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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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为振兴和发展天津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方针,设立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每两年颁发一次。
第二条 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建立在本市科技进步奖和企事业单位重奖基础上的奖励,为我市最高的综合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奖励在科技兴市中依靠科技进步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申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一)在本市研究取得的或从市外引入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设备、技术和实现国产化中,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理论研究和高科技应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五)依靠科学技术,使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或使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大幅度增长,成绩卓著并具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按申报单位隶属关系上报,由各区、县、局(或局级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再报市科委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七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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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在建设优质工程的同时建设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省、市出资或者政府组织融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萍乡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意见;
  (二)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督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履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对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行特派监察小组责任制,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不同向各重点建设工程派驻特派监察小组,人员分别从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特派监察小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列席重点工程建设相关会议;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监督检查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
  (五)监督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六)监督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签证的审核;
  (七)监督重点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拨付的审核;
  (八)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初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自觉接受监督。特派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和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和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条 重点工程招标投标从制定工程招标规则和程序开始,项目建设单位除按法定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外,还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接受特派监察小组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变更必须经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审核签字,重大变更必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所变更图纸依法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遇到突发事件,不能按正常程序认定变更计量,由建设单位召集监理、施工等单位和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勘察评估,及时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有特派监察小组、甲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和施工单位等人员签证才能生效。凡能现场签证的原则上一律现场签证,不能现场签证的也应草签实地测量资料,并以此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估价材料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收集市场信息,召集特派监察小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讨论决定后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特派监察小组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员和特派监察小组现场测量认定。
  第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按章办事,实事求是地及时做好记录,如遇疑问或不能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应在领导小组派出人员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如对工程或签证资料有疑问,有权进行抽查或现场勘验,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审核和鉴定,作出结论。
  第十八条 工程审计结算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重点对招标文件、合同的执行情况、定额适用情况、签证资料真实性和估价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并向领导小组报送审计结果。遇有疑问,领导小组可委托相关单位复核,工程审计结算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工程预算、工程重大变更和工程结算财政评审。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拨付。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核准,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款按施工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拨付。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结算款拨付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书、工程审计(复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核准,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金由施工单位填报拨付申请表,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保修期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审核,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廉政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一)违反《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规定行为的;
  (二)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三)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监督检查人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禁止违规单位两年内进入本市重点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特派监察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1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普查和确认

第二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以上三项的物质和临界量以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准(见附件)
(五)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限于用于企业生产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区等,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六)压力管道
1.输送毒性程度为剧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2.公用管道中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
3.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七)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
2.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八)压力容器
1.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其他液化气体运输工具。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范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申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普查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印发。
(三)各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应按要求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市安监局,以便分别建立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一)县(市)、区安监局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对,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报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相关材料,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跟踪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五条 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前必须进行危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上报所在辖区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给予单位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计划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

第四章 督办整治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核查、确认,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或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提出的问题,督促单位落实整改;不定期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确定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责令如实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