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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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3]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8号)中提出,“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发展,我委组织研究制定了《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2921621685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综合交通枢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 多种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为统筹协调各 种运输方式,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提高交通运 输的服务水平和整体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是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服务水 平、降低物流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优化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 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是集约利用资源、节能环保的客观要求, 对解决现阶段我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不统一、建设时序不同 步、运营管理不协调、方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构建便捷、安全、 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广大 人民群众出行,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以一体化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在区域间、 城市间、城乡间、城市内的有效衔接,以提高枢纽运营效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在综合交通枢纽上的便捷换乘、高效换装,为构 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
    根据城市空间、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以运输需求为导向,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统筹,实现枢纽优化布局。 (二)衔接顺畅。
    按照综合运输理念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强化有 机衔接,突出对外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优先换乘,提升枢 纽的一体化水平与运行效率。
(三)服务便捷。
    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优化运营组织,完善信 息服务,加强旅客与车辆引导,实现旅客便捷换乘和货物高效换 装。
(四)集约环保。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大力推 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绿色发展。 四、发展任务
(一)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
    根据城市空间形态、旅客出行等特征,合理布局不同层次、 不同功能的客运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的要求,将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公共交通、市郊铁路、私人交通等设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干线公路、机场等紧密衔接,建立主要单体枢纽之间 的快速直接连接,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鼓励采取开放式、 立体化方式建设枢纽,尽可能实现同站换乘,优化换乘流程,缩 短换乘距离。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应尽可能在城市中心城区设 站,并同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等城 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城市航站楼等设 施。特大城市的主要铁路客运站,应充分考虑中长途旅客中转换 乘功能。
    民用运输机场应尽可能连接城际铁路或市郊铁路、高速铁 路,并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同站连 接城市轨道交通或做好预留。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等换乘 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设城市航站楼。
    公路客运站应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和可能同 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
    港口客运、邮轮码头应同站建设连接城市中心城区的公共交 通设施。
(二)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
    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按照货 运“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提高货 物换装的便捷性、兼容性和安全性,降低物流成本。
铁路货运站应建设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公路集疏运网络,并同站建设铁路与公路的换装设施。
    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 比重;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 铁路和高速公路,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
    民用运输机场应同步建设高等级公路及货运设施。强化大型 机场内部客货分设的货运通道建设。
    公路货运站应配套建设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切实发 挥公路货运站功能。
(三)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整合信息平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有效推进 科技创新,集成、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系统),推进公共信息平 台建设,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 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便捷查询,提高综合交 通枢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发展联程联运。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运 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普及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推进多 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往返、联程、异地等各类客票业务,逐步实现 旅客运输“一个时刻表、一次付票款、一张旅行票”。推进大宗 散货水铁联运、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货物运输“一票到底”。
(四)统筹枢纽建设经营。
    鼓励组建公司实体作为业主,根据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负责 单体枢纽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
    统一设计。依法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设计研究机构,由其牵 头组织协调交通各个专业,实行总体设计、分项负责。设计中应 集约布局各类场站设施,突出一体化衔接,有效承载多种服务功 能,实现枢纽的便捷换乘、经济适用、规模适当,切忌贪大求洋、 追求奢华。
    同步建设。强调集中指挥、同步建设,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各 种运输方式建设项目的开工时序、建设进度和交付时间,使各类 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不能同步实施的应进行工程 预留。
    协调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协调机制,培育专业化枢纽 运营管理企业,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整体协调运营,提升运行效率、 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枢纽规划。
    对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节点城市,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或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审批),用于指导城市交通枢纽设施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工作中,应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 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之间、客运与货运之间以及既有设施与新建枢 纽之间的关系,衔接相关规划,注重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
(二)创新管理机制。
    要切实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 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枢纽的规 划、设计、建设等事宜,国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逐步建 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 要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 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四)鼓励综合开发。
    要在保障枢纽设施用地的同时,集约、节约用地,合理确定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模。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 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影响分析,鼓励土地综 合开发,收益应用于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
(五)完善技术标准。
    按照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协调各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逐步研究制定符合国 情、经济适用的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规 范。


附:
42 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秦 皇岛、唐山、青岛、济南、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 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海口、 太原、大同、郑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 贵阳、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 宁、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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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全面深入探讨了双边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前景,一致表示,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深化中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都将是两国外交政策的战略优先方向。双方愿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共同努力开创中俄关系发展的新局面。


为此,中俄元首声明如下:





十年来,中俄关系经历了从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直至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历史进程,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合作的最佳模式,使两国关系步入平稳发展轨道。两国之间政治互信日益加深,务实合作持续扩大,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不断加强。中俄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成为处理邻国和大国之间关系的典范。


中俄将继续大力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共同解决双边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以捍卫两国的国家安全,促进两国人民的繁荣发展,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和安宁。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双边关系发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为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条约》已成为两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认为,两国具备保障落实《条约》的一切必需条件。双方表示决心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继续落实双方达成的所有合作协议,不断以新的内容充实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探索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迈进的新途径,努力使中俄关系永远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中俄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委员会是双方在各领域开展战略协作的重要机制保障,是就双边关系和迫切的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的有效渠道。双方强调,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高度评价其对发展中俄长期经贸合作所作的贡献。双方将巩固现有机制,同时拓宽其他各级别、各领域的交流与磋商渠道。为此,双方将继续探讨落实关于建立中俄国家间安全磋商机制的协议。


为巩固中俄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保障两国边民的经济利益,双方重申,本着公正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快彻底解决两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努力,这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俄方重申在台湾和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不变。   


三   


为巩固和扩大中俄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商定,在互利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经贸、军技、科技、能源、运输、核能、金融、航天、航空、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及边境和地区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并指出,应扩大贸易规模,通过提高高新技术、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商品在贸易中的份额来改善贸易商品结构,使之平衡发展;为两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性合作和转让技术等形式的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包括加强在银行结算、贷款担保、保险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在经贸领域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加强两国边境和地方间合作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双方决心使整个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取得突破并使经贸额大幅增长。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两国意义重大。落实大型油气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俄向中国输送天然气、俄参与西气东输项目以及研究俄为西气东输项目提供必要能源设备的可能性、双方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俄境内油田,应成为加强两国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国声明,支持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认为,继续就俄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进行积极和建设性的双边谈判,并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相关协议,有利于加强中俄经贸关系。   


四   


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自二000年十二月成立以来已召开三次会议,为扩大和加深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制定了具体规划,有效地发挥了协调和指导两国人文合作的作用。双方将继续发挥这一机制的潜力,加强两个伟大民族先进文明成果的交流。


考虑到非典型肺炎这一新型疾病在世界上的蔓延,双方认为,必须利用现有协作机制,加强卫生和医学领域的交流。


双方高度重视中俄合作打击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促进执法合作。根据业已达成的协议,双方将成立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并于近期投入工作。   


五   


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是两国元首倡议成立的双边民间友好组织。成立六年来,委员会为扩大双方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加深传统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的社会基础作出了贡献。


在北京召开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是今年中俄关系的一件大事。双方将密切合作,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全会取得成功,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两国青年、文教和实业界之间的联系和旅游领域的合作。


六   


当今世界正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盼稳定、促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天下仍不太平,一些原有矛盾长期未得到解决,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给这个本不安宁的世界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全球性威胁和公害。


历史经验和现实都表明,要解决影响国际安全、稳定与共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应对共同挑战,必须依靠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俄主张,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各国应建立合理的相互关系,实现和谐共存。各国应致力于实现共同繁荣,以相互尊重和考虑彼此利益、鼓励和发展经济联系和合作原则为基础建立相互关系,促进文化交流与交往,在安全领域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促进树立以平等、合作和考虑彼此关切为基础的新安全观。应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争端,巩固和完善国际关系体系,保障联合国在当代世界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多极化乃大势所趋,但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双方指出,中俄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对未来国际政治、维护和平、保障全球安全与稳定具有原则性意义。中俄伙伴关系,包括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论坛上的协作,是对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贡献。两国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级别上,定期就国际生活中的广泛问题进行外交协调,有效地促进了当今全球和地区问题的解决。


双方声明,将继续就国际事务进行磋商与协作,愿同其他有关国家一起,为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强调,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


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十分重要,双方决心为加强联合国体系而继续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因其权威性、普遍性和积累的独特经验,理应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的普遍体系,以保障国际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发展。这一体系应符合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与稳定,符合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原则,并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它应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可保障根据新威胁、新挑战之间的相互联系采取一揽子解决办法。   


八   


中俄就战略稳定问题保持着经常对话。双方一致认为,在新的国际安全形势下,切实维护全球战略稳定,积极促进裁军进程和加强多边军控,有效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双方将继续加强各层面的协调与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国际努力。中俄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共同提出了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点草案。双方将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继续有关工作。   


九   


中俄认为,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伊拉克国内的稳定。首要任务是解决伊拉克人道主义问题。双方同意为此继续努力,并将向伊拉克人民继续提供援助。


双方声明,伊拉克危机应回到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的轨道上来。联合国应在伊拉克战后重建中发挥中心作用。中俄深信,只有在联合国框架内,在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基础上,伊拉克问题,这个当今世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双方认为,必须确保伊拉克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尊重伊拉克人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及其支配国家自然资源的权利。在伊拉克战后安排和重建过程中应考虑其邻国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与关切。


自伊拉克危机发生以来,中俄即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起,坚持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主张,并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这一立场赢得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尊重和支持。


双方认为,应通过协商,努力将伊拉克战争给国际关系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是加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机制应对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的作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以国际法为基础,协调一致地应对新威胁与新挑战。   


十   


中俄高度重视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保障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稳定和顺利发展。双方重申,愿继续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合作机制,确保地区稳定与安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协作。


中俄一贯认为,建立各种双边和多边机制应有利于增进亚太地区的合作与和谐。这些机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互补充,应以考虑彼此利益和对解决地区及全球问题持一致立场为基础。


双方认为,东盟地区论坛是该地区多边政治对话的重要平台,主张加强其维护地区安全的作用。双方重申,愿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紧密协作。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本地区的实际,其活动有利于加强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是该组织制度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该组织二00四年初起开展全面工作创造条件。


双方声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符合两国的安全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不赞成施加压力或动用武力的解决方案。


双方主张保障朝鲜半岛无核化地位,遵守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度,同时保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并为其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认为,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方的政治意愿,危机应通过政治外交办法解决。双方将继续为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于莫斯科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伤范围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亡的;
(四)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五)在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以及由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至医疗终结的,工伤医疗期以24个月为限。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含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企业发给工伤津贴。月工伤津贴标准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以后随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工伤津贴不降低。
(三)职工因工伤住本市医院治疗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按大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中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市、县境内出差标准执行。
(四)职工因工伤残恢复或另行安排工作后,本人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五)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月起4个月内本人工资由企业照发;从第5个月起由劳动保险机构对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1至4级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24个月的金额。
(七)1至4级伤残职工易地安家的,其安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金额。
(八)职工因工致残1至4级者,享受的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金额的,按养老金金额发给,并享受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九)职工因工致残1至4级者,按月发给的伤残补助金,分别调整为80元、70元、60元、50元。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5、6级,本人同意,企业批准,可离岗休养,由企业按月发给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70%的离岗休养工资,直至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十一)职工因工伤残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所需费用按标准(见附表)给付。
三、关于工伤保险管理
(一)职工工伤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处于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必须做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组织鉴定。
(二)享受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的,凭生存证明继续享受。
(三)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或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时,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缴纳,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每年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档次,但累计最多不能高于或低于原行业分类的两个档次。
(五)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可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按5%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职业病的范围和处理办法,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医疗终结的时间按大连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大连市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标准》(大劳鉴字〔1995〕272号)执行。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应及时进行劳动鉴定。确定为5--10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医疗期满的当月所对应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应当享受的月数计发。
(四)职工因工致残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凡等级提高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补齐原等级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等级降低的,原等级待遇不再扣回。
(五)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第一次抢救治疗期间,是指自发病后抢救治疗开始至医疗终结为止(以24个月为限);抢救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突发疾病后30日内企业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
(六)1994年4月30日前发生的因工伤、残(含职业病),旧伤复发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由企业按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
(七)1994年4月30日前在职职工因工(含比照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给。
(八)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企业实习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按学校与企业签定的实习合同处理;未签定实习合同的,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解决。
五、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康复器具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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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购买安装费(元)|
|-----|--------|
| |大腿|3000.00 |
| |--|--------|
|假肢|小腿|2000.00 |
| |--|--------|
| |上肢|2000.00 |
|-----|--------|
|轮 椅|1300.00 |
|-----|--------|
|假 眼| 100.00 |
|-----|--------|
|镶 牙| 普 通 牙 |
|-----|--------|
|眼 镜| 100.00 |
|-----|--------|
|助 听 器| 100.00 |
|-----|--------|
|病 理 鞋|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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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