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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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循化学药品地方品种再评价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类别
药品名称
主要成分
停止理由

1
非抗生素类
吡哌酸缓释片
吡哌酸
剂型不合理(喹诺酮非时间依赖性,缓释道理不充分)

2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3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4
非抗生素类
小儿呋喃唑酮片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5
非抗生素类
呋喃唑酮散(痢特灵散)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6
非抗生素类
止痢灵片(克尔利)
呋喃唑酮,蟾酥,雄黄,朱砂等。
处方不合理

7
消化系统用药
溃疡平胶囊(溃疡灵胶囊)
呋喃唑酮,冰片,复方白芍干浸膏粉。
处方依据不合理

8
消化系统用药
一粒丹
呋喃唑酮,维生素B6,维生素K,盐酸普鲁卡因,甲氧氯普胺,颠茄浸膏。
处方依据不合理

9
非抗生素类
抗痨息片(安痨息)
二乙氧基二苯基硫脲
安全性差

10
非抗生素类
灭痨定片
异烟肼,胺苯硫脲
二药合用对肝脏损害大,处方不合理。

11
非抗生素类
乌洛托品注射液
乌洛托品
疗效不确

12
非抗生素类
洗必泰碘酊
碘,碘化钾,醋酸洗必泰等。
处方不合理

13
非抗生素类
消炎膏
磺胺噻唑,氧化锌,鱼肝油,凡士林。
磺胺噻唑已淘汰

14
非抗生素类
复方磺胺嘧啶滴眼液(消炎眼药水)
磺胺嘧啶,磺胺噻唑,氢氧化钠,硼砂等。
处方不合理,磺胺噻唑已淘汰

15
非抗生素类
新痢灵片
甲氧苄氨嘧啶,盐酸洗必泰,山莨菪碱,醋酸泼尼松,盐酸苯乙哌啶。
处方不合理

16
非抗生素类
消毒止血膏布(消毒止血帖)
磺胺,利凡诺,脱脂纱布,医用橡皮膏。
处方不合理

17
激素类药
黄体酮水混悬注射液
黄体酮
剂型不合理

18
解热镇痛类
复方盐酸吗啉呱片
盐酸吗啉呱,扑尔敏。
抗流感病毒疗效不确

19
解热镇痛药
风湿松注射液
保泰松,氨基比林。
不良反应大

20
解热镇痛药
小儿流感糖浆
盐酸金刚烷胺
不宜单方使用金刚烷胺治疗流感

21
解热镇痛药
镇风湿片
乙酰水杨酸,吲哚美辛,维生素C,保泰松。
处方不合理

22
抗寄生虫药
蛔虫丹
山道年,双醋酚汀。
山道年早已停止使用

23
抗生素类药
复方链霉素(原料)
硫酸链霉素成品浓缩液,牛磺酸,喷雾干燥粉。
组方不合理,原料应单方。

24
抗生素类药
口服硫酸链霉素
硫酸链霉素
剂型不明确,临床不用

25
抗生素类药
盐酸四环素干糖浆
盐酸四环素
儿童已禁用

26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B
硫酸卡那霉素B
毒性大

27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头孢噻啶
头孢噻啶
肾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8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盐酸春雷霉素
盐酸春雷霉素
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9
皮科用药
克癣膏(贴剂)
克霉唑
剂型不合理(贴剂不利于治疗真菌感染)

30
皮科用药
新冻疮膏
含氢化可的松,白胡椒浸膏。
治冻疮不宜用激素

31
神经系统用药
复方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维生素B6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2
神经系统用药
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3
神经系统用药
三溴片
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铵。
已有许多替代溴剂的药物

34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AD注射液
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剂型不合理

35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E胶囊
维生素E,氢氧化铝等。
处方依据不合理

36
维生素类药
小宝宝灵片
葡萄糖酸钙,磷酸氢钙,赖氨酸,葡萄糖,维生素B2,维生素B1,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依据不合理

37
循环系统类
吗导敏膜(脉心导敏膜)
N-乙氧羰基-3-(4-吗啉基)斯德酮亚胺
剂型不合理

38
循环系统用药
救心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硝酸戊四醇酯片,硝酸甘油贴片,安定片,潘生丁片。
不需要单搞一个药盒

39
循环系统用药
保健益民药盒,警式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戊四硝酯片,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硝苯地平片,地西泮片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0
专科用药
母婴必备药盒
内含:养血当归糖浆,乙醇,维生素AD滴剂,多维钙颗粒剂,红霉素软膏,氯霉素滴眼液,松花粉,棉签,无菌纱布,胶布。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1
专科用药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眼药水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氯化钠,尼泊金乙酯,乙醇。
缩瞳用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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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条 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电力设施用地;
  2、水利设施用地;
  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六条 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
 (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
 第七条 下列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
 (一)商业用地;
 (二)旅游用地;
 (三)娱乐用地;
 (四)商品住宅用地;
 (五)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第八条 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使用者缴纳规定费用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属出让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确定新城区年度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并提出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经评估、测算后提出底价意见,报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土地交易中心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则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每年分批公布。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以及工厂审核员人数、审查天数(工厂审查人·日数)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备案后,另行转发。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个,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
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七)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 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 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 40元。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二、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