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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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3]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单位)吸收使用下岗失业人员,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或《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单位)利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时足额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单位)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持第四条(一)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件2)。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请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为该申诉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止。



  二、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



  (二)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凡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第七条 岗位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为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持第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附件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再就业培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类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低收入家庭证》。



  (五)免冠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两寸黑白相片1张。



  失业人员直接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同时填写《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5)。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全额补助的办法,各市、区按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地职业培训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确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批文和《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册(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花名册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结业成绩册)。



  (五)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季度终了后,持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6)和《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答复。



  (三)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他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设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实习设备、岗位。



  (三)有明确的再就业项目和教学计划,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职业指导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突出就业技能培养。



  (二)根据本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制订培训计划,完成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组织职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领《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



  (四)保证培训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机构培训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据职业培训人员创业需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推进再就业的社会良性互动。



  (六)建立职业培训人员资料库,及时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加强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建立 “一对一”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培训再就业率。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竞争力,共同提高再就业率。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补助



  第十六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对江门市直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简称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作为自谋职业扶持金。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手续。



  (一)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手册》以及近期黑白免冠1寸相片1张。



  3、本人与原国有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1、申请。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8),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的核定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扶持金支付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季将四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四项资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对查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款项的行为,除追回所领款外,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4、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



     5、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6、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7、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8、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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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证监发字[1997]4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4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加强成人教育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关于加强成人教育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2日商业部以(90)商教字第1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成人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商业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商业成人教育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工培训。商业(含社会商业,下同)成人教育工作,包括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出国进修(培训),分别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对地(市)以上商业、粮食局长、供销社主任,大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以及通过部属院校实施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商业部统一组织,其他层次的各种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按培训分工分级组织。
(二)举办学历教育,必须纳入国家计划。专业短训由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只在本行业本岗位承认的《专业证书》,必须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纳入统一计划。各种专业短训则由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应在对职工队伍人才需求预测基础上,制定培训规划,做到学用一致,保证质量,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三)各种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不能单独或委托举办颁发《毕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教学班。举办有关专业短训班,必须按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14号文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未经部教育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教育处同意,不得以行政名义抽调学员。
第三条 学历教育
(一)学历教育必须控制规模,提高质量。
(二)只有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中)等学校或成人高(中)等学校,才有资格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干部、教师本(专)科、函授、夜大学本(专)科、职工高、中等学历教育。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和部各专业司、局应提前将下一年度拟委托各部属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干部、教师本(专)科、函授、夜大学本(专)科〉计划(专业、人数)与有关院校和地方教委协商后,向部教育司提出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委托非部属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按当地规定直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并向部教育司备案。
(四)各院校接受委托举办的成人高、中等教育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家教委或商业部批准的专业。如上新专业,应按国家教委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各院校必须按国家教委批准的计划组织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降低条件,扩大招生名额。
(六)各院校举办成人高、中等教育,应参照执行商业部统一下达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可以根据学员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开设课程门数、总课时等,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要求。
第四条 《专业证书》教育
(一)组织实施大专层次《专业证书》教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字006号文发布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教委、人事部(89)教成字011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组织实施中专层次《专业证书》教育按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家教委中组发[1986]6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干部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和国家教委(87)教成字006号文印发的《关于在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班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执行。
(二)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商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情况提出要求,分别委托普通或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双方签订协议,共同制订教学计划,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凡在学校所在地区招生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特殊专业,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由委托方征求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部教育司审批。
(三)《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委托方应是省一级(含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或部司、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受托方为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或成人)高等(中等)院校。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各地委托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原则上在系统院校举办,系统院校承担不了时,可委托外系统院校。其中,跨省举办的,须报经部教育司批准。各院校须由成人教育部(或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证书》班事宜。各院校不得任意发招生广告、乱签合同,扩大招生范围。
(四)各院校必须统筹安排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部属院校,每年十月向部教育司提出下一年度可能承担的《专业证书》教育的总规模,院校根据批准总规模,对各系、部按计划指标进行控制。以上原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所属高等院校。
部教育司每年五月、十月集中办理《专业证书》班审批事宜。
(五)凡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规定》的四项条件,由用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承办学校应根据学员推荐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工龄核准学员条件,并经考核入学。对特殊专业需要降低条件的应由委托单位提出论证材料报部教育司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学员,不得入学。对违反《规定》录取的学员,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已结业学员,由委托单位和受托院校共同负责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一律换发结业证书。
(六)为保证教学质量,商业部将下达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供各地参照执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教学方法的采用,均应根据学员实际情况,贯彻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
受托院校必须负责组织教学全过程,保证质量。校外班的全部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必须由承办院校负责。个别须外请承担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承办学校正式聘任。
各《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严格的教学、考勤、考试等项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要把好出门关,严格考试制度。由承办院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凡考试科目有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只能发结业证书。
(七)《专业证书》的颁发,按部教育司(89)教成字51号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高等院校的系一级机构无权代表院校颁发证书。
第五条 专业培训
(一)各种专业培训,由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并分别向各级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开展专业培训,继续贯彻《商业部关于改革和发展商业成人教育的意见》中确定的部、省、地、县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凡高层次领导干部培训班、师资班,以及一个省难以举办的各种专业短训班,由商业部统一组织。
(三)开展专业培训,要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注重能力,讲求实效。
第六条 考核奖惩
(一)建立商业成人教育工作考核制度。部教育司负责不定期地在系统内对成人学历教育以及《专业证书》教学班,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院校,经查证核实,给予批评或限期整顿。
(二)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举办的各种学历教学班以及《专业证书》教学班,不予承认,所发证书一律无效,并追究院校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