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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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质标[2004]77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产品出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三条 开展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五条 应当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农产品检测方法标准、生态环境标准、农业技术标准;
(二)根据杭州市实际,需要制订的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推广意义的生产技术规程;
(四)与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鼓励企业在制定上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计划
第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和个人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参加杭州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
第七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能推广实施的项目;
(二)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规划,属于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和五大特色产业以及大宗的传统农产品;
(三)主要标准起草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并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或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基础知识;
(四)起草单位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及试验验证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提供《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第九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起草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应在杭州质量网(网址:http://www.hzqts.gov.cn)上征集和公布。
第三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及下发,检查农业标准规范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的农业标准规范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该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该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农业标准规范编制原则和确定农业标准规范主要内容(如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修订农业标准规范时应增列新、旧农业标准规范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 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农业标准规范,一般应在审查地方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四条 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应当广泛征求农业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生产、经销、服务、使用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处理,形成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对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未采纳的征集意见,应当在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审查。参加审查的应当有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主要生产、经销、服务等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会议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参加审查农业标准规范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标准化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原则上应当经出席审查会议的专家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审查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农业标准规范起草单位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基本评价、修改意见等,并经与会代表通过,审查组长签字,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将标准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3)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三)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四)标准审定会纪要;
(五)标准审定会专家名单。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杭州地区各县(市)、区适用的农业标准规范,可以由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审批、编号、发布,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农业标准规范备案、复审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批准、发布后,应在30天内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复审,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继续有效或者应当废止的复审意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文件形式批准确认,并在杭州质量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hzqts.gov.cn)。

附件1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项目年度:
申请日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一、立项背景





















二、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的计划









四、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五、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六、项目的预期效果







七、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八、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附件2
杭州市农业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农业标准规范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不采纳的理由 备 注
采 纳 不采纳





附件3 杭州市农业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报批附件: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领导或技术负责人: 单位(盖章)


技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标准编号:

DB3301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发布单位(盖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批准发布后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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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5〕4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与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在当前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二、切实建立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新机制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的新机制,更加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各级领导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真抓实管。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当前,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有些防范措施还未落到实处,在安全防范上存在着诸多隐患。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制定、完善、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要害部位要落实防盗、防火、防爆、防窃密等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单位内部因不稳定因素引发的安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引发其他事端。
四、加强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
当前,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许多单位在保卫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与《条例》的要求还存在着不符合和不适应的情况,影响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充实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把具有较高政治、业务、文化素质的干部安排到这个重要岗位上来,建立并逐步完善这支队伍的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卫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关心、帮助、解决保卫人员在工作、生活、待遇上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办好安全保卫人员学习《条例》的培训班
根据《条例》的要求,部办公厅将于2005年上半年举办学习《条例》培训班,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保卫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安全保卫队伍的业务素质。
六、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进行对照检查,与《条例》要求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完善。部办公厅将于2005年下半年,组织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直属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研究实施,并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4月29日前报办公厅综合处(保卫处)。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建村函[2009]16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开展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年内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完成上述地区1.5万户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开发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节能适宜技术,研究提出本地区设计、建材、施工等方面的节能措施和工作指南,建立面向农村居民及技术人员的宣传、技术指导、工匠培训等农房建筑节能推广机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重点是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措施,要利用有限的资金,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改善农房的热舒适性。

  因地制宜,易于推广。要根据各地地理和资源条件,尽量选取当地材料,传承和改进传统建筑节能措施,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地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要降低造价,施工简单,易于推广。

  三、实施要求

  (一)成立技术指导小组。我部组织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成立部级农房建筑节能专家组,实施对示范省(自治区)的对口技术指导,各地要做好对口指导的衔接工作。对口技术指导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请各地于今年8月15日以前将省级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我部。

  (二)制定技术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参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村〔2009〕115号),组织科研单位制定并指导地方编制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以指导节能示范项目的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今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技术方案并报我部。

  (三)用好补助资金。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所增加的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措施,如增加外墙外保温、使用节能墙体材料、铺设屋面保温层、更换节能门窗等。

  (四)加强巡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指导,并组织好示范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对典型示范农房,可进行节能检测。

  (五)做好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典型节能示范案例报我部,要通过组织参观示范农房、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下乡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发放建筑节能科普材料等,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建筑节能的意义和益处,并开展针对示范地区乡镇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建筑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年底要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检查总结材料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总结报告的一部分,于明年1月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分配的参考。同时,我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