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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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为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
市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市人代会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和经市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由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以及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建议和意见。
二、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改进政府工作,推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每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专门召开交办会,与各办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市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抓落实的办法。各地各部门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办理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科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承办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在10件以上的单位还要建立办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查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特别是党派团体提案,领导要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力求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对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意见,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需要解决而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组织调查研究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因客观情况解决不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对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事先将办理方案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取得共识。答复中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承办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再答复代表或委员。
五、加强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代表、委员提出的一些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情,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六、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就办理结果对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前向交办部门提出申请,经交办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答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在市政府召开交办会后的10日内,向交办部门主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即退回交办部门,不得随意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
七、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议、提案承办件,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办好。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并由主办单位答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和答复代表或委员。
对交办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要将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向代表、委员进行答复,对办理中涉及的一些难以把握和解决的政策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八、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通过上门座谈、电话、书信等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重要的问题和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更要主动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向代表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办理意见。
九、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要以直接收办的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
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和党派团体;联名提的,要分别一一寄送。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随答复件寄送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不满意的原因,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对建议提案的采纳情况、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及因政策和客观条件难以解决的原因,以及办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作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检查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并定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承办单位的解决问题率、与代表和委员的面商率及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满意率。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会同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办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还要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真正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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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铜政办〔2008〕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评残工作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残情清楚,证据确凿,等级准确。

第三条 评残适用的对象,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残疾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6〕110号)执行。

  第二章 评定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伤残的认定,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定的种类

(一)新评:限于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评残对象必须在医疗终结3年内申请评残,有原始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

(二)补评: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伤残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第七条 评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县(区)民政局。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市民政局对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外,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市级上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五)县(区)民政部门收到批件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

第八条 申报人需提供材料

(一)要求评残或调残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3张;

(二)档案材料包括本人简历、身份、类别、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情节、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伤残历史记载或确切证明的档案材料(调整伤残等级的要报全部伤残档案);

(三)新评残需提供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和医疗终结后诊断证明;

补评残需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

调整伤残等级需提供原评定伤残等级的证明和残情加重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其他补充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行政编制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章 残情医学鉴定

第九条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辖区内因战因公导致残疾情况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残情鉴定程序

(一)申请。由评残申请人所在县(区)民政局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部队原始医疗证明、首诊病历、伤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定点医疗的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并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审核医学专家意见,并在5日内作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结论一式4份,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和被鉴定人各1份。

(四)残情鉴定复议、复核。被鉴定人对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请复议。市级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经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议,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每年的11月份为个人申报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