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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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5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3年10月3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投入,加大力度重点发展公益林业,推动生态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第六条 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承包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
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区,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必须遵守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对造林规划和设计、种苗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实施全过程管理,重点工程还应当推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植树造林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和成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责令限期完成。
实行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资源清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二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归还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到期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用地单位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队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病虫害,应当及时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除治;发生危险性检疫病虫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森林植物的补充检疫对象,并负责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
  运输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和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手续。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港口、机场、货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和林木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
国家批准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
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第三十三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采伐。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对公益林必须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其采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木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级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委托要求,并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接受委托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木的更新采伐进行审批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和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态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勘察核实、伐中监督采伐、伐后验收更新。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商品林的营造和管理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和林业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政府视情况实行财政贴息。林业经营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 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的清查、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公务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林区的范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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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6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3
载货汽车底盘 CA1123
自卸汽车底盘 CA3257、CA3313、CA3121、CA3120、CA3250、CA3256、CA3310
客车底盘 CA6100
厢式运输车 CA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3CCY
牵引汽车 CA4258
畜禽运输车 CA5113CCQ、CA5123CCQ、CA5103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3CPY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一汽佳星牌 厢式运输车 CA5021X
解放牌 多功能乘用车 CA639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87、FV7307、FV7207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宣传车 EQ5041X、EQ5042X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牵引教练车 EQ5100X
神宇牌 载货汽车底盘 DFS1123
自卸汽车 DFS312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
客车底盘 EQ6540、EQ6570
冷藏车 DFL5311X
篷式运输车 DFL5253CPY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A1050
载货汽车底盘 DFA1050
厢式运输车 DFA5031X、DFA5050X、DFA506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DFA50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50CCY
俊风牌 厢式运输车 DFA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DFA6380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半挂车 EQ9402、EQ9350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EQ5310GFL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580
幼儿专用校车 EQ6580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轿车 DYM7202、DYM71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混合动力轿车 SGM72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载货汽车底盘 BJ1022、BJ1149、BJ1036、BJ1030
自卸汽车 BJ3315、BJ3145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45
厢式运输车 BJ5046X、BJ5022X、BJ5036X、BJ51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149CCY、BJ5022CCY、BJ5039CCY、BJ5036CCY
半挂车 BJ9402、BJ9401
压缩式垃圾车 BJ5085ZYS
宣传车 BJ5046X、BJ5042X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5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BJ5045ZZZ
餐厨垃圾车 BJ5085TCA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130、BJ7150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9
牵引汽车 BJ425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25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40、ND1310、ND1250
自卸汽车 ND3250、ND3240、ND3310
城市客车 ND6800
仓栅式运输车 ND5310CCY
加油车 ND5310GJY
牵引汽车 ND4250、ND4180、ND4240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41、DD6129
客车底盘 DD6129、DD613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DD6100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33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33
自卸汽车 KMC3033
厢式运输车 KMC5033X、KMC5021X
仓栅式运输车 KMC5033CCY
多用途货车 KMC1032
汽车起重机 KMC5103JQZ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1、CA1042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1、CA1042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1CCY、CA5042CCY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厢式运输车 HFJ5026X
救护车 HFJ5026X
邮政车 HFJ5026X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客车 NJ6704
客车底盘 NJ6564
畅达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NJ5074ZZZ
跃进牌 载货汽车 NJ1161、NJ1131、NJ1081
载货汽车底盘 NJ1161、NJ1131、NJ1081
客车底盘 NJ6681
厢式运输车 NJ5131X、NJ5081X、NJ5161X
仓栅式运输车 NJ5081CCY、NJ5161CCY、NJ5131CCY
清障车 NJ5080TQZ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自卸汽车 NXG331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12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570
幼儿专用校车 JS6570、JS6661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40、FD3043、FD3103
自卸汽车底盘 FD3043、FD3040
吸污车 FD5123GXW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城市客车 HFF6125
客车 HFF6129、HFF6116、HFF6123、HFF6121、HFF6111、HFF610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HFF6103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HFC1034
客车底盘 HFC6850、HFC6762、HFC6580、HFC6792、HFC6870
厢式运输车 HF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034CCY
篷式运输车 HFC5034CPY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厢式运输车 FA5051X、FA5050X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53、JX1083
载货汽车底盘 JX1053、JX1083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幼儿专用校车 JMV659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越野载货汽车 ZZ2257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ZZ2257、ZZ216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自卸汽车 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7
自卸式垃圾车 ZZ5257ZLJ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载货汽车 ZZ1315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5
厢式运输车 ZZ5315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5CCY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168
载货汽车底盘 ZZ1168
厢式运输车 ZZ5168X
厢式运输车底盘 ZZ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68CCY
篷式运输车 ZZ5168CPY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86
载货汽车底盘 CA1086
厢式运输车 CA508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86CC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 YTQ1033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3
自卸汽车 YTQ3033
厢式运输车 YTQ5033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3CCY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160、ZB11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160、ZB1140
自卸汽车 ZB3040、ZB3310、ZB3250
自卸汽车底盘 ZB3040、ZB3310、ZB3250
厢式运输车 ZB5140X、ZB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140CCY、ZB5160CCY
自卸式垃圾车 ZB5040ZLJ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福德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LT102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780
客车 ZK6117、ZK6109、ZK6118、ZK6116
客车底盘 ZK6740、ZK6109、ZK6106、ZK6108、ZK6582
甲醇城市客车 ZK6100
医疗车 ZK5072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609
幼儿专用校车 ZK6609
救护保障车 ZK5220X
教练车 ZK5122X
旅居车 ZK5043X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121
自卸汽车 HQG312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149、STQ1165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2、STQ1318、STQ1161、STQ1249、STQ1256、STQ1149
自卸汽车 STQ3318、STQ3162、STQ3164、STQ3256
自卸汽车底盘 STQ3318、STQ3250、STQ3164、STQ3162、STQ3256
厢式运输车 STQ5249X、STQ5318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318CCY、STQ5163CCY、STQ5161CCY、STQ5141CCY、STQ5162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TQ5244GFL
洒水车 STQ5250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STQ5251JSQ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载货汽车底盘 SYM1312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众泰牌 厢式运输车 JNJ5020X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东风牌 流动服务车 EQ5070X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桂林牌 客车底盘 GL6880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乘龙牌 自卸汽车 LZ3162、LZ3161、LZ3313、LZ3160
自卸汽车底盘 LZ3162、LZ3161、LZ3160
冷藏车 LZ5161X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牵引汽车 CQ4255、CQ4256
特种作业车底盘 CQ534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50、QL1040、QL1060
载货汽车底盘 QL1050、QL1072、QL1040、QL1060
厢式运输车 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4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4
厢式运输车 S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4CCY
混合动力轿车 SC7158
轿车 SC7169、SC7149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自卸汽车 CDW3035、CDW3037、CDW3034、CDW3030、CDW3032、CDW3033、CDW3038、CDW3036、CDW3031
自卸汽车底盘 CDW3030
厢式运输车 CDW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20CCY
篷式运输车 CDW5160CPY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载货汽车 CGC1312
载货汽车底盘 CGC1312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CA103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CA1030
厢式运输车 CA5030X、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CA503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40CPY、CA5030CPY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SX2256
牵引汽车 SX4188、SX4258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108、KLQ6758
客车 KLQ6702、KLQ6128、KLQ6995、KLQ675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129
轻型客车 KLQ6540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3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30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客车 SQR6101、SQR6100
威麟牌 轻型客车 SQR6541、SQR6543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2、SQR1042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72、SQR1042
厢式运输车 SQR5072X、SQR5044X
集瑞联合牌 自卸汽车 SQR3252
自卸汽车底盘 SQR325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名爵牌 轿车 CSA7184、CSA7183、CSA7186、CSA718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7、XMQ6801、XMQ6770、XMQ6141
客车底盘 XMQ6770、XMQ6121、XMQ6130、XMQ674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700、XML6662、XML6601、XML6770
客车 XML6700、XML6602、XML6117、XML6601、XML6662、XML6722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XML6105、XML61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30、LCK6900、LCK6125、LCK6720
客车 LCK6769、LCK6117、LCK6880、LCK6125、LCK6909、LCK6107、LCK6939
客车底盘 LCK6735、LCK6865、LCK6125、LCK6835、LCK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671、LCK6571
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900、SLG6700、SLG6770、SLG6860、SLG6740、SLG6730
客车 SLG6900、SLG6600、SLG6810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客车 SLK6600
体检医疗车 SLK5112X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03 北重电牌 清障车 BZD5080TQZ、BZD5120TQZ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130X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旅居车 BF5032X
邮政车 BF5049X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15 建安特西维欧牌 半挂车 BJG9400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一)31 亚洁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BQJ5101ZZZ
北京北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7 北铃牌 救护车 BBL5033X、BBL5042X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一)42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城市客车 TJK6121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09 仙达牌 半挂车 XT94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T5253GJB、XT5310GJB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6 宏昌天马牌 自卸汽车 SMG3310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37 石煤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MJ5161JSQ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2、HHT9403、HHT9400、HHT9404
加油车 HHT5060GJY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3 路神汽车牌 半挂车 ZLS940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唐山市宏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67 立一牌 半挂车 THY9280
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68 御捷马牌 翼开启厢式车 YJM5161X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四)01 山西牌 城市客车 SXK611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洒水车 BZ5253GSS
沈阳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六)07 山山牌 静力触探车 STC5084X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半挂车 LPC9401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举高喷射消防车 SXT5421JXF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路面养护车 KFM5164TYH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42X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六)51 森远牌 除雪车 AD5257TCX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6 铮铮牌 半挂车 YAJ9401、YAJ9400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3、DD9404、DD9352、DD935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投捞车 THS5240TTL
长春市神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29 尚骏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CSJ5166JSQ、CSJ5250JSQ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半挂车 CSL9401
吸粪车 CSL5160GXE、CSL5100GXE
洒水车 CSL5120GSS、CSL5161GSS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野驼牌 测井车 DQG5252TCJ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05 银光牌 冷藏车 SLP5040X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半挂车 HG9284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HG5022X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32X
检测车 NJK5031X
电源车 NJK5041X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飞球牌 冷藏车 ZJL5100X、ZJL5041X
徐州徐工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06 华风牌 自卸汽车 XZ3310
半挂车 XZ9402、XZ9401、XZ9400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NJL6129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6 永旋牌 吸尘车 HYG5312TXC
吸污车 HYG5165GXW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指挥车 JYG5033X
装备车 JYG5090X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客车 JNQ6701
轻型客车 JNQ6601、JNQ6608
多用途乘用车 JNQ6460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压缩式垃圾车 XZJ5072ZYS
清障车 XZJ5160TQZ
自卸式垃圾车 XZJ5020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160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70TCA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压缩式垃圾车 YZT5165ZYS
洗扫车 YZT5161TXS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厢式运输车 HKL5030X
商务车 HKL5030X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46X
通信车 SZY5160X、SZY5050X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公司 (十)67 航天牌 检测车 SJH5140X、SJH5051X
消毒车 SJH5040X
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70 大力士牌 半挂车 JAT9353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YD5251GQX
流动服务车 HYD5044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高空作业车 XHZ5071JGK、XHZ5070JGK、XHZ5058JGK、XHZ5065JGK、XHZ5063JGK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 (十)77 韩中深冷牌 低温液体运输车 ZHJ5300GDY
镇江康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78 康飞牌 冷藏车 KFT5041X
净水车 KFT5166X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十)82 路鑫牌 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NJJ5166TXB、NJJ5165TXB
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85 英达牌 路面养护车 FTT5080TYH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十)103 三联牌 扫路车 YSY5061TSL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爱知牌 高空作业车 HYL5070JGK、HYL5077JGK、HYL5061JGK、HYL5076JGK、HYL5069JGK
湖州客车厂 (十一)05 东方牌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 HZK5022X
救险车 HZK5062X
电源车 HZK5231X
浙江中誉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28 中誉牌 指挥车 ZZY5040X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31 浙通牌 沥青洒布车 LMT5094GLQ、LMT5084GLQ、LMT5167GLQ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 LMT5254TFC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十一)36 中汽牌 自卸汽车 ZQZ3310、ZQZ3251
舞台车 ZQZ5123X
高空作业车 ZQZ5120JGK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合客牌 城市客车 HK6746
客车 HK6819、HK6909、HK6879、HK6606、HK6789、HK6771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城市客车 YZK6730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KL5310GFL
冷藏车 AKL5040X
压缩式垃圾车 AKL5160ZYS
运油车 AKL5160GYY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3 兴扬牌 半挂车 XYZ9405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5 江淮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HFC5070X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3X、HFY5030X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压缩式垃圾车 FLM5160ZYS
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18 常春宇创牌 半挂车 FCC9352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350、XHX9372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商务车 FLH5050X、FLH5041X、FLH5031X
救护车 FLH5040X、FLH5041X、FLH5030X
流动服务车 FLH5040X、FLH5041X
龙岩华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十三)32 华洁 吸粪车 MHJ5080GXE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00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十四)11 五峰牌 半挂车 JXY9407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十四)15 江铃全顺牌 检测车 JX5034X
江铃牌 指挥车 JSV5030X
救险车 JX5033X、JX5032X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售货车 JX5045X
邮政车 JX5044X
随车起重运输车 JX5094JSQ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半挂车 TAG9400
干混砂浆运输车 TAG5252GGH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半挂车 CTY9405、CTY9400、CTY935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TY5252GJB、CTY5253GJB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28 圣岳牌 半挂车 SDZ940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半挂车 JHL9400
纯电动洒水车 JHL5162GSS
青岛金力福工贸有限公司 (十五)71 华昌牌 半挂车 QDJ9401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77 萌山牌 半挂车 MSC9401、MSC9404、MSC9403
莱芜市华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79 泰骋牌 半挂车 LHT9405、LHT9402、LHT9404
山东万事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86 万事达牌 半挂车 SDW9403、SDW9402、SDW9409、SDW9408
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92 巨麟牌 半挂车 JJL9400、JJL9401
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2 树山牌 洒水车 SSS5161GSS
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五)103 中运牌 半挂车 YFZ9401、YFZ9400
建宇牌 半挂车 YFZ9404、YFZ9370
路飞牌 半挂车 YFZ9407、YFZ9352、YFZ9406、YFZ9400、YFZ9353
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117 辰河牌 自卸汽车 ZJH3020
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01 新飞牌 爆破器材运输车 XKC5041X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六)25 冰熊牌 保温车 BXL5163X
冷藏车 BXL5163X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十六)30 宇通牌 桥梁检测车 YTZ5310JQJ
洗扫车 YTZ5160TXS
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 (十六)40 骏强牌 半挂车 JQ9353
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43 松川牌 冷藏车 SCL5101X
湖北省消防器材厂 (十七)04 汉江牌 水罐消防车 HXF5100GXF
泡沫消防车 HXF5100GXF
奥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08 久龙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LA5311GFL
吸污车 ALA5100GXW
吸粪车 ALA5100GXE
清洗车 ALA5100GQX
绿化喷洒车 ALA5310GPS
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16 华威驰乐牌 下灰车 SGZ5250GXH、SGZ5310GXH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GZ5250GFL、SGZ5310GFL
洒水车 SGZ5250GSS
自卸式垃圾车 SGZ5250ZLJ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17 大力牌 城市客车 DLQ6105
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20 龙帝牌 半挂车 SLA940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LA5312GJB
计量检衡车 SLA5311JJH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21 宏图牌 半挂车 HT9400、HT9407
天门市江汉三机特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22 三机牌 背罐车 JSJ5168ZBG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十七)23 四机牌 混砂车 SJX5312THS
十堰市驰田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36 驰田牌 自卸汽车 EXQ3255
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48 扬子江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WG6120、WG6121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64 神河牌 半挂车 YXG9409、YXG9401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腐蚀性物品罐式运输车 SLS5250GFW
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车 SLS5310GRY、SLS5250GRY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70 齐星牌 医疗车 QX5161X
电视车 QX5160X、QX5070X
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2 东风牌 加油车 DFZ5160GJY
电源车 DFZ5120X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半挂车 CLW9401
沥青洒布车 CLW5071GLQ
绿化喷洒车 CLW5071GPS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W5250ZXX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吸污车 HLQ5045GXW
吸粪车 HLQ5045GXE
平板运输车 HLQ5163TPB
摆臂式垃圾车 HLQ5163ZBS
散装饲料运输车 HLQ5163ZSL
洒水车 HLQ5045GSS
清障车 HLQ5073TQZ
爆破器材运输车 HLQ5030X
自卸式垃圾车 HLQ5163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HLQ5071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Q5071ZXX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0 中洁牌 沥青洒布车 XZL5071GLQ
洒水车 XZL5071GSS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1 楚飞牌 冷藏车 CLQ5040X
护栏清洗车 CLQ5060GQX
洒水车 CLQ5060GSS
清障车 CLQ5091TQ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LQ5160ZXX
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94 枭龙牌 指挥车 XLW5062X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ZLJ5253GQX
压缩式垃圾车 ZLJ5169ZYS
洒水车 ZLJ5071GSS
吸粪车 ZLJ5120GXE
洗扫车 ZLJ5162TXS
混凝土泵车 ZLJ5300THB
清洗车 ZLJ5165GQ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251ZXX
餐厨垃圾车 ZLJ5070TCA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30 三一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Y5310GJB、SY5315GJB、SY5312GJB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洒水车 HJH5161GSS
洗扫车 HJH5160TXS
清洗车 HJH5160GQX
自卸式垃圾车 HJH5020ZLJ
路面养护车 HJH5020TYH
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25 斯派菲勒牌 半挂车 GJC9350、GJC9403、GJC9402、GJC9400、GJC9401
鹤山圣宝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30 圣宝牌 清障车 SB5100TQZ
广东省增城中警羊城轻型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九)41 中警牌 防暴车 ZY5070X
中山市海粤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九)44 海粤牌 押运车 HY5034X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十九)50 港粤牌 半挂车 HSD9400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1 玉柴专汽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Z5040ZXX
一汽解放柳州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02 柳特神力牌 自卸汽车 LZT3303、LZT3257、LZT3121、LZT3310、LZT3250、LZT3256、LZT3120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二十)04 桂林大宇牌 客车 GDW6900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09 五菱牌 厢式运输车 LQG5029X
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 LQG5021ZLJ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
05 迪马牌 勘察车 DMT5040X
指挥车 DMT5124X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08 山花牌 救护车 JHA5040X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0 重特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YZ5252ZXX
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
11 望江牌 自卸汽车 WJ3250
半挂车 WJ9401、WJ9402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2 圣路牌 运钞车 SLT5041X、SLT5046X、SLT5045X
餐车 SLT5161X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
15 云河集团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CYH5040ZXX、CYH5161ZXX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17 南马牌 泡沫消防车 NM5100GXF、NM5320GXF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一)
19 庆铃牌 自卸汽车 QL3070
厢式运输车 QL5100X、QL5050X、QL5040X
冷藏车 QL5040X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10 蜀都牌 城市客车 CDK6102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
20 川牧牌 散装饲料运输车 CXJ5311ZSL、CXJ5160ZSL、CXJ5120ZSL
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25 熊猫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LZJ5312GFL
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 (二十二)
32 迈隆牌 半挂车 TSZ9400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
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020ZLJ
贵阳金钟医疗仪器厂 (二十三)
07 阳钟牌 城市客车 GJ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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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局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 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
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五章 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六章 查 封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
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必须造具清单,由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
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结 案
第四十条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9月19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