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3:52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
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 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
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折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1984年12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
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197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