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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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劳动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
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
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
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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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
           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执法局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2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新居工程、平改坡工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生态学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新”、“三最”目标,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减少房屋屋顶滞尘量,进一步改变我市各行政区域之间绿化指标不平衡的现状。到2005年,中心城区内达到人均垂直绿化2 m2(按竖向面积计算)以上,人均屋顶绿化面积0.5 m2以上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空间立体绿化风格和特有都市景观。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本实施方案,重点在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其他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的精神和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城乡空间立体绿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屋顶绿化、墙体及其它建构造物的垂直绿化、绿墙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建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小组,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实施办法,并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将市上下达的目标进行分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由市建委、市园林局牵头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成都地区的空间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于2005年3月31日前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四、具体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绿资金补贴,各区(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任务完成。
  对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市)县市容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新开工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市建委在施工图纸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市园林局制定屋顶绿化折算以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向市建委提供屋顶绿化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
  1.由市园林局牵头,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现状调查,并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的目标任务。
  2.2005年8月以前,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环路以内具有绿化条件的立交桥、人行天桥、公用设施构造物外立面的垂直绿化覆盖,完成后及时移交原管理单位,并签定后期维护合同。
  3.2005年10月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实现新增屋顶绿化30万m2(各区按5万m2计),垂直绿化12万m2(各区按2万m2计),绿墙建设6万延米(各区按1万延米计)。
  4.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新开工楼房(12层以下、40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实施屋顶绿化,到2006年全市屋顶绿化总面积要达到200万m2以上。
  5.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单位外,各单位原有实体围墙改造为绿墙,临街的新建围墙应全部采用绿墙。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1.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和垂直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对在建的或近20年内完工且符合建筑安全的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屋顶绿化改造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由市、区、社区三级组织开展“优秀屋顶花园”等评选活动。
  2.加强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绿化管理工作。新开工建筑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屋顶绿化。
  3.将屋顶绿化率、垂直绿化面积纳入市、区级园林式社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抓好重点,示范联动
五城区(含高新区)分别抓好一个5000m2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抓好一个2000 m2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带动周边建筑群的屋顶绿化,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绿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和示范小区。要对三环路以内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其他公用设施构造物的立面全面进行绿化覆盖;要结合新居工程抓好新建房屋的墙体垂直绿化,结合新居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开展屋顶绿化,使我市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五)依法实施,确保安全
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屋顶承重和防渗。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屋顶绿化改造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屋顶违章搭建。
  (六)培育产业,创造就业
要利用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契机,培育我市园林绿化产业,为绿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要依托城市就业培训和服务机制,加大对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拓宽再就业途径。
  五、屋顶绿化管理办法
  (一)选址条件
  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
  屋顶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
  对产权明晰的1000m2以上的建筑物,屋顶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组织审查; 1000m2以下的由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备案。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
屋顶绿化工程完工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屋顶绿化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管理维护
  屋顶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产权业主签订项目移交和后期维护协议。原则上可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维护责任统一。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