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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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保证非农业建设需要,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经过依法批准使用国有苇田和国有滩涂,应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三、补偿的对象为合法有效的国有苇田和滩涂批准文件或使用证上标明的使用权人,补偿的面积以依法批准的文件或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国有苇田时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还应付给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城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6倍和10倍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有照房屋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每亩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每亩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五)苇田的年产值一律按每亩500元核定。
五、使用国有滩涂的补偿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滩涂上的养殖池、塘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应对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划拨用地取得费;
2、修建池、塘实际费用;
3、修建通往池、塘道路费用;
4、修建抽水泵房费用;
5、修建与养殖池、塘所必须配套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费用。
补偿数额应在使用权人提供合法依据的基础上,由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与使用权人协商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滩涂和水面有养殖物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如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双方或一方属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偿数额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确定。
(四)养殖池、塘连续荒芜2年以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五)自批准使用国有滩涂的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投放的养殖物不予补偿。
六、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在被占用国有苇田和滩涂的所在地予以公告。
七、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向苇田和滩涂的使用权人全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八、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有苇田和滩涂的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出苇田和滩涂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土地管理局199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非农业建设使用丹纸东港苇场苇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丹土字[199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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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口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市港口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上海港航安全情况,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加强港航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2006年3月13日

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为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管理实际及各类事故应急处置和和程序,建立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类别

  ㈠港航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

  ㈡客(游)船超载、人员落江等事故(事件);

  ㈢危险货物落水、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㈣威胁港口设施、船舶、船港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

  ㈤港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

  ㈥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险肇事故。

  上述事故报告中如涉及中、外重要人士(局级、知名、特殊身份等),涉及要害单位、重要区域的应特别注明。

  二、事故报告程序

  ㈠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发生区域,立即向市港口局局属单位或部门(码头中心、航务处、质监站、港政中心、航道中心,洋山办)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填写《港航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附表1),书面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㈡各局属单位或部门接报事故后应立即向市港口局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派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现场初步情况。应在2小时内填写《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附表2)报局值班室,并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㈢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直接上报局值班室。

  ㈣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局属单位或部门应向市港口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

  三、报告要求

  ㈠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以及事故发生即报、事故处理续报、事故处毕终报的原则。

  ㈡港航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

  ㈢电话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遇险人数,简要事故情况和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和联系办法等内容。

  书面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经过和发生原因,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处置结果及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㈣局属单位或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港航单位上报的事故情况,填写《上海港航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见附表3)报局安委办。

  四、事故报告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局安委办按规定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委办报告。

  局安委办将于每月10日前通告上月港航事故情况,每季通报港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要求。

  五、防止信息迟报、漏报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信息迟报、漏报:

  ㈠超过规定时限2小时,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㈡市委、市政府已掌握重要信息,涉及单位未向市港口局报送的;

  ㈢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㈣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信息迟报、漏报情况经核实后,市港口局安委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报告通讯方式

  市港口局办公地点: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市港口局安委办电话、传真:63212232

  航务处值班电话:63938561,33010089,传真:63649935

  码头中心值班电话:58403159,58400350,传真:58400120

  质监站值班电话、传真:58402467

  港政中心值班电话:58406850,传真:58402949

  航道中心值班电话:63230206,传真:33130488

  洋山办值班电话:68289948,传真:68289970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日

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对在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推广应用中,从事研制、开发、生产、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设立单项成果奖和年终考核奖。单项成果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研制和开发的新墙材产品或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在全省、全市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在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和节能方面具有明显效益,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具有广泛应用价值;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新墙材,并在其建筑结构体系上有创新突破,获得市级以上建设部门评审先进,可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或年设计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建筑工程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积极选用新墙材,建成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在本地区起到新墙材建筑工程示范作用;
(四)在发展和推广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的科学研究上,获得市级科技奖三等奖者以上者,并对本市墙改工作有实际推动作用;
(五)在发展高质量及高技术含量的新墙材产品中,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招商引资,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新墙材企业和新墙材生产线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已正式投产;
(六)其他在年度墙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年终考核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新墙材的配套应用、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攻关上获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显著的推广价值;
(二)能够超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墙材建筑工程任务;针对尚无设计、规范使用新墙材,经努力完成其设计,并配合指导施工,积极为编制标准图集部门提供数据;
(三)认真执行墙改政策,积极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年采用承重新墙材的建筑工程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四)积极配合设计部门使用新墙材,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实际施工中,改进施工机具,完善施工操作规程,提高施工效率;
(五)在保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中认真执行中有关政策,作出突出贡献;
(六)其他在墙改各个环节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四条单项成果奖奖金标准为:
(一)获省级各项奖的,为10000元~30000元;
(二)获市级各项奖的,为5000元~10000元;
(三)市墙改领导小组确认的成果奖,为2000元~5000元。
单项成果奖获奖单位按贡献大小以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奖励给有关参与人员。
年终考核奖奖金标准为:先进单位2000元~5000元,先进个人500元~1000元。
第五条对在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日期之前,积极采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分别奖给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奖励(凭设计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申领)。
以上所称积极采用,是指设计、施工新墙材工程单期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使用新墙材占总墙材使用量的90%以上。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办)当年收取的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墙改办提交奖励申请和有关材料,市墙改办也可直接推荐有关单位或个人。
奖励申请及申报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二)市墙改办根据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核拨奖励基金。
(四)市墙改办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又不应用新墙材的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对承接非应用新墙材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予奖励。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而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若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返 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第十一条返退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用墙体材料必须是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规定标准,并经过新墙材认定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或建设初期应携带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返退申请程序:
(一)符合返退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必须通知墙改办对工程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核实。
(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同时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墙材原始凭证、建筑设计使用新墙材核实情况等,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三)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视该工程使用新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对应返退专项基金的,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