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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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市区(县)联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本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即: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的,净损失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部分,由本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个百分点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

  为调动本市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可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商业银行先行选取一个或若干个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本市各区县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商业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商业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二章 补偿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章 补偿额的计算

  

  第六条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以各商业银行申报并获批的“试点贷款”品种为范围,以上海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七条 当各商业银行在本市各区县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4%(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商业银行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

  第九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试点贷款”余额/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

  第十条 上述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额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本市各区县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发生的净损失。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前,应先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办理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试点申请,明确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试点贷款”种类,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后,可获得试点资格。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

  2.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3.专业的审批机制;

  4.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

  5.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6.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

  第十二条 各试点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点贷款”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商业银行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核实,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以及由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额,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及时开展评审,并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相关商业银行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计算和汇总商业银行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及金额,检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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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 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令号 │ 实施部门 │
├───┼─────────────────┼─────┼───────┤
│ 1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 63号令 │ 民政局 │
├───┼─────────────────┼─────┼───────┤
│ 2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 75号令 │ 公安局 │
├───┼─────────────────┼─────┼───────┤
│ 3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 103号令 │ 林业局 │
├───┼─────────────────┼─────┼───────┤
│ 4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 106号令 │ 计生委 │
├───┼─────────────────┼─────┼───────┤
│ 5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21号令 │ 公安局 │
├───┼─────────────────┼─────┼───────┤
│ 6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 147号令 │ 民政局 │
├───┼─────────────────┼─────┼───────┤
│ 7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168号令 │ 审计局 │
├───┼─────────────────┼─────┼───────┤
│ 8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6号令 │ 房产局 │
└───┴─────────────────┴─────┴───────┘

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
│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2.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 [2003]27号 │ 办公厅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0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4. │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5]44号 │ 办公厅 │
│ │意见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5.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6]12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吉林市人民政府│ │
│ 6. │的通告 │通告(2006年4月│ 市政府 │
│ │ │17日)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7. │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7]18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8.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 [2007]98号 │ 办公厅 │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9.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 [2008]30号 │ 办公厅 │
│ │法的通知 │ │ │
├──┼─────────────────┼───────┼──────┤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吉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 │
│ │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08]2号 │ │
├──┼─────────────────┼───────┼──────┤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09]2号 │ 办公厅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 │ [2009]6号 │ 办公厅 │
├──┼─────────────────┼───────┼──────┤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2009]6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14. │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 [2010]16号 │ 办公厅 │
│ │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铁道部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铁道部

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际联运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FS型(型形)和FSP直(环形)二种。
FS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的施封锁用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每组6位数码循环使用。
(三)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下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上部门扣处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锁及其施封号码(如○锁146355
、146356)。
车门构造每侧只有一个门扣的货车的施封,按上部施封办理。车门上部门扣损坏或途中补封须在下部门扣处施封时,施封单位(或委托施封单位)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拨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制度,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附:施封锁样式图(略)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环施封。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附图略)。
FB83—1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FC84—1型施封环:环盒规格、印文和FB83—1型环盒相同,环带为22号铁线2股,暂用于罐车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
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三)发往朝鲜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
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拨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六)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持原来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
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销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七)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施封环式样略)

三、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
(一)封饼印文必须清晰可辨,式样略。
(二)封车的材料分为铅饼、麻绳或棉绳、铁线等。其规格如下:
1.铅饼为杏核形,直径15毫米,厚5毫米,在圆周的一侧有直径3毫米的圆孔两个。两孔间距为2毫米。该两圆孔在铅饼中心汇合到圆周的另一侧为一大孔,作为容纳绳扣之用。
2.麻绳或棉绳应无接头、光滑、坚韧。
(三)托运人用封车钳子和封车材料可由承运人代购,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四)罐车应在灌油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铅饼施封失效条件:
1.麻绳、棉绳、铁线任何一端可以从铅饼中脱出;
2.麻绳、棉绳、铁线折断;
3.封饼上的站名、号码无法辨认。
(六)施封的货车,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时,应进行核对检查。发生货运事故时,将封饼与有关的货运单据一并保存,供判明责任参考。



199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