向同级党政机关的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转办和交办信访问题,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直到正确解决。
(三)对需要领导同志办的案件,要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处理依据。
(四)综合来信来访情况,研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交流经验。
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光荣职责,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好

第三章 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为准绳。对于没有明确政策界限规定的问题,要在党的路级和有关方针、政策、原则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恰当处理。
第十条 对于群众申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政策妥善处理,不留尾巴;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地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于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揭发、控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得将揭发、控告的信件和材料转交或提供给有牵连的单位或个人,防止打击报复。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要热情欢迎,正确、合理的要切实采纳;有重要创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三条 对于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要查处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一般要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拖着不查、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揭发、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和徇私枉法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分级分工归口办理
第十五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严格贯彻执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性质,按业务范围归口接待;根据解决问题的职权范围,分级负责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六条 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办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几个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处理;上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钱物三权在上的信访问题,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同当地党政机关
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要会商处理;下级处理有困难的,上级要协助;上下意见不一致的,上级要充分考虑下级意见,问题决定后,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处理单位负责接待处理,所在单位密切配合;撤销单位遗留的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原单位合并的遗留问题,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待处理。

第五章 加强县一级的信访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包括相当县级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凡是县里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地就地解决。要注意掌握信访动向,把出现的新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第十九条 县级党政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要坚持多办少转;对于上级交办、领导批办要处理结果的和重要的信访问题,要做到只办不转。对于大案、要案、难案,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党政机关要经常检查指导基层的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教育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新的上访因素。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要关心和支持县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对他们处理的问题凡属正确的,应予以支持,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第六章 基本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制度。对来信要认真地审阅,对来访要详细地接谈,搞好登记,记清时间、姓名、单位、事由、要求、处理经过和结论,以及经办人和处理意见。拆阅来信要注意保持原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附有贵重物品和票证的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防止差错。
第二十三条 按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一)属于严重打击报复,揭发、控告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重要申诉,顶着不办和其它重要问题,作为要案报请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领导同志批办的和需查查处的问题,要立案处理。向有关部门交办查处的,要进行督促催办。
(三)来信来访反映的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按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或介绍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属于询问政策和按政策规定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宣传政策,耐心讲清道理,直接答复本人。
(五)属于反动信件和言论,要及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办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上级交办、领导批办和自行办理的案件,要定办案领导、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一包到底。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查清事实真象和情节,要有证言、证据,切忌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三)要把调查掌握的全面材料加以综合分析,区别真伪,弄清事实本质,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结论,提出恰当处理意见,经承办单位组织批准后,要与来信来访本人见面,征求意见。形成决定后,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落实。
(四)案件查处后,要写出结案报告,上报领导机关或交办案件部门审查。结案报告内容应有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要求,调查核实情况,结论和处理意见,并要有上访人签字或谈话记录。交办部门接到结案报告后,要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要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交承办单位或其上
级部门复议或复查。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五)结案后上访人仍不服的问题,承办单位或其上级部门要认真听取本人申诉,确有道理的,要进行复查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要矛盾上交。
第二十五条 凡属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领导批示和文件等,要整理立卷归档,要按文书档案管理,加强保密,严防遗失和损坏。

第七章 维护上访秩序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候访接待室,使来访群众有等候接谈的场所。候访室要备有桌凳、开水、报纸,室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要向来访群众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法制的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纠缠、取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体来访群众,要耐心进行劝解,让其推选出二、三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工作、生产岗位。
第二十九条 对酗酒和理智不清的来访人不予接待;对麻疯病和有严重传染病者,立即通知卫生部门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政府妥善处理;对精神病患者,通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政府派人领回,严加看管;对无理纠缠、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上访人员,要进行批评
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交公安机关收容遣送、拘留或劳动教养;对冲击党政机关、打骂国家工作人员,破坏国家财产,煽动闹事,以及借上访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人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收容遣送回当地人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做好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来访群众的食宿、急病治疗、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或借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如有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的条款,按上级规定办。




1982年6月24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2005.04.01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按照赣府发[2004]3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进行,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市)可维持现状,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袁州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袁州分局实行垂直管理。

(三)规范国土资源所设置。乡(镇)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袁州区所辖乡(镇)设立的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由袁州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实行垂直领导,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矿管所)或中心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行设置的土地(矿产)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四)加强人事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编制,按有关规定选配干部,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办理,并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人数进人。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总纲,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预审,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不执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和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严肃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稳步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5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体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一手抓体制改革,一手抓当前工作,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