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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86年3月19日)
作者:
法律资料网
时间:
2024-07-05 0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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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86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86年3月19日)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何侠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王振中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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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张思卿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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