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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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日益发展的一日游的管理,促进瓷都旅游事业,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交通工具在我市城区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市建设、市交通、市公安、市工商、市物价、市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客运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定线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用于一日游营运的机动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二)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三)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当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景点门票价目表、车辆营运线路价目表等。

第八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参与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十条 一日游应确保游客在景区、景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小时。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使,沿街揽客,强行拉客的;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五)未能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六)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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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一、原第二条增加“国有土地上”,删除“城镇”。

二、原第三条中“拥有”改为“依法拥有”,“房产”改为“房产所有权”,增加“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原第四条增加“房地一致”。

四、删除原“第五条房产转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转让、偷漏税费等非法转让行为。”

五、删除原“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六、原第七条变为第五条,“主管机关”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修改为“市区”,“受……委托”修改为“在……委托范围内”,删除“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七、原第二章“转让条件、程序”改为“一般规定”。

八、原第八条变为第六条,删除“依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和“港澳台同胞、华侨购买本市城镇房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原第九条变为第七条,删除“房产所有人可依法处分其合法房产,但”,将(一)中“产权证件”改为“产权证”;(二)中“调解”改为“处理”,删除“(七)依法公告拆迁征用的;”

十、增加第八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和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删除原第十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城镇房产转让时,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原第十一条变为第九条,删除“共同”,“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份额,”,“同等价格条件”改为“同等条件”。

十三、原第十二条变为第十条,“同等价格条件”改为“同等条件”,删除“已出租的房产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对新产权人和原承租户继续有效。”

十四、原第十三条变为第十一条,“合同文本”修改为“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印制”修改为“制定”,增加“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产转让合同。”

十五、原第十四条变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房产转让,应到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交验下列证件:”修改为“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到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交验下列资料:”,增加“(三)转让合同或相应法律文件;(四)其他有关的文件。”删除“(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须交验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四)共有房产、出租房产、享受补贴购买建造的及优惠出售的房产转让,须交验房产共有人、承租人或补贴售房单位的证明;(五)购买属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城镇房产,须交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六)单位公有房产转让,须交验收该房产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七)单位向职工优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须交验批准的售房方案;(八)其它有关证件。”

十六、原第十六条变为第十三条“房产转让管理部门”改为“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办理时限“七日内”和“在十五日内办结转让手续”。

十七、原第十五条变为第十四条,将“成交价格”改为“转让价格”,增加“申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八、删除原“第十七条房产价格评估,应由依法成立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转让房产的造价、拆旧、质量、结构、环境、层次、朝向等,对房产价格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

删除原“第十九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房产转让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转让手续。”

删除原“第二十一条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向房产转让当事人收取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应依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九、原第十八条变为第十五条“缴纳税费”修改为“按申报价格缴纳税费”,“申报成交价”修改为“申报转让价”,删除“高于房产评估价格的,应按申报的房产成交价缴纳税费。”

二十、原第二十条变为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修改为“转让当事人”。

二十一、增加“第三章商品房转让”。增加十二条作为第十七至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 商品房转让,包括商品房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已经确定商品房的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已经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分户示意图和预售方案。

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准予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送交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银行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之预购人;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第二十七条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或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并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预购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预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预购人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应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企业。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预售商品房转让,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二、增加“第四章在建工程转让”。增加五条作为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房屋在建工程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已进行房屋在建工程权属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房屋在建工程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房屋在建工程预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前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预售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人应当将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预购人。预购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解除预售合同,并由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

预购人未按照前款规定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有建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预售合同。”

二十三、原“第三章罚则”变为“第五章罚则”。

二十四、原第二十二条变为第三十四条“房产转让管理机关”修改为“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五、原第二十四条变为第三十六条“买卖、交换”修改为“转让”。

二十六、删除原“第二十六条隐瞒房产转让价格,偷漏税费的,除责令据实补交税费外,并可处以应纳税费额二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房产转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七、增加“第三十八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房屋在建工程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挪用预售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增加“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原第二十八条变为第四十条,其中“《行政复议条例》”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原第二十九条变为第四十一条增加“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将“触犯刑律”修改为“涉嫌犯罪”,“法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

三十一、原“第四章附则”变为“第六章附则”。

三十二、增加“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原第三十条变为第四十三条,其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颁布的《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改为“自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2011年烟叶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2011年烟叶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烟草局提出的《三门峡市2011年烟叶生产工作意见》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三门峡市2011年烟叶生产工作意见

  (市烟草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加快我市现代烟草农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推动原料供应基 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生产方式现代化,促进烟区经济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现就全市2011年烟叶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现代烟草农业为导向,坚持“稳定规模, 提升质量,突出特色,推进创新”的方针,围绕“烟叶原料保障 上水平”的总体要求,以浓香型特色优质烟叶开发为重点,以实 施技术创新为支撑,全面加强烟叶质量管理,实施烟叶标准化生 产技术,推进烟叶原料基地建设,提高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进 一步提升烟叶生产水平和烟叶质量信誉,努力实现烟区经济又好 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安排烟叶种植面积25万亩,计划收购量63万 担,上等烟40%以上,等级合格率80%以上;烟农收入力争达到 5亿元,实现烟叶税收1亿元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规模化种植水平,调整优化种植布局

  以国家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为机遇,扩大烟叶种植面积,努力 发展10亩以上的新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1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户 比例,确保烟区种植规模实现恢复性发展。全面推进烟区布局调 整,结合烟区种植区域规划,逐步取消义马市、湖滨区的烟叶种 植,积极引导烟叶生产向生态环境佳、种植条件优、生产水平高、 工业企业评价好的地区转移。进一步优化区域、优化农户和优化 地块,实现烟田整体布局的优化。着重发展规模化种植,积极引 导烟叶生产向种烟5000亩以上大乡、500亩以上大村和50亩以上 连片区域集中,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点扶持烟 叶种植面积达20—30亩的专业种植大户,使种烟农户户均种烟规 模达到10亩以上,实现规模化种植。

  (二)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提升烟叶生产整体水平

  1.推行烟田合理轮作,加大土壤改良力度。在基本烟田区域 内建立良好的耕作制度,全面推行烟田“三三”轮作方式,以烟 为主,科学安排,合理设计与其他作物轮作交替。全面实施土壤 改良工程,以烟田绿肥掩青为主,大力推广应用秸秆覆盖技术和 增施粗肥、饼肥、菌肥等措施,进一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 土壤生产能力。

  2.优化品种种植结构,落实配套技术措施。西部烟区品种布 局仍以云烟系列为主栽品种,解决少数区域品种不优的问题;东 部烟区要杜绝非推广品种种植,逐步压缩秦烟96品种,努力扩大 新品种种植面积。加大适应性强的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 广力度,加快烟区品种储备和更新换代步伐。加强新品种配套栽 培、烘烤技术研究,充分挖掘品种潜力,真正实现良种良法和优 质高效。

  3.改进烟田施肥措施,提高整体施肥水平。结合不同地力条 件,合理确定单产目标,有针对性地调整施肥数量,优化施肥结 构,改进施肥方式。全面推广应用单株定位、定量施肥的方法, 进一步提高整体施肥水平,为改善大田烟叶生长发育水平奠定基 础。

  4.科学调整移栽时期,确保烟叶适时成熟。综合气候条件和 人为因素影响,科学确定烟叶移栽期。通过调整播种期,适当前 移移栽期,力争在2011年9月底前采烤工作基本结束,进一步提 升烟叶质量,提高烟叶可用性。

  5.确保烟叶成熟采收,提高烟叶烘烤质量。科学应用烟叶成 熟采收技术标准,准确掌握烟叶成熟度,努力解决中部烟叶采青、 上部烟叶采生问题。全面推广应用上部6片叶一次成熟采收技术 和密集烘烤优化技术,提高整体烘烤水平,提升烟叶烘烤质量, 彻底解决烟叶烤青问题。

  (三)积极推进组织创新和科技创新,增强烟区发展后劲

  1.创新烟叶生产方式。坚持“一基四化”(烟叶生产基础设 施建设,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烟草农业发 展方向,结合烟区实际,巩固和扩大“两头工场化、中间专业化、 过程机械化”的建设成果,积极探索综合性烟叶合作社的组织方 式、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努力创新生产组织形式,不断提升专 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推动烟叶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 变。

  2.加强烟叶基地单元建设。以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建设为 单位,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深度介入,突出三门峡浓香型优质烟叶 特色,推进烟叶基地单元建设,确保全市基地单元建设实现一流 生产、管理和效益的预期目标。灵宝市、渑池县基地单元要在省 烟草局(公司)验收的基础上,力争进入国家烟草局烟叶基地单 元建设行列;卢氏县、陕县基地单元要努力达到省烟草局(公司) 烟叶基地单元建设标准。

  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实施三门峡东部烟区质量提升工 程,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研究提升质量的途径和措施,努力改变东部烟区质量。系统总结 额“三门峡烤烟质量特色定位与定向栽培技术研究”项目,确保 烟区烟叶风格特色和技术的准确定位,形成完整的烟区定向栽培 技术规范,适时进行烟叶品牌发布。继续开展“三门峡特色优质 烟叶开发”项目,灵宝市浙江中烟五亩基地单元建设要力争进入 国家烟草局特色优质烟叶开发项目,其他3个特色优质烟示范区 规模要分别达到1000亩以上规模,要确保烟叶风格特色鲜明、烟 叶质量明显提升。加快烟叶生产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在考察学习 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建设设计方案。加快“三门峡烟 叶生产养分管理与病虫集约控制决策支持系统”项目研究成果的 应用进程,全面提高烟叶生产远程指导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 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加大生产投入。各级、各有关部 门要紧紧抓住国家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政策机遇,用足用好烟叶 生产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投入方向和重点,调整好“上搭下” 扶持标准,保证烟用物资的基本投入。认真落实市政府烟叶生产 发展基金政策,努力加大烟叶生产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责任, 规范投入行为,确保投入及时到位。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烟区生产条件。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现代烟 草农业基地单元建设和特色优质烟叶开发示范配套设施建设为主 要区域,以育苗大棚和大密集烤房建设以及小型实用烟草机械购 进为重点项目,加快进度,确保质量,进一步改善烟区生产条件, 提高烟区综合生产能力。

  (三)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防范风险能力。进一步 提高病虫害防治意识,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落 实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努力提高综合防治效果。强化人工影响 天气体系建设,提高增雨防雹作业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 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积极探索烟田灾害补贴赔付机制,进一步降 低种烟风险,维护烟农基本收益。

  (四)加强过程控制,深化质量管理。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烟叶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深入推 行烟农业绩管理、员工绩效管理、质量溯源管理、层级督查管理、 目标责任管理等制度,提高标准化生产技术落实到位率,提升烟 叶质量和烟区信誉。

  (五)强化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 切实加强对烟叶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责任目标,全力以赴抓好烟叶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 体系,建立检查督导机制,严格组织检查考核,确保2011年烟叶 生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2011年全市烟叶生产任务预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