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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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 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申请表》。







  2.在职劳模月实际收入栏由单位劳资部门签章;离退休劳模退休金收入栏由社保局签章;未进社保、下岗劳模月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







  第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劳模本人因首次患有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住院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次性给予5000元帮扶金。







  申请补助手续:







  1.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请表》。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参加医保报销的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条 “两节”慰问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节”期间为每名劳模发放慰问金1000元。







  1.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家庭发生意外或其它重大灾难的;







  3.农民劳模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的;







  申请补助手续:







  劳模需填写《省、州困难劳动模范“两节”慰问金申请表》,写明困难原因。







  第五条 “三金”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劳模提供本人劳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三金”补助申请表由劳模所在单位、社区初审、核查无误后,各县(市)属单位向县(市)总工会申报。







  3.州各产业所属单位向产业工会申报,审核后报州总工会;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总工会申报。







  4.县(市)总工会、州总工会进行身份及资格复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列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三金”补助发放。领取“三金”补助款时,劳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取款。劳模家属代领的,需带劳模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签字取款。







  第七条 “三金”补助时间。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总工会,1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患11类重大疾病的劳模,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三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三金”补助每年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拨入本级劳模管理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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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 第3号


  《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廊坊市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身份的廊坊市劳动模范、廊坊市先进工作者。

  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命名并按规定享受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待遇的,核发《廊坊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后,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

  在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年被评为廊坊市先进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核发《廊坊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后,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享受河北省先进集体待遇,河北省五一奖状享受廊坊市先进集体待遇。

  第四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本级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每3年召开一次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集中命名表彰。对在特定环境或者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适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根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两个月前下达到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驻廊单位。评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控制在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由市总工会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批审、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或者工作成果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被群众公认。

  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由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拟订,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工作生产第一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阶层,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5%;

  (二)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占有适当比例;

  (四)企业经营者、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于20%;

  (五)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十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在上报前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环保、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接到被推荐人选的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三)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通过主要媒体公示被推荐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拟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对企业推荐的人选授予廊坊市劳动模范称号,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授予廊坊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对廊坊市劳动模范和廊坊市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职工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职工劳动模范事迹,弘扬职工劳动模范精神。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发挥职工劳动模范作用,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劳动模范就业。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裁减人员以及企业停产、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职工劳动模范面临失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安排职工劳动模范就业;不能安排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施行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各级财政应当将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总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撤销、破产或者特困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工会发放。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人员,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自退休(离休)当年度起,每年度向其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150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发放20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发放25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对已经退休(离休)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下一年度执行。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享受荣誉津贴的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

  第十五条 省部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各项待遇。

  第十六条 对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由市、县两级总工会分级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每2年参加一次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工会组织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疗休养考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建立廊坊市市级劳动模范专项基金,每年所需资金75万元列入廊坊市财政预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救济和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活动。

  第二十条 职工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劳动模范称号被撤销的,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享受其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廊政〔1997〕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32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深入扎实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整顿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搞好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会议的统一部署,提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依法整治,加强管理;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通过专项整治,所有非法煤矿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矿井“一通三防”能力得到提高; 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二、整治的方法步骤

从5月份开始,大体利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三季度末基本结束。四季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督察组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大体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主要结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整顿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治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造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搞好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分析排查阶段。大体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主要由各地、各煤炭企业进行自查。重点排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小煤矿的个数和矿井安全设施状况,以及事故多发地区及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要通过分析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整治的重点对象。

三是整治治理阶段。大体利用两个半月的时间。主要针对整治重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该依法关闭的要下达关闭通知单; 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 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对所有整治措施,都要明确责任人,并督促检查落实,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份开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安全生产整治督察组,到各省区,特别是重点省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

三、整治的重点

煤矿安全整治的重点内容:国有煤矿以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为重点,按照“一通三防”的“八条”规定,围绕瓦斯治理,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凡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对各类小煤矿要依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八条”规定,凡是其中之一者,都要依法关闭。已关闭矿井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不仅要依法取缔,严加惩处,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整治的重点省区和单位:陕西、贵州、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山西、河南、江西等省(市);贵州省毕节、六盘水, 山西临汾、吕梁、大同, 湖南娄底、郴州,四川宜宾,云南曲靖,重庆万州,辽宁阜新,河南平顶山、洛阳,黑龙江鸡西、七台河等地市; 水城、韩城、铜川、盘江、大同、包头、抚顺、阜新、辽源、通化、鸡西、鹤岗、平顶山、淮南、丰城、乐平、涟邵等国有重点煤矿。

四、整治的主要措施

第一,搞好整治的宣传教育,大造声势。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煤矿安全整治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主题,认真搞好今年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各矿区新闻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安全整治,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促进各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期间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于确定的关闭矿井,有许可证件的一律予以吊销。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于在专项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如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强化监督与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整治措施。对专项整治中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该关的必须关闭,该停产的必须停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监察。另外对国家扶持的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技改项目,也要搞好监察,完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提高煤矿综合防御能力。

第四,注意抓好典型,加强具体指导。各地要及时掌握煤矿安全整治的进展情况,注意发现整治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宣传推广。通过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整治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按职能分工,搞好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此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或需请示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