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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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经贸委


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经贸委


(198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设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时,应同我国设计机构合作。
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先进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外商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外国贷款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的,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个别项目经批准可由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设计。
第三条 需由中外设计机构合作设计或由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设计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报项目建设书或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合作设计申请。小型项目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
准,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实行中外合作设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要选定国内相应的合作设计机构。
第四条 对外国设计机构必须进行设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设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影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
(二)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包括机构负责人和主管设计负责人的学历、资历、)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主要业绩和经营管理状况(必要时交验证明资料);
(四)社会信誉情况等。
第五条 设计资格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外国设计机构的代表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国外设计机构注册证书》,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筑装修企业原定经营范围含有设计业务的,按原批准的合同(协议)和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进行工程设计或与我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应采用我国现行的标准、规范;我国标准、规范没有规定或属于引进技术的,可引用国际标准、规范,但必须将该部分资料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附件一并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主要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我国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应按我国现行规定实行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实行三段设计,即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总,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按基建程序的规定,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小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应于十五日
内批复。
第十条 合作设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双方的名称、国籍、主营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住所;
(二)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合作的的形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双方对设计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合作设计双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
(九)合同签定的日期、地点。
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应选定主设计方,并由主设计方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国内设计单位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承担国内投资工程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工程国内投资部分的设计项目,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标准执行;与外国设计机构合作承担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参照《广东省利用外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平等互利合理的原则,同建设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商定。
第十二条 外国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设计任务,除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外,并应按规定在收入的设计费中交纳百分之二管理费。管理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设计费中扣除,由工程所在地的市中国银行托收,交市建设委员会用于省、市设计管理,分配比例由省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设计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外国设计机构,除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外,可并处以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上述处罚由项目所在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并执行,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港澳地区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工程项目设计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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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商业部


废止理由: 随法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复议制度,搞好商业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并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商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包括商业、粮食部门和赋予行政职能的供销社在内的各级商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商业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复议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复议范围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商业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
(一)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准运证及其他证书,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等商业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商业主管部门作出的经营(生产)资格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商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准运证或其他证书,商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商业主管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商业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对商业主管部门关于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商业主管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商业行政行为。
第五条 对下列商业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规章或商业行政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商业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三)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
(四)具体商业行政行为不是由商业主管部门作出的;
(五)法院已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管辖
第六条 地(市)级和地(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复议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可不设行政复议机构,只确定行政复议人员。
县级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系统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确定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可称商业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商业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熟悉法律和业务,其中专职复议人员应由接受过行政诉讼法律培训或半年以上综合性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机构和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对行政复议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机关和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依法承担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有关制度;
(二)对系统内有关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决定;
(四)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商业规章作出的具体商业行政行为有复议管辖权。
第十条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商业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除外。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直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命令或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一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对商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均有管辖权,由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第十三条 对商业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由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主管部门对同一具体商业行政行为都有复议管辖权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争议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争议一方不属于商业主管部门的,可提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加的复议案件,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省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管辖。涉外商业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地(市)的商业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也可以受理涉外商业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移送案件的,应发出移送通知,说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和移送时间,附送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并于五日内将移送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申请和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符合《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十九条 与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或按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要求,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复议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二)复议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可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按《复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答辩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答辩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商业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商业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具体商业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五)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答复意见;
(六)出具答辩书的年、月、日,并加盖答辩机关印章;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可依法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分析研究、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协助和提供方便。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证件。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员认定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商业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有不同理解的,应当以发布机关或发布机关授权的机关的解释为准或提请发布机关或发布机关授权的机关作出解释;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可以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建议期间可中止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具体商业行政行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继续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使申请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侵害的,可裁决停止执行,但停止执行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商业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案情复杂,需要当面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分别询问、调查、勘验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召集当事人进行当面审理。
省级和省级以上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当面审理时,应当由三个以上(包括三人)行政复议人员(包括专职或兼职)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审理。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当面审理时,应当由两个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包括专职或兼职)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准许,由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应当依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商业行政行为的决定,并按《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复议决定书应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省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年度向商业部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执行《复议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送达其他复议文书应参照执行上述两条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复议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阻挠、妨碍商业行政复议活动的,除按照《复议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者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样式)
××商复字(199 ) 号
申请人:
地址或住址: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住址:
第三人:
地址或住址:
委托代理人: 住址:
复议事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的行政决定不服一案,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规章等)
的规定,
现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后 天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员:

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复议机关(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1年10月19日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
  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
  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
  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
  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
  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
  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 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
  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
  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
  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 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
  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
  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
  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
  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
  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
  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
  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
  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
  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
  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5〕7号发布)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 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
  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
  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 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
  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 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
  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
  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
  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
  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
  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
  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
  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
  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
  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
  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
  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
  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
  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
  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
  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
  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
  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
  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
  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
  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
  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
  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
  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
  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 水保〔2004〕93号发布)
  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
  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
  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
  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
  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
  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
  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
  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
  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
  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
  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
  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
  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
  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
  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
  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
  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
  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
  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
  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
  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
  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
  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
  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
  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
  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
  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
  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
  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
  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
  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
  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
  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
  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
  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
  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
  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
  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
  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
  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
  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
  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
  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
  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
  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
  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
  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
  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
  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
  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
  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
  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
  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
  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
  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
  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
  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
  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
  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
  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
  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
  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
  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
  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
  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
  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 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
  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
  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
  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
  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