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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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行为,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转账结算(以下简称内部结算)是指: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财务公司以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行为。
第三条 实行资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一)企业集团规模较大、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总资产80亿元以上;
2.企业集团年营业总收入60亿元以上;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导产品比重较大的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业集团年主导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初审后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财务公司要求开办内部结算业务的申请;
(二)开展内部结算的可行性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内部结算范围、内部结算凭证式样、内部结算程序、内部结算业务量预测以及机构设置等;
(三)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名册、资产数额、年销售额及其地址;
(五)企业集团主导产品名称、年产量、年度销售收入;
(六)企业集团同意财务公司开办内部结算的文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内部结算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设立结算场所(营业大厅),设置专业部门(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部),配备专职人员;
(二)制定完备的内部结算细则、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一刻制内部结算印章,统一印制各种内部结算凭证。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申请办理内部结算业务的答复期为一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八条 经批准办理内部结算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业务的规定执行。



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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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以来,对提高道路客运行业车辆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运输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执行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够、车型重复申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车生产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是交通部门实施营运客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客车技术进步、优化客车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道路客运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重要保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严格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的自觉性,维护相关制度、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严格执行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标准。新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经交通部批准,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结合道路客运发展需要,以提高客车安全性能,节约客车运行能源消耗为目标,调整了一些技术参数和指标,进一步明确了营运客车技术引导方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新标准的实质和准确内容,自觉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执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切实做好新标准执行的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帮助各地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 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和发布程序。申报高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传数据。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定期汇总客车生产企业的申请,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高级客车的现场查看、实测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高级客车评定表》)的形式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上报的《高级客车评定表》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完毕,并以部文形式发布审查结果,同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向社会公布。
  申报中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级客车评定程序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现场查看、实测和评定,并将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中级客车评定表》)及时抄报交通部。
  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对各省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结果进行后续督查。对经确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和评定工作不规范的省份,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由部予以通报,并督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销所涉及的车型。
  为推进营运客车的标准化,一个客车车型型号只能申报评定一个等级。凡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中级客车评定;凡在《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高级客车评定。对中、高级客车评定表重复发布的车型,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征求客车生产企业意见后及时清理。若删除《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交通部,部发文予以确认;若删除《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文予以确认。
  四、严格营运客车等级审查和复核。在实施车辆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过程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对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进行审查和复核。
  1.对达到中、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评定表中相应的等级给予核定,并将核定的等级和乘员人数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
  2. 在年度审验时,凡在车辆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方面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等级要求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
  3. 凡已经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实际投入使用的营运客车达不到《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车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后,批准其降级申请,并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核定车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五、完善中高级客车等级信息审核和发布机制。为方便社会查询,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建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系统。交通部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公布高级客车评定表时,也同时在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布《中级客车评定表》时,应将电子版抄送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在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六、加强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动态管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未经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发布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和评级。交通部发布的14-2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市场的营运客车必须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


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2000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中国证券分析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保证并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指证券分析师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及其助理人员和协助执行证券分析师业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并对上述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所执行的各种业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国证券分析师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信誉和地位。
第七条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正直诚实,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作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对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八条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详实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因主观好恶影响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九条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不得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从而向投资人和委托单位提供具有高度专业见解的意见。
第十条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必须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不得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相反与矛盾意见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证券分析师”称号,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和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和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第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作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作出保证。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内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