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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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38号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华南环保督查中心: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级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化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实现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出台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结合地方制定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
附件: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阶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进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制定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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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 市人行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借款人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借款人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经营状况、拟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征询)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借款人“守合同重信用”等级、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适合的比例。

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一致认识后,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网www.sbj.saic.gov.cn下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借款人在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出质商标专用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商标权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贷款人应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商标专用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在贷款期间,如果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并在办理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贷款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和经丽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浮动;质押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利率浮动幅度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制定规范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报市工商局备案。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出质商标权所有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县(市)工商局应在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借款人发生股东变更、股权变更事项,当地工商部门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年12月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含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
┌──┬─────────────┬─────┬─────┬──────┬────┐
│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
│ 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1988.4.25 │1988.4.25 │ 齐政发 │ │
│ │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 │ [1988]37号 │ │
├──┼─────────────┼─────┼─────┼──────┼────┤
│ 2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4 │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9令号 │ │
├──┼─────────────┼─────┼─────┼──────┼────┤
│ │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 │ │ 1992年 │ │
│ 5 │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1992.12.18│1992.12.18│市政府7号令 │ │
│ │的暂行规定》细则 │ │ │ │ │
├──┼─────────────┼─────┼─────┼──────┼────┤
│ 6 │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 1993.1.9 │1993.1.20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7 │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8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9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1993.11.15│1993.12.1 │ 199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
├──┼─────────────┼─────┼─────┼──────┼────┤
│ 10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 199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11 │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1997.3.15 │1997.3.15 │ 1997年 │ │
│ │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2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1997.5.16│1997.5.16 │ 1997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3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 1998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4 │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98.10.5 │1998.10.5 │ 1998年 │ │
│ │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
│ 15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 1999.8.9 │ 1999.9.1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6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5号令 │ │
├──┼─────────────┼─────┼─────┼──────┼────┤
│ 17 │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2001.1.12 │2001.1.12 │ 2001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8 │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 │
│ │控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9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2001.7.25 │2001.7.25 │ 2001年 │ │
│ │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20 │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001.9.14 │2001.10.10│ 2001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21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 2001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22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2001.12.7 │2001.12.7 │ 2001年 │ │
│ │育制度实施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
├──┼─────────────┼─────┼─────┼──────┼────┤
│ 23 │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2002.6.12 │2002.7.12 │ 2002年 │ │
│ │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24 │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 2002.8.1 │ 200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25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2003.1.29 │ 2003.3.1 │ 200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 │ │ 2003年 │ │
│ 26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 2003.9.1 │2003.10.1 │市政府2号令 │ │
│ │者办法 │ │ │ │ │
├──┼─────────────┼─────┼─────┼──────┼────┤
│ 27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2003.9.26 │2003.10.26│ 2003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28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2004.2.16 │2004.3.16 │ 2004年 │ │
│ │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
│ 29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2004.3.25 │2004.12.31│ 2004年 │ │
│ │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0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 2005.4.9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1 │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2 │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5.11.16│2005.12.16│ 2005年 │ │
│ │应急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33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2006.3.10 │2006.4.10 │ 2006年 │ │
│ │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34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5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6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37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就业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
├──┼─────────────┼─────┼─────┼──────┼────┤
│ 38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2006.11.13│2006.12.13│ 2006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
│ 39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个别条款│
│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0 │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个别条款│
│ │证管理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1 │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2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1994.6.22 │ 1994.7.1 │ 1994年 │个别条款│
│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3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 1995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4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 1996.6.1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5 │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6 │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1998.2.28 │ 1998.4.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7 │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8 │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1998.11.5 │1998.11.5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程管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49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1999.6.2 │ 1999.7.1 │ 1999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0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1999.9.24 │1999.9.24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设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待修改 │
├──┼─────────────┼─────┼─────┼──────┼────┤
│ 51 │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试行办法 │ │ │市政府9号令 │ 待修改 │
├──┼─────────────┼─────┼─────┼──────┼────┤
│ 52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53 │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管理暂行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待修改 │
├──┼─────────────┼─────┼─────┼──────┼────┤
│ 54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1999.11.18│1999.11.18│ 1999年 │个别条款│
│ │暂行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待修改 │
├──┼─────────────┼─────┼─────┼──────┼────┤
│ 55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2000.7.5 │ 2000.7.5 │ 2000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6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2000.12.6 │2000.12.6 │ 2000年 │个别条款│
│ │督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57 │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个别条款│
│ │理办法 │ │ │市政府2号令 │ 待修改 │
├──┼─────────────┼─────┼─────┼──────┼────┤
│ 58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2002.5.21 │2002.6.21 │ 2002年 │个别条款│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59 │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2002.10.21│2002.11.21│ 2002年 │个别条款│
│ │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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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和失效的规章
┌──┬─────────────┬─────┬─────┬──────┬────┐
│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
│ 1 │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1987.8.27 │1987.8.27 │ 齐政发 │ 废止 │
│ │暂行办法 │ │ │ [1987]56号 │ │
├──┼─────────────┼─────┼─────┼──────┼────┤
│ 2 │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1988.4.10 │1988.4.10 │ 齐政发 │ 废止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1988]24号 │ │
├──┼─────────────┼─────┼─────┼──────┼────┤
│ 3 │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 1989.9.3 │ 1989.9.3 │ 1989年 │ 废止 │
│ │定 │ │ │市政府11号令│ │
├──┼─────────────┼─────┼─────┼──────┼────┤
│ 4 │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4.1.7 │ 1994.1.7 │ 1994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5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 1998.5.1 │ 1998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6 │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1999.8.30 │1999.8.30 │ 1999年 │ 废止 │
│ │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 │ │ │市政府4号令 │ │
├──┼─────────────┼─────┼─────┼──────┼────┤
│ 7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2000.7.28 │2000.7.28 │ 2000年 │ 废止 │
│ │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
│ 8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废止 │
│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7.5.9 │1997.5.10 │ 1997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10 │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2002.6.21 │2002.7.21 │ 2002年 │ 废止 │
│ │制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1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 2005.2.6 │ 2005.3.6 │ 2005年 │ 废止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2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 │ 失效 │
│ │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 │ │ [1988]89号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 │ │ 齐政发 │ │
│ 13 │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1989.6.17 │1989.6.17 │ [1989]39号 │ 失效 │
│ │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 │ │ │ │ │
├──┼─────────────┼─────┼─────┼──────┼────┤
│ 14 │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失效 │
│ │企业的暂行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5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 1992.8.1 │ 1992年 │ 失效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6 │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1993.12.29│ 1994.1.1 │ 1994年 │ 失效 │
│ │三轮车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7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1994.10.18│1994.10.18│ 1994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8号令 │ │
├──┼─────────────┼─────┼─────┼──────┼────┤
│ 18 │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1998.5.19 │1998.5.19 │ 1998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9 │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2001.10.10│2001.10.10│ 2001年 │ 失效 │
│ │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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