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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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惩和保障条例》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部门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权限如下: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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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


2001-11-19

教体艺〔2001〕8号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专门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提出了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总目标及各项工作的具体目标。针对我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形势依旧十分严峻的状况,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了控制艾滋病的具体工作指标、行动措施与保障措施。为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的各项措施,做好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中长期规划》与《行动计划》的精神,提高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兴衰的高度来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关心和过问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学校的实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长期规划》及《行动计划》的要求,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

  教育的管理与指导,使该项工作按照《中长期规划》与《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序地开展。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四、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

  《中小学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教学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初中阶段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不少于两次以上的专题讲座、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安排至少一次以上的专题讲座或专题活动,对学生进行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利用健康教育课(包括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五、要充分运用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样的预防艾滋病课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同伴教育、主题班会、绘画、读书活动、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录像片、宣传图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利用每年的艾滋病宣传日,采取上述形式集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每一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见附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科普读物供学生阅读。

  六、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

  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健康教育的重点为:讲解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

  七、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要与学校思想品德教育、

  禁毒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把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结合起来,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发挥综合效应。

  八、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纳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进行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力争在2005年前,对全部健康教育师资及校医进行一次有关预防艾滋病专业知识的轮训。

  九、要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加强对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学指导,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教研部门要有专人分管健康教育教研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教研工作计划,主动开展有关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十、要加强与卫生、计划生育、共青团、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对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及宣传教育活动的支持、配合与指导,发挥多部门合作的优势,共同做好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艾滋病(AIDS)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一种目前尚无预防疫苗、又无有效治愈办法且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艾滋病病毒(HIV)通过严重破坏人体免疫功能,造成人们的抵抗力极度低下,最终致全身衰竭而死。

  艾滋病(AIDS)主要通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体液传播。已证实的传播途径有三种:

性传播:通过异性或同性性行为传播。
血液传播:通过共用不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注射毒品、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严的各种医疗器械(如:针头、针灸针、牙科器械、美容器械等)、共用剃须(刮脸)刀及牙刷等传播。
母婴传播:通过胎盘、产道和哺乳传播。
  艾滋病(AIDS)不会通过空气、饮食(水)传播,不会通过公共场所的一般性日常接触(如握手,公共场所的座椅、马桶、浴缸等)传播,不会通过纸币、硬币、票证及蚊蝇叮咬而传播,游泳池也不会传播。

  虽然艾滋病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传染病,但对于个人来讲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其主要预防措施为:

遵守法律和道德、洁身自爱、反对婚前性行为、反对性乱。
不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不以任何方式吸毒,远离毒品。
不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制品,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不去消毒不严格的医疗机构打针、拔牙、针灸、美容或手术。
不共用牙刷、剃须(刮脸)刀。
避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沾上伤者的血液。
根据国外经验正确使用避孕套有助于避免感染艾滋病。
患有性病后应及时、积极进行治疗,否则已存病灶会增加艾滋病感染的危险。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33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861”行动计划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是扩大总量、调整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为确保我市“861”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实行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责任制是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4〕4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目标意识,抓好目标分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为全面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861”行动计划项目,是指业经批准列入省、市“861”计划项目名单以及今后经批准新增列入省、市“861”行动计划项目名单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往颁布的对各期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相应废止。

三、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是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奖励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五、“861”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六、对市直主管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编制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程序或规定报批或备案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广开筹融资渠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长,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七、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质量等);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提前开工或按工期提前竣工;申报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项目法人在实施“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三)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察、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九、“861”行动计划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市政府每年将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市重点建设工程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为“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向省政府推荐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十、领导小组每两年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进行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十大优良工程”评选。

十一、市“861”行动计划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主要用于奖励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其中30%可用于奖励个人;对前期工作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以奖励主要责任单位为主,其它合理分享,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对企业和项目法人的奖励,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其比例由企业自定。奖励资金来源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安排。企业还可以根据政府奖励的数额使用自有资金按1:1配套,企业自有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纳税。

十二、对“861”行动计划实施尤其是项目核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特别奖励,具体由领导小组确定。

十三、已经获得奖励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准或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已经授予的证书、称号和奖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预备

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

预备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亿元)
目前进展情况
2004年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考核与

奖励

(一)续建项目
 
 
 
 
 
 

1、铜都铜业金昌冶炼厂主工艺改造
4.2
设备订货
完成设备订货、工程招标,完成投资2亿元
铜陵有色
韦江宏
10万元

2、铜都铜业冬瓜山铜矿
16.7
安装调试
年内完成投资2.5亿元,竣工投产

3、铜都铜业高精度铜板带
8.5
土建及设备订货
土建完工,完成设备订货,完成投资3亿元

4、铜陵有色陶瓷过滤机
0.7
完成老区技术改造,正在办理新区土地手续
新区扩建土建开工,完成投资2000万元

5、铜陵有色漆包线
3.47
一期5000吨工程已完成,二期设备订货。
形成1万吨普通线、1万吨特种线生产能力,完成投资4800万元

6、铜峰公司特种电容器
1.98
已完成厂房建设
完成设备选型及订货,完成投资1亿元
铜峰公司
陈升斌
2万元

7、铜峰公司片式晶体频率器件及高Q值人工晶体
5.1
一期人工晶体已建成,二期进行市场调研
二期频率器件项目开工,完成投资500万元

8、铜陵海螺公司三期工程
24
一线已投产、二线调试。
一线、二线年内竣工投产,完成投资7亿元,三线开展前期工作
县政府

郊区政府

铜陵海螺
姚志义

孙中辉

朱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