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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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层次,增强服务保障功能与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实行社会统筹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级统筹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市、县(市)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的资金总额按30%比例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二是市、县(市)历年滚存积累结余基金按50%比例一次性上解市级统筹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市级统筹开始运行当月,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将历年滚存积累结余基金按50%比例一次性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专设账户,剩余部分和今后继续滚存部分,留作弥补当地支付缺口之用。每月10 日前,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将当期应上解的市级统筹基金足额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专设账户。

市级统筹开始运行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各县(市)当期上解的统筹准备金额度为基数进行调剂。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由上解后的当期征缴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 再由历年滚存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由市级统筹准备金调剂,调剂额度不超过当期上解统筹准备金的2倍,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拨付,超过最高调剂额度的按最高调剂额度拨付;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补充;补充后还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筹集资金给予兜底解决。

市级统筹实行有缺口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暂不予调剂。根据运行情况,市级基金统筹比例可适度向上调整。

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社会保险部门不再为劳动就业部门提供“两费”。

第五条 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增加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没有达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要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市级统筹健康运行。

第六条 按规定,市级统筹必须留足2个月以上的准备金,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同时,各县(市)社会保险局也要积累一定额度的基金,防止缺口进一步拉大。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调剂金下拨、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统筹基金下拨与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挂钩。凡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总额20%、事业单位2%应缴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1%应缴费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将暂不下拨市级统筹基金。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可补拨未调剂的额度。

第九条 各县(市)需要市级统筹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再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县(市)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各县(市)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金额和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用,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下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坚持实行失业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两个月的额度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率,确保市级统筹稳定、顺畅运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两级劳动就业部门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发证、档案管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继续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政令〔2003〕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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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设立“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教电厅〔1997〕4号)精神,经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等528所学校为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请各地认真落实实验学校的各项
工作,切实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
北京市(24所)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第161中学 陈经纶中学
昌平区第四中学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第15中学
广渠门中学 房山区房山中学 大兴县黄村第二中学
东城区灯市口小学 东城区分司厅小学 石景山区鲁谷小学
西城区黄城根小学 丰台区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平谷县第五小学
西城区阜外大街第一小学 通州区东方小学 门头沟区大峪第二小学
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朝阳区日坛小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小学
花园村中学 东城区府学胡同小学 延庆县延庆中学
天津市(24所)
第21中学 第四中学 南开大学附属中学
第二中学 第47中学 第100中学
塘沽区第二中学 大港区第三中学 咸水沽镇第一中学
杨村镇第一中学 宝坻县第四中学 静海县第一中学
蓟县第一中学 芦台镇第一中学 开发区第一中学
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二小学 汉沽区体育场小学 河东区第一中心小学
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红桥区实验小学 第55中学
宝坻县第一中学 大港油田第10中学 蓟县城关小学
河北省(15所)
辛集中学 秦皇岛市第一中学 张家口市第一中学
张家口市第二中学 迁安市第一中学 昌黎县汇文中学
隆化县存瑞中学 乐亭县中堡王庄乡初级中学 邯郸市峰峰矿务局小学
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小学 香河县城内第二小学 秦皇岛市新一路小学
石家庄市四中路小学 石家庄市中山路小学 唐山市路北区实验小学
山西省(15所)
太原市育英中学 太原市第37中学 太原铁路职工子弟第一中学
大同市第一中学 大同市第二中学 平定县第一中学
长治市第二中学 襄垣县第二中学 运城中学
晋城市第一中学 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小学 神头第一发电厂子弟小学
孝义市新城小学 运城地区人民路学校 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学
内蒙古自治区(12所)
包头市第35中学 满洲里市三道街小学 海拉尔市呼伦小学
通辽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学 锡林浩特市第二实验小学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巴彦淖尔盟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苏虎街小学
赤峰市第10中学 包头市第四中学 通辽市科尔沁区实验小学
辽宁省(21所)
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第一小学 沈阳市第二中学 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小学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路第一小学 大连市金州区八里小学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小学
大连市第44中学 大连市育明高级中学 鞍山市第一中学
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小学 本溪市铁路中学 本溪市明山区联丰小学
丹东市第二中学 丹东市站前小学 锦州市古塔区保安第二小学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小学 营口市站前区红旗小学 阜新市实验小学
葫芦岛市实验小学 朝阳市光明小学 盘锦市高级中学
吉林省(24所)
实验中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第六中学 长春市第30中学
长春市第45中学 长春市第48中学 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
长春市宽城区天津路小学 吉林市第一中学 吉林市毓文中学
吉化集团公司第九中学 吉林铁路职工子弟第一中学 白城市第一中学
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 吉林油田管理局高级中学 四平市地直街小学
公主岭市岭西小学 白山市实验小学 抚松县实验小学
通化市东昌区实验小学校 延边第二中学 长春市第103中学
辽源市实验中学 吉化集团公司第九小学 长春外国语学校
黑龙江省(15所)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哈尔滨市第六中学 哈尔滨市大同小学
阿城市涤纶小学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佳木斯市第二中学
大庆市东风中学 大庆石油高级中学 大庆市第六中学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肇东市第一中学 勃利县高级中学
上海市(24所)
光明中学 位育中学 育才中学
曹杨第二中学 北郊中学 大境中学
延安中学 新中高级中学 莘松中学
嘉定区第二中学 南汇县中学 青浦区实验中学
松江二中 崇明中学 宝山区实验学校
奉贤县育秀实验学校 第六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
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金山区第二实验小学 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普陀区平利路第二小学 闵行区华漕中心小学 浦东新区新时代小学
江苏省(28所)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南京市长江路小学 金陵中学
苏州市第一中学 苏州市敬文实验小学 无锡市第一中学
常州市觅渡桥小学 常州市第一中学 丹阳高级中学
通州市石港小学 淮阴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无锡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江阴市高级中学 如东县掘港小学 江宁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南京市琅琊路小学 苏州市第三中学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南通中学 泰州中学 连云港市解放路小学
扬州市梅岭小学 常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建湖县实验小学
锡山高级中学 如东县中学 宜兴高级中学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浙江省(28所)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宁波效实中学 宁波市镇海中学
温州市实验中学 湖州市第四中学 嘉善县第二中学
黄岩实验中学 永嘉县上塘镇城西小学 富阳市新登镇中心小学
宁波市海曙区中心小学 慈溪市实验小学 瑞安市实验小学
天台县实验小学 舟山市定海小学 龙游县实验小学
江山市城南小学 缙云中学 金华市环城小学
海宁市实验小学 绍兴市鲁迅小学 义乌中学
平阳县中心小学 临安市衣锦小学 绍兴县实验小学
遂昌县实验小学 宁波市曙光中心小学 东阳中学
富阳中学
安徽省(15所)
蚌埠市第二中学 铜陵市第一中学 和县第一中学
宁国中学 贵池中学 淮南市第一中学
宿城第一中学 合肥市南门小学 合肥市西园小学
六安市城北小学 芜湖市绿影小学 安庆市四照园小学
淮北市实验小学 滁州市全椒县实验小学 马鞍山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福建省(21所)
厦门一中 龙岩一中 长汀一中
莆田二中 福州八中 晋江养正中学
三明二中 福州实验小学 福州群众路小学
福州鼓楼第三中心小学 厦门演武小学 厦门实验小学
泉州晋光小学 建瓯实验小学 三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福州一中 厦门六中 泉州一中
福州第40中学 石狮新湖中心小学 南安第一中学
江西省(16所)
南昌市第三中学 乐平中学 上饶市第一中学
宜春第一中学 临川第二中学 新余第一中学
萍乡市芦溪中学 鹰潭第一中学 九江第一中学
赣州市文清路小学 上饶市第一小学 九江市双峰小学
吉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南城县第一中学 萍乡中学
余江县第一中学
山东省(24所)
济南市经五路小学 青岛嘉峪关学校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小学
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小学 龙口市实验小学 济宁市实验小学
曲阜市实验小学 泰安师范学校附属学校 荣成市第二实验小学
德州一棉有限公司小学 博兴县第一小学 胜利油田孤岛小学
实验中学 青岛第45中学 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实验初级中学
寿光市北洛镇第一初级中学 日照第一中学 平邑第一中学
济南铁路职工子弟实验学校 青州市邵庄镇初级中学 烟台市芝罘区工人子女小学
青州第一中学 烟台第三中学 济南第12中学
河南省(22所)
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小学 郑州市白鸽集团郑州二砂实 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
业有限公司小学
洛阳市第五中学 周口市闫庄小学 许昌市实验小学
许昌市文化街小学 上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信阳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罗山县实验小学 三门峡市实验小学 灵宝市实验中学
新乡市第10中学 新乡市育才小学 济源市北街学校
焦作市轻工职业中专 安阳市第七中学 中原石油勘测局机关第一小学
濮阳市子路小学 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西路小学 中原石油勘探局第六中学
洛阳市第23中学
湖北省(16所)
葛州坝外国语学校 武昌水果湖第一小学 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武汉市武昌区三道街小学 宜昌市实验小学 汉川市实验小学
丹江口市实验小学 来凤县实验小学 南漳县实验小学
随州市实验小学 麻城市第一实验小学 荆州市沙市区实验小学
荆州市荆州小学 监利县建设小学 咸宁市实验小学
潜江市实验小学
湖南省(20所)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桃源县第一中学 衡阳市第八中学
湘潭市第二中学 岳阳市第一中学 沅江市凌云塔小学
祁阳县第一中学 怀化市鹤城区■水小学 花垣县花垣小学
邵阳市第二中学 涟源市第一中学 张家界市永定区敦谊小学
株洲市第二中学 宜章县第一中学 长沙市第一中学
长沙市长郡中学 长沙市芙蓉区育英小学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小学
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小学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第一完小
广东省(28所)
番禺中学 南海市桂城中学 北江中学
东莞市东莞中学 汕头市金山中学 中山市华侨中学
茂名市第一中学 阳江市第一中学 潮州市金山中学
开平市开侨中学 深圳市外国语学校 汕头华侨中学
深圳市宝安中学 江门市第一中学 惠州市华侨中学
梅县东山中学 广州市海珠区实验小学 深圳市深圳小学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小学 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 汕头市新乡小学
梅县丽群小学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广州市黄埔区怡园小学
汕头市聿怀中学 广州市天河区云山小学 珠海市第二中学
新兴县实验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
横县中学 柳州市景行路小学 南宁市第三中学
北海市北海中学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钦州市逸夫小学
玉林市玉林镇古定中心小学 梧州高级中学 桂林市桂林中学
百色市第五中学
海南省(9所)
文昌市文昌中学 海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 海口景山学校
定安县第一小学 保亭县保亭小学 乐东县第一小学
海口市第20小学 琼海市实验小学 琼山市琼山小学
四川省(19所)
新都县第一中学 南充高级中学 大竹中学
渠县中学 宜宾市第一中学 南溪县第一中学
泸州市第二中学 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泸州市梓■路小学
绵阳市成绵路第一小学 邻水县鼎屏小学 四川师范学院附属小学
乐山市实验小学 峨眉山市绥山镇第三小学 双流县棠湖中学
彭州市南城小学 成都市列五中学 成都市第12中学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
重庆市(21所)
渝中区第二实验小学 人民小学 北碚区朝阳小学
涪陵区第七小学 涪陵第五中学 开县汉丰镇第五小学
万州实验中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一职业中学 巴蜀小学
南开中学 第八中学 巴蜀中学
育才中学 第29中学 南岸区珊瑚实验小学
长寿中学 巴县中学 忠县实验小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希望小学 江北区华新小学 铜梁县铜梁中学
贵州省(10所)
贵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遵义市第四中学 都匀第一中学
毕节第一中学 六盘水市第三中学 贵阳市甲秀小学
遵义市文化小学 铜仁第一中学 大方县第二中学
六盘水市实验小学
云南省(10所)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玉溪市红塔区第三中学 楚雄州第一中学
大理市第一中学 思茅地区第二中学 个旧市第一中学
石屏县第一中学 曲靖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曲靖市麒麟区北关小学
临沧地区凤庆县凤城完小
西藏自治区(5所)
林芝地区中学 拉萨市第一高级中学 拉萨市第八中学
山南地区第一小学 昌都地区实验小学
陕西省(15所)
西安小学 靖边县第一小学 宝鸡市金台区东仁堡小学
汉中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第五职工子弟小学 陕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 西安高新第一小学 西安东方机械厂子弟小学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西安) 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子弟中学 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第一职工子第中学
商州中学 蒲城县尧山中学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咸阳职工子弟中学
甘肃省(10所)
玉门市三台小学 高台县解放街小学 民勤县东关小学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庆阳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静宁县第一中学
临夏市第一中学 张掖市第四中学 兰州市第33中学
兰州市东郊学校
青海省(8所)
西宁市第七中学 西宁市贾小庄小学 西宁市虎台小学
西宁市西关街小学 平安县第二小学 互助土族自治县城北小学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第二小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第二小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9所)
银川市第九中学 银川市第三中学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平罗中学 长庆银川高级中学
银川市第21小学 银川市实验小学 青铜峡市汉坝小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所)
乌鲁木齐市第三小学 乌鲁木齐八一中学附属小学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第一小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中学 奇台县第一中学 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
米泉回民中学 乌苏市第一中学 哈密石油第一中学
奎屯市第一中学



2000年10月23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问责原则)
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方式)
问责的方式是: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前款所列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第五条(对执行不力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方针、政策的;
(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三)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第六条(对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三)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七条(对效能低下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效能低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三)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八条(对违法行政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对监管不力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误报重要情况或数据的;
(三)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条(对财经问题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或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应当问责。
第十一条(对稳定问题问责)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当问责。
第十二条(其他问责规定)
除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行政首长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也应当问责。
第十三条(问责启动)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发现或根据下列信息发现可能应当问责的情形,可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作出或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
(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监察局、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目标督查办公室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八)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九)其他渠道获取的问责信息。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接到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可作出或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被问责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对需要给予免职或建议免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申诉和复核)
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诉后,应当组成复核调查组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复核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作出复核决定,自复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特别适用)
对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追究行政首长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对行政副职问责)
行政首长和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市人民政府在问责行政首长的同时一并对行政副职进行问责;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追究)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适用范围延伸)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