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58:41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财政部
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务院确定新建10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简称项目,下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总结已建25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新建10
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简称粮库建设资金,下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9〕50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等文件的规定,确保国家粮库建设国债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
二、粮库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的制度。国家粮食局、有关省(区、市)粮库建设办公室(简称建库办,下同)、粮库项目建设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开设151专门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办理
粮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专款专用。新建10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必须与已建25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分别设立专户、分别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不得混用。粮库建设资金专户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
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包干责任制和分级拨付的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包干建设的要求,严格按建设用途使用资金,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内。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手续的超概算投
资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结余部分按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按照100亿公斤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项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分批拨付给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按照省(区、市)建库办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申请,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省(区、市)建库办,并督促省(区、市)建库办保证资金按项目的建设进
度及时足额拨付到粮库项目建设单位。
四、有关费用的取费标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0亿公斤粮库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继续执行《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规定;工程勘察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0.5%计取;工程设计费按项目概算工
程费1.5%计取,其中总体设计费为1.2%,通用设计费为0.3%;工程监理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1.6%计取,支付方式由省(区、市)建库办从项目点上收后集中支付。其他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根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拟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少数试点省份的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上述办法出台前,100亿公斤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六、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概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
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是否被用于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是否用于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等等。检查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用于规划以外的开支;
(六)财会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月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国家粮食局按月将粮库建设资金使用的全国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下达各地的资金拨付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各地粮库建设办公室要按月将本地区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到项目单位进行调查,对本地的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于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七、粮库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概算、预(结)算、决算审核制度。凡使用粮库建设资金的项目,其概、预算在审批之后应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粮库项目进行概、预算审查。项目竣工后,财政部将统一组织对粮库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八、国家粮食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00年8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标准,根据《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具体招标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城市广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工程,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筑工程;
  (三)监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工程;
  (五)设备、材料采购: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政府投资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招标发包。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外,其余工程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总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等专业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由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涉及市、区县分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
宁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战略决策(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解决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因禁伐林木而产生的还贷困难问题,我部研究决定,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信贷部分的转贷条件,即延长贷款期限(该贷款硬贷部分,仍保护原转贷
条件不变),以缓解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各项目单位的还款压力。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项目原有的5年宽限期延长为8年。
二、将项目的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即自2008年10月1日起,于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向我部偿还该部分信贷本金的三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即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
经过上述调整,各项目省、自治区面临的还款压力将有所缓解,希望各项目省、自治区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实施“天保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债务管理工作,杜绝产生新的欠款。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