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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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汽车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全面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信誉,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的重要意义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形成了多品种、全系列的各类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配套能力。2009年,我国汽车产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全年汽车销售1364万辆,同比增长46%。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业依然存在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尤其要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及时总结和汲取世界汽车产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全面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信誉,促进汽车产业由大变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抓质量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汽车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建立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制,纳入考核体系。切实提高汽车产品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能力,将加强产品质量建设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将汽车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建立企业质量诚信体系。
  
  (二)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在汽车行业全面推行建立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全部贯标,进而对配套件生产企业提出贯标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合格率和出厂产品的可靠性。要强化供应链管理,建立汽车配套产品质量认证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配套件企业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和审核。
  
  (三)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全员教育、全员参与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合理化提案活动。对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沟通,不断改进、提高汽车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
  
  (四)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大技术升级和新技术研发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产品质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防止盲目扩大生产能力。要提高汽车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的检测能力,结合生产线改造,增加在线检测设备。
  
  (五)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汽车产品售后服务。加大对消费者正确使用汽车产品的培训和指导,增强消费者汽车质量安全意识。发展和完善修配、保养等多种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六)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建立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时召回、处理缺陷汽车产品。建立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对危机的迅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持与媒体的充分沟通。
  
  (七)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出口产品适应性试验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充分了解出口国标准、法规、文化和习俗等情况,增强与当地社会的沟通融合,积极创造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八)汽车生产企业要制定质量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加强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人才保障。
  
  三、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一)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加强汽车行业安全和节能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以先进、科学的标准和技术法规促进汽车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大新标准的宣贯力度,建立国内外汽车行业标准法规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严格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汽车产品,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一步完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三)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大力加强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测能力建设和质量事故鉴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加强公共检测机构公信力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汽车产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实施对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动态管理。建立企业质量诚信监管体系,切实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失信行为。
  
  (五)各级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产品质量工作,把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作为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质检、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质量监督,进一步净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汽车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研究、总结、推广国内外汽车行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受理、收集汽车用户质量投诉信息以及汽车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处理信息,及时向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宣传报道,营造企业重视质量、重视品牌、重视服务的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指导意见传达到本地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并督促本地区汽车生产企业切实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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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
企业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同意这一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内的各类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当年实际上缴(指扣除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部分后的净上缴数)各级财政的各项税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上缴股利、上缴红利等)
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下列标准授以相应称号:
1、年上缴税利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青海省财政支柱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年上缴税利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大户”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3、在全省私营企业中年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4、年上缴税利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5、省属国有生产、流通企业中年人均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财政厅授予“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6、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年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财政厅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二条 在获荣誉称号的企业中,实际上缴税利较上年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省政府确定并经省人大批准的当年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幅度的,对其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予以重奖。
1、对荣获“青海省财政支柱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下列档次给予奖励:年上缴税利2.5亿元(含2.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年上缴税利2亿元(含2亿元)以上至2.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万元;年上缴税利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
的企业,奖励12万元;年上缴税利1亿元(含1亿元)以上至1.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8万元。
2、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大户”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下列档次给予奖励:年上缴税利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6万元;年上缴税利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4万元。
3、对荣获“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
4、对荣获“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
对荣获以上四项奖励的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额中: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7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5、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
6、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
第三条 对上缴税利首次达到500万元或上档次(如由“上缴税利大户”上升到“财政支柱”等)的企业,除按第二条规定进行奖励外,同时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由“上缴税利大户”上升到“财政支柱”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再奖励10万元。
2、由“上缴税利先进企业”上升到“上缴税利大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再奖励6万元。
3、由上缴税利500万元以下上升到“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的企业,由省财政厅再奖励3万元。
以上奖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确定,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支出。
第四条 在受表彰企业中,年上缴税利较上年降档次(如由“财政支柱”降为“上缴税利大户”或由“上缴税利大户”降为“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等)的,对企业领导班子不予奖励;对其今后再恢复原有档次的,不视同升档,除按标准计发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奖励外,不再给予企业上缴
税利上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上述对企业法人及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上缴税利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在年末按规定填制“上缴税利统计表”(见附件),准确填写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有关数据,经当地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工交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工字(1996)0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上缴税利统计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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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 当年应缴数 | 当年实缴数 | 年末累计欠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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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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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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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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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 | |
|---------|---------|---------|---------|
|资源税 | | | |
|---------|---------|---------|---------|
|教育费附加 | | | |
|---------|---------|---------|---------|
|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
|企业所得税 | | | |
|---------|---------|---------|---------|
|上缴利润 | | | |
|---------|---------|---------|---------|
|上缴股利 | | | |
|---------|---------|---------|---------|
|上缴红利 | | | |
|---------|---------|---------|---------|
|其 它 税 | | | |
|---------|---------|---------|---------|
|合 计 | | | |
|---------|---------|---------|---------|

|当地国税局审核意见|当地地税局审核意见|同级财政局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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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4日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注解: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此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
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1%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2%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
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11%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2%。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80%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20%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10%;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20%;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30%。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贷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80%。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50%;完成年度计划不到50%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
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生产发展
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
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科、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0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0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198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