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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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目标任务,本着“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含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重大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第五条 目标奖

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设立目标奖。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的,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

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县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自主招商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直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经折算完成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对未下达目标任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比照上述标准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直接引资人,其余部分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条 重大项目奖

对成功引进特色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设立重大项目奖,项目开工建设后投资额达总投资规模1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设立优质服务奖。通过直接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方式,按得分高低每年评选5个优质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对利用非公共资源,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含招商顾问)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地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个人或组织)。

(一)引进的项目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大型商业、农业产业化类新建项目,且已开工建设并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类项目,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超过1亿元,再给予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引进新建大型商业类且商业单体经营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方式为: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后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 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

对提供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项目重大招商第一线索的组织或个人设立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项目且已开工建设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最佳创意奖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创新方法,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最佳创意奖,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优秀谈判奖

对项目谈判过程中表现突出、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设立优秀谈判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开工建设,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优惠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普惠政策范围内或项目用地价格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别地价和从外地争取来铜投资的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对引进后建成的项目,在用工、税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设立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给予奖励5—8万元。

第十四条 中介人引荐奖与目标奖、重大项目奖、重大项目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五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个单位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六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考核。

第十八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考核。

第十九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考核。

第二十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以及利用外资中的其他投资、对外借款等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考核一次,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园区按自主招商、落地统计2个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地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各项考核、确认、奖励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重大项目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由县区(园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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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
(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
(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
(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
(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要求;并保证按时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计划、商品购销存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
(三)借款确有还款能力,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五)国家专项储备(含省级储备)贷款,还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条件:
1.国家有计划;
2.人民银行安排专项资金;
3.财政予以贴息和费用补贴。

三、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种类和期限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二)储备贷款。用于解决国家专项商品储备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储备期限掌握。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用于解决粮棉油调销过程中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收购企业国家计划外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以销定贷、按期归还”的原则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二)储备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五)粮棉油议价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对挤占挪用贷款,按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要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协议书,办理借贷手续。
(五)贷款收回。贷款发放后,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本付息的资金,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可在到期前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五、贷款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
(二)履行借款合同;
(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严格按照贷款使用范围用好贷款。粮棉油企业的收购、调销、储备等贷款,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不准用于职工借款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联营投资和集资摊派;不准用于上缴税款和利润等。
第十三条 企业多种经营所需资金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贷款。对已经发放的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要严加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调销回笼款除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外,只能用于收购以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支出和利息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严肃信贷纪律。对违反借款合同和信贷政策的借款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信贷制裁:
(一)提出警告;
(二)加收利息;
(三)扣收贷款;
(四)停止新贷款。
第十六条 坚持按库存增减调整贷款存量。粮棉油收购企业的商品库存增加,贷款相应增加;库存减少,贷款相应下降。把银行贷款管理与企业库存变化紧密挂起钩来,使银行贷款确有适销商品作为物资保证。

六、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严格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以及贷款呆帐的处理,实行信贷制裁等,都要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在粮棉油收购量大的企业派驻信贷专管员,同时建立商品库存、贷款发放、挤占挪用、财务挂帐、货款回笼等各种银行台帐,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九条 明确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规定各级行长、主管负责人、贷款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权限、职责和任务。
(二)贷款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认真办理贷款业务接交手续。
(三)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对尽职尽责和效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违纪并给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银行要定期总结贷款管理经验,并向上级银行报告。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
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到2001年分三年滚动评审确定100个
左右具有国家级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任务的落实,打下坚实的科研基础;到2001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研究基地
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到2005年,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再经过几年的建设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二、建设标准
通过3-5年以至更长时间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如下标准:
1、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国内外著名客座教授职位的设立、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等措施,造就和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
成为全国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的相关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形成辐射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伞形”网络的核心,并起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
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基地。
4、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
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我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计划实施细则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
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机构的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4、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
四、申报机构及其科研体制改革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2、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研机构应“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的指导思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功能调整为途径,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各实施单位应根据科研资源配置最优化、科研成果产出最大化、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
化的要求,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整改、重组,使之具有新型运行机制、较强竞争优势之后再行申报。
3、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是:(1)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建设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2)改变科研机构的传统建设模式,扭转机构重复设置、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转变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3)通过深化改革,按照提高
效率的原则,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重组一批符合重点研究基地申报条件、具有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思想库”、“人才库”功能的新型科研机构。
五、评选原则
1、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我部综合协调确定。
2、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在此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工作程序。
4、评选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单位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创造条件后,再次申报。
六、建设经费与优惠政策
1、我部将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数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部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所
在学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重点研究基地可享受我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优先获得我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术骨干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学术交流;等等。
3、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工资、住房待遇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
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4)力争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七、检查评估
1、实施单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2、我部社政司定期重点研究基地检查工作,组织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