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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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1994]38?

1994-06-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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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
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



1998年6月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7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制订的《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市商贸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市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包括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资金、“风险池”项目中小企业贷款损帐补贴资金等。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政府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所给予的风险补偿。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资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总资产在1亿元以下且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风险池”项目中小企业贷款损帐补贴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风险池”项目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及损帐金额,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对可疑类贷款的确认,绍兴市商业银行和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是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市商贸办主要负责相关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损帐补贴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和市商贸办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偿、补贴标准

  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实施对象:为对市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实施相关贷款并在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年度该银行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补偿(含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同时可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和追偿债权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补贴标准:当承办银行按《关于完善〈绍兴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08〕47号)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损账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帐补贴:
损帐比例 2%以下 2%-3%(含) 3%-5%
补贴比例 40% 30% 20%
  损帐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风险池”项目中小企业贷款损帐补贴金的补贴标准:当承办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发生损帐比例超过1%时,超过损帐比例1%以上部分损帐给予1/3补贴。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
  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的确定。
  要求列入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计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上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及计算明细、本年度同口径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和保证措施。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经审核后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及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市区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小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市级风险补偿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和“风险池”项目中小企业贷款损帐补贴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每年1月底前,发生损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损帐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损帐比例及计算依据、可疑类贷款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联合下达补贴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的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确定最终的损帐金额及损帐补贴金,扣除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损帐补贴余额。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损帐补贴金应全额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报送中小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全额损帐补贴后,仍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政办发〔2006〕186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