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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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
  或者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单独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所有产权交易行为,均应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山东省(鲁财)产权交易中心或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第七条各单位、各企业具体产权交易行为,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托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或临沂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山东省(鲁财)产权交易中心或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代表处”和“会员”的身份代理。
  第八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代理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四)按程序向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内容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四)国有独资企业、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额资产交易;
  (五)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十七条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八条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代理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出让方案决议;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六)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中应付职工款项的处置意见决议;
  (七)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
  (八)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九)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十)资产评估结果、出让方案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决议和应付职工款项的处置意见决议等公示情况的公证书;(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代理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企业、单位的发展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产权准予交易的,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挂牌,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挂牌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产权人不得撤回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
  第二十三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挂牌结果告知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并根据挂牌产权的购买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有2家或2家以上提出购买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拍卖方式交易;不适于采取竞投或者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四条产权出让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底价,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转让国有产权价款应当一次性结清。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出让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出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出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六)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八)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九)签约日期;(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国资、银行、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从事产权交易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产权交易;
  (二)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产权交易;
  (四)操纵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出让方或者购买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
  (二)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产权出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二)对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处理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真实或者不齐全,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依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对代理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代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产权交易凭证的,依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代理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竞投方式,是指在公开挂牌期限届满,有2家或2家以上购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协商确定除出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条集体产权的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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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91]国科发高字565号

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性研究的方针,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这一工作对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科委决定,今年受理(1991一1993年度)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评议通过的开放实验室发给运行补助费。

  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书面材料(填报材料的时间范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报主管部门审核。8月15日前,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名单报国家科委进行资格审查;9月20日前,请各有关部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开放实验室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国家科委(1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评议办公室(14份)。

  现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本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一: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

  2.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以定性评议为主。

  (三)本细则中评议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数据统计计分权重的设计,考虑了基础研究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和不同学科实验室的差异性,以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四)评议结果将作为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的申报

  (一)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实验室首先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申请,并附一份2000字左右的实验室简介,内容包括:

  ·实验室名称

  ·隶属单位

  ·批准开放时间

  ·学科类别

  ·实验室正、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主要研究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附:批准开放文件

  固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

  (二)各主管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本系统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名单连同简介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国家科委将核准的各部委实验室名单通知各有关部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经国家科委核准参加评议的实验室须提供《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报告》一式十六份,报送主管部委。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实验室在有关评议年度内的工作情况:

  1)研究工作及其主要成果简介;(每项成果简介限1000字)

  2)培养人才的措施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3)实验室的开放情况;

  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与作用;

  6)主要的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今后三年的研究重点;

  (2)代表实验室近三年研究水平的论文或综述报告3一5篇(全文和摘要,不论是否发表)。

  (3)申请报告附表。

  (四)各主管部委将各实验室的材料审阅核实后,报送国家科委一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十四份,主管部委存档一份。

  注:

  1)各实验室报送的材料必须是反映本实验室在规定评议年限内的真实情况,填报数据不得扩大范围兼收并纳,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将视为学风不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

  2)实验室简介中所填学科类别是学科评议时分组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要认真填报。


  三、专家评议

  (一)专家评议指标体系


              ┌─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
     ┌─科学研究───┼─研究成果水平
     │ 水平     │
     │        └─技术支撑能力
     │
     │        ┌─研究队伍和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队伍建设   │
     │ 与人才培───┼─学风
     │ 养水平    │
     │        └─培养和吸收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
综合指标─┤
     │        ┌─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
     ├─对外开放───┤
     │ 水平     │
     │        └─开放程度
     │
     │        ┌─科学组织与管理
     │        │
     └─科研管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1.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研究方向:指实验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学科的前沿、交叉学科的新兴生长点或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优先发展的领域。

  选题的意义:指开设课题(包括国家攻关、“863”、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部委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科意义、起点水平、应用前景。

  创新性:指选题立意、学术思想及研究方法上是否有新颖独创之处。

  难度:指开展本领域研究所需的设备条件、知识水准以及探索性和开创性程度。

  2.研究成果水平

  指在本室开题并在限定的评审年度内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成果、鉴定成果和发明专利)对推动本学科发展的学术价值,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价值或社会效益(同当前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

  3.技术支撑力量

  指实验室结合本领域研究工作自选设计研制设备和对现有设备的维修、改造与功能开发的能力与水平。

  4.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整体素质:指学术带头人(可能是一批人)和整体队伍的学术水平,为科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结构合理性:指研究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的研究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5.学风

  指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6.培训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指为青年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迅速生长、脱颖而出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采取的措施,提供的条件以及近年涌现的优秀人才;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稳定措施;为吸引归国学者和外单位优秀人才来室工作所创造的条件及近年的效果。

  7.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指由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主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规模和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广度。

  8.开放程度

  指实验室是否真正面向国内外开放;是否有对外公布的课题指南;接纳客座研究人员的数量和他们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水平;科研设施是否为外单位科技人员使用提供优惠和方便。

  9.科研组织与管理

  指实验室的科研计划、学术活动、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是否井然有序,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正常运行。

  10.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领导班子的作用:指是否能处理好实验室内部的团结协作、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良好合作以及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上与学术委员会的相互配合。

  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对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及开放课题从开题、执行到完成终止是否真正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为客座人员和年轻人的培养发挥了指导作用。

  11.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指实验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实验室是否整齐清洁并具有宽松民主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

  (二)评议程序

  专家评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学科分组评议

  将获准申请的实验室分成若干学科组,每个组由若干同行科学家组成评议组,负责对该组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评议程序如下:

  1.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代表的口头汇报和答辩;

  3.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并对每个实验室给出书面评议意见;

  4.各个专家对每个实验室评议计分(学科专家评议计分表见附件二);

  5.根据定性评分和定量计分以及资助比率初定拟补助的实验室名单;

  6.在拟补助的实验室中推荐一定比率的甲类候选实验室;

  7.对个别确属难以作出准确评价的实验室提交第二阶段复议。

  第二阶段:综合评议

  本阶段的评议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实地考查

  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第一阶段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和待复议的实验室做实地考查,提出书面考查评议意见,考查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2.视察实验室的工作

  3.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座谈

  4.听取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5.听取依托单位领导的意见

  第二步:综合评议

  由若干学术专家和适当数量的管理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1.审议并确认经第一阶段初定的补助实验室名单;

  2.根据第一阶段评议结果和第二阶段实地考察评议意见对照甲类实验室的必备条件,对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进行学科之间的综合评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甲类补助实验室名单。

  3.对个别提交复议的实验室,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

  2.有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3.有良好的学风;

  4.有良好的管理工作。


  四、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

  (一)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获奖成果数
                     │ 鉴定成果数
             ┌─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数
             │       │ 出版专著数
             │       │ 批准专利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学术水平──┤
     │       │
     │       │       ┌─各类国家科研项目
     │       │       │
     │       └─承担重大──┼─省部委重大项目
     │         科研项目  │
     │               └─国际合作项目
     │
     │
     │               ┌─博士后人数
     │               │
     │       ┌─培养研究生─┼─博士生人数
     │       │       │
     │       │       └─硕士生人数
统计指标─┼─人才培养──┤
     │       │       ┌─获重大成果奖的青年人数
     │       │       │
     │       └─培养优秀──┼─青年基金项数及人数
     │         青年    │
     │               └─获青年科学奖人数
     │
     │
     │       ┌─人数开放程度
     │       │
     ├─开放度───┤ 课题开放程度
     │       │
     │       └─学术交流情况
     │
     │                ┌─研究工作总机时
     │                │
     └─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利用率────┤
                      │
                      └─服务工作总机时


  (二)数据统计汇总表
┌─────────┬────────────────────────────────┬────────┬───────┐│ 实验室名称   │                                │   学科类别  │       │├─┬───────┼─────┬───────┬────────┬─────────┼────────┼───┬───┤│ │获奖成果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国际奖│其他奖││ ├───────┼─────┼───────┼────────┼─────────┼────────┼───┼───┤│研│国家级奖   │     │       │        │         │        │   │   ││ ├───────┼─────┼───────┼────────┼─────────┼────────┼───┼───┤│究│部委级奖   │     │       │        │         │        │   │   ││ ├─┬─────┴─────┴─┬─────┴────────┼─────────┴────────┴───┴───┤│成│发│     国际会议     │    全国性会议      │         刊物发表             ││ │表├───────┬─────┼──────┬───────┼───────┬──────────┬───────┤│果│论│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国际刊物  │  国内核心刊物  │国内一般刊物 ││ │文├───────┼─────┼──────┼───────┼───────┼──────────┼───────┤│ │ │       │     │      │       │       │          │       ││ ├─┴─┬─────┼───┬─┴──────┴─────┬─┴───────┴────┬─────┴───────┤│ │出版 │ 中文  │   │   批准发明专利     │   已鉴定成果项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专著 ├─────┼───┼──────────────┼──────────────┼─────────────┤│ │   │ 外文  │   │              │              │             │├─┴───┴─┬───┼───┼─────┬──┬─────┼───┬───┬─────┬┴─────────────┤│ 课题与经费 │国家 │八六三│国家重大 │科学│部委   │国际 │横向 │其他   │    学委会审批课题   ││       │攻关 │   │基础项目 │基金│课题   │合作 │委托 │     ├────┬───┬─────┤│       │   │   │     │  │     │   │   │     │ 固定 │ 客座 │ 固定客座 ││       │   │   │     │  │     │   │   │     │ 人员 │ 人员 │ 合  作 │├───────┼───┼───┼─────┼──┼─────┼───┼───┼─────┼────┼───┼─────┤│ 课题数   │   │   │     │  │     │   │   │     │    │   │     │├───────┼───┼───┼─────┼──┼─────┼───┼───┼─────┼────┼───┼─────┤│ 经费(万)  │   │   │     │  │     │   │   │     │    │   │     │├───────┼───┼───┴───┬─┴──┴─────┼───┴───┴─────┴────┴───┴─────┤│ 培养研究生 │合计 │  本实验室 │   代培      │          培养优秀青年            ││ 人  数  │   ├───┬───┼────┬─────┤           (35岁以下)             ││       │   │在 读│已毕业│在 读 │已毕业  │                            │├───────┼───┼───┼───┼────┼─────┼──────────────┬─────────────┤│ 博士后   │   │   │   │    │     │      青年基金    │   获重大成果奖人数   │├───────┼───┼───┼───┼────┼─────┼───────┬──────┤             ││ 博士生   │   │   │   │    │     │ 项 数   │ 人 数  │             │├───────┼───┼───┼───┼────┼─────┼───────┼──────┼─────────────┤│ 博士生   │   │   │   │    │     │       │      │             │├───────┼───┴───┴───┴─┬──┴─────┴───────┴──────┴─┬───────────┤│  人    │    固定人员      │       客座研究人员             │  经费支出     ││  员    ├───┬───┬─────┼──────┬─────────┬────────┼─────┬─────┤│  结    │ 研究│ 技术│ 管理  │ 校(所)内 │  校(所)外   │ 累计到室   │ 课 题 │     ││  构    │ 人员│ 人员│ 人员  │      │         │ 时间(月)   │ 消 耗 │     │├───────┼───┼───┼─────┼──────┼─────────┼────────┼─────┼─────┤│ 高级    │   │   │     │      │         │        │ 设 备 │     │├───────┼───┼───┼─────┼──────┼─────────┼────────┤ 维 护 │     ││ 中级    │   │   │     │      │         │        ├─────┼─────┤├───────┼───┼───┼─────┼──────┼─────────┼────────┤ 学 术 │     ││ 初级    │   │   │     │      │         │        │ 活 动 │     │├───────┼───┼───┼─────┼──────┼─────────┼────────┼─────┼─────┤│ 合计    │   │   │     │      │         │        │ 其 他 │     │├───────┴───┼───┴┬────┴─┬────┴───┬─────┴─┬──────┼─────┼─────┤│  主办学术     │主办国际│ 参加国际 │  来室讲学   │ 应邀派出  │ 大型仪器 │ 科研工作│服务性用 ││  会议次数     │双边会议│ 会议人次 │  专家人次   │ 讲学人次  │ 设备台数 │ 总机时 │ 总机时 │├─────┬─────┤    │      ├────┬───┼───┬───┤      │     │     ││ 国际  │ 国内  │    │      │ 国外 │ 国内 │国外 │国内 │      │     │     │├─────┼─────┼────┼──────┼────┼───┼───┼───┼──────┼─────┼─────┤│     │     │    │      │    │   │   │   │      │     │     │└─────┴─────┴────┴──────┴────┴───┴───┴───┴──────┴─────┴─────┘


填写《数据统计汇总表》说明:

  一、研究成果

  开放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结果,包括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论文、专著、鉴定的工作、批准的专利等。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三种国家奖励。

  2.部委级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3.国际奖:国际上颁发的比较知名的学术奖。国际奖的颁发范围至少要面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外人士(社会团体)颁发、仅面向中国的奖励不作国际奖。

  4.其他奖:指除1、2两种奖励之外国内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奖励。

  5.国际奖、其他奖应有附加材料简要说明获奖名称、获奖内容和人员。

  6.获奖成果(国家级奖、部委级奖、国际奖、其他奖)分四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注:

  A.完全由实验室为主完成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

  C.实验室为主要合作者之一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

  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完全由实验室完成,则在国家一等奖一栏内填“(A)”;若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两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请注意:若填报数字不加脚符,则一律视为(D)类。

  7.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成果、技术转让等研究成果分两种情况填报:

  A.完全由实验室完成

  B.与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完成

  填报方式同获奖相同。

  8.一个成果受两级奖,只报高一级奖;论文、专著和专利也不得重报。

  9.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一概不统计。

  10.国际会议特邀报告:在国际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1.国际会议分组报告:在国际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2.全国性会议特邀报告:在全国性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3.全国性会议分组报告:在全国性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4.刊物发表: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15.国际刊物:面向国际发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刊物。(此处不包括国内出版发行的刊物)

  16.国内核心刊物:指全国性的一级学会或中央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

  17.国内一般刊物:除去核心刊物之外其他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

  18.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和研究生专业教材,但不包括译著、实验室的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课题与经费

  1.课题数:所填数据为相关统计年度中实际开设课题数。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则对应于统计的“课题数”为1(课题)。

  2.经费:承担课题在相关统计年度中所获得经费,此项数据的统计与相应的课题统计对应起来。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的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其“课题数”为1,而其“经费”数应是该课题在这三年中获得经费累计之和。

  3.国家攻关按四级课题计算;“863”按三级课题计算;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和基金重点课题、部委重大项目按二级课题计算;其他课题(包括国际合作)均按一级课题计算。

  4.科学基金课题指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基金课题,行业(部门)基金列入部委课题(或其他课题)。

  5.部委课题: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研究课题。

  6.国际合作课题:与国外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已有协议并获批准的课题。

  7.横向委托:开放实验室从非政府机构(不包括主管部门)获得的研究课题。

  8.其他课题:在已列的课题来源中尚不能包括的其他课题。

  9.开题一年后未进行的课题不予统计。

  10.学委会审批课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用开放经费支持的课题。固定客座合作课题指由开放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合作共同承担的学委会审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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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转发你们,凡交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站,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减免事宜。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
,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实行减免税收,说明了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重视和关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为部队、为战备服务的更高要求。望各站以此为动力,继续贯彻改革的精神,在确保完成军用饮食供应和军人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设施依
法经营;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多功能作用,为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1989〕民安函第27号来文,要求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开展对外经营,经营项目单一、收入不多,且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军供接待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营业所
得,继续给予免征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改善服务设施。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
(1989年3月21日)
民政部:
你部〔1989〕民安函第28号《关于为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主要是为过往军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提供膳食、供应开水和接待转运的单位,军供接待任务繁重,经费不足,房屋年久失修,破旧简陋,难于适应需要。为支持其更好地为军队、为战备服务,对其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度营业收入,给
予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198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