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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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青岛市控制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1996年3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1996〕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简称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进入五市三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落户)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 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计划管理。
第四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
(二)审核五市三区提报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会同市公安局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人员,实行落户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同时并用制度。
落户许可证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统一印制,按照年度计划指标分发给五市三区。
对准予落户的人员,由各市区发给落户许可证,一人一证。公安、粮食部门凭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户粮手续。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本市有关规定,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下列人员,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一)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复员退伍军人;
(三)按国家、省、市规定招收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和分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的专项规定允许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成建制迁入(或新建)单位的人员需在五市三区落户的,经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第八条 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系指令性计划,各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擅自突破计划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九条 五市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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