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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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北京市专利事务所、沈阳市专利事务所、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和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
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同时指定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为代理台湾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
特此公告。

附:

名称: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编:100035
电话:62200849
传真:62200848
帐号:工商行北京分行新街口分理处
892359-61(人民币)
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05871708242014(外汇)
名称: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邮编:110011
电话:24849188
传真:24846774
帐号:工商行沈阳分行小西支行
0722490031-06(人民币)
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营业部
148243440008(外汇)
名称: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360215
传真:62041313
帐号:工商行北京海淀支行转北太支行
201050290-46(人民币)
名称: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100045
电话:68528686
传真:68575836
帐号: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50100079(人民币);71411335(外汇)
名称: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E1元辰鑫大厦522号
邮编:100029
电话:62021749
传真:62050307
帐号:中国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五路居分理处
05909700517001(人民币)



19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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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
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80年4月1日,卫生部

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把中医医院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除贯彻执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有关规定外,根据中医医院工作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医医院要以中医药为主,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医疗质量。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还应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二、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要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适当配备“西学中”人员和其他卫生科技专业人员。各类技术人员要团结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中医医院的院及科室领导,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主要应由中医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大胆选拔德才兼备、有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专业人员参加院及科室的领导,逐步改变领导班子的结构。对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中药师可聘请他们当顾问。
四、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力争技术科室齐全,人员配套,重点突出,逐步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五、中医医院要运用中医的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采取中西医两套诊断方法。
要建立体现中医理、法、方、药辩证论治特点的病历,并把病历书写作为中医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要认真继承、总结祖国医学的护理经验。护理人员要在掌握现代护理学的同时,认真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进行辨证施护。
七、中医医院要用现代科学手段,认真发掘和总结运用中医药救治急重病人的经验,收治急性病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急诊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和有实践经验的中医、“西学中”和护理人员担任急诊室工作。
八、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和复核制度,加强中药管理,严禁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配方。
中药制剂室要配备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制剂设备,所制药品要确保质量。有条件的制剂室,应积极慎重地改革剂型,研制疗效高、质量好、价钱低廉、服用方便的新剂型、新品种。
九、中医医院的器械装备原则上不应低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对具有中医专科特长、疗效突出及研究提高工作所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应优先予以配备。
十、中医医院承担的划区医疗任务,应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有所区别,可根据自己的技术力量,承担一定的医疗任务。
十一、中医医院要积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临床进修、学生实习、培训“西学中”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经上级批准,可附设学校或专科班,培养中医药人才。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十二、中医医院要抓紧对确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药师,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选配有经验的助手,继承总结其经验。有经验的中医和“西学中”医师可根据本人专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实行专科定向。
十三、中医医院要建立中医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