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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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3]12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一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精神,帮助市直低保对象和患有特定病种的困难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基金,是指由市本级设立,用于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和对患有特定病种的困难对象实行临时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第三条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宗旨,是为解决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和患有特定病种困难对象进行特别医疗救助,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第二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市直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救助基金管委会),作为市直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市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直接处理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协调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落实工作;

  (二)组织发动各项筹款活动。

  第七条 民政部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医疗救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复核;

  (三)负责审批医疗救助金;

  (四)负责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五)协助救助基金管委会组织筹款活动;

  (六)做好救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和每年财政安排50万元医疗救助金的补充资金,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负责按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的救助金额及时划拨给有关医疗机构或申请人;

  (三)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确定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供申请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情况;

  (二)配合民政部门处理申请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复核;

  (二)负责对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生活和有关收入情况调查复核;

  (三)张榜公布基本医疗救助和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

  (四)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单位或部门职责:

  (一)负责为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申请者出具有关证明;

  (二)根据调查审核部门的要求,准确提供本单位或本部门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


补助等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由市本级自行筹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纳入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包括:

  1、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基本医疗救助金预算安排。

  2、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安排作医疗救助基金。

  (三)从药品收支两条线结余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资金中按50%提成划拨。

  (四)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

  (五)其他渠道,如社会各类慈善机构的资助。



第五章 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包括:

  (一)市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经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给予救助的患有特定病种的困难对象。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的一般疾病治疗(按基本医疗救助的标准救助)。

  (二)特定病种医疗救助:

  1、器官移植;

  2、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病;

  3、肾透析;

  4、其它经核定的重大疾病。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用药范围原则上按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金的救助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4%的比例,报销基本医疗救助金。患特定病种的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为20000元(未超过20000元,而救助对象又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医疗费用总额的90%报销;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当年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的80%报销)。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金必须用于医药费用开支,资金拨付(支付)方式可视实际情况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决定拨给有关医疗机构或申请者本人。



第六章 救助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须凭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和医疗单位医疗收费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申请报销基本医疗救助金,填写《江门市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季度末5天内)。

  第二十一条 患特定病种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关证件,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情危急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入院治疗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提出要求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市直特定病种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后,于下一季度前5天内,将有关资料送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特定病种医疗救助金申请后,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5天内对申请者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加具调查和复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送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资料5天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后,通过银行支付;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特定病种救助金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5天内,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后进行拨付(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理由,给予答复。



第七章 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结余滚存使用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以下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一)虚报病情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的;

  (三)伪造证明材料的;

  (四)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基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开展义演和募捐活动筹集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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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4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二章 市区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由开工前收取变为开工后收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发放,须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再增加0.2的容积率,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回迁用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市区棚户区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减免的各项收费见附件。
  第十七条 对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省政府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第十九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仍按法定渠道缴纳。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统一收取,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及45平方米以上三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拆迁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4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二条 安置各类户型房屋超出被拆迁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原面积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但须交纳楼层差价。拆迁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款按商品房销售价缴纳。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产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对产权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5%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他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五章 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一条 对特困户,免收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免收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特困户、低保户同时还可以以优惠价享受一般回迁户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
  第三十二条 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含免收8平方米以内扩大面积部分),待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
  第三十三条 在被拆迁改造的市区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三十五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八道江区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无籍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也可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所得资金的30%作为房屋维修资金;70%作为政府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四十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棚户区改造情况,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如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履行《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中确定的内容的,将依法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白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应免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城市占道费;3、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5、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6、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7、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8、征地管理费;9、用地管理费;10、土地变更登记费;11、水资源费;12、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3、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14、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5、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6、超标排污费;17、防雷设施检测费;18、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19、工程定额测定费;20、工程质量监督费;21、合同签定费;22土地出让金;23、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5、价格调节基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拨地定桩费;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3、环卫有偿服务费;4、工程预算审查费;5、环境影响咨询费;6、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7、房地产评估费;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9、房产测绘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土地评估费;12、工程监理费。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17、供热设计费;18、给水增容费;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规划设计费;21、工程勘察设计费、22、拆迁管理费、2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24、测图费。
  注:无《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



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2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

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巩固和提升全市的“普九”成果,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讨论稿)精神,决定从2005年春季开始,在我市实施“一补”工作,即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实行补助的资助政策。为了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实施补助政策,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的具体体现。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是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面“普九”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缩小城乡教育差别的有效途径。

我市实施补助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以普及、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为目标,集中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帮助农村贫困地区提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从2005年春季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政策。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实施补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农村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农村因受灾、疾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等,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子女。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具体标准是:每生每年补助4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年补助400元。

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凡确定的贫困学生,原则上同时享受“两免一补”资助。

三、补助范围及资金来源

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生,2005年,贫困寄宿生受助人数按15%的比例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补助。按照“市县两级分担、部门协调配合、资金规范运作”的原则,其资金来源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5:5的比例分担配套。

截止2005年2月28日,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为10380人,其中初中8350人,小学2030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上述补助比例测算,享受补助的学生为1680人,其中普通中小学1558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补助标准测算,2005年,需资金67.2万元,其中初中50.12万元,小学12.2万元,特殊教育学校4.88万元。按照市、县(区)5:5的分担比例测算,市级财政需投入36.04万元,县区财政需投入31.16万元。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应承担的补助金额,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封闭管理。“补助”资金采取“直通车”的发放办法,以县(区)为主,由县(区)教育部门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市财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根据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一补”专项资金的通知》,在3个工作日之内,单独将资金拨入县(区)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款后一周内,连同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每学期200元,并严格执行财务领发手续。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平摊在集体伙食经费中。

各县(区)对补助资金要严格坚持“扶助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使用原则,并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将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抵顶当地政府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五、申请资助程序

享受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具体申报程序是:每学年开学初,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资助申请表”(简称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或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下达的资助人数,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长所在村(或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报县级“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各县区“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在审批确定后15天内,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和跟踪问效机制,定期了解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为加强对资助贫困生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全市的“两免一补”工作。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在“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

(二)实行责任追究。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落实配套补助资金情况作为对县(区)党政一把手的主要考核依据之一。各类教育经费包括“补助资金”不得拨付给乡(镇)、村财政。对虚报在校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流失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贫困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补助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捐赠,逐步建立起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四)广泛宣传,确保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站、海报、宣传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和措施,把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心送到千家万户,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教育、重视教育的氛围。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

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体柱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平有 市教育局局长

霍续纯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龙银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袁文华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基教科科长

赵 莉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赵玉斌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冯素清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黄龙银 (兼)

副主任:赵 莉 (兼)

冯素清 (兼)

成 员:高昱英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员

武秋棠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郝文彪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栗虎军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