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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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将《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8年浑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1997年6月) 根据《森林法》、《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一)各级地方行政组织、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二)乡以上森林防火组织要设编设人,组成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三)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第一责任者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五)乡镇党政领导、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五大班子、林场以上(含林场)林业企业的党政工青妇领导都要划定明确的防火责任区,并在责任区的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责任区标准牌。(六)各级领导、尤其是责任区包保领导,必须做到“四亲自”,即:深入实际,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总结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宣传责任制,发动新闻、教育等有关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令法规,提高全民森防意识。(八)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在依法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或查处时,必须佩戴能证明身份的标志牌。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一)白山林区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6月 15 日,秋季为9月1日至11月30日,戒严期为4月20日至5 月31日,9月25日蛭 10月31日。具体执行时以省政府的规定为准。(二)森林防火期,必须按《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吸类和村屯、林场室外吸烟;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禁止使用火把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以及其他非生产用火;禁止汽车、火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丢弃烟头。(三)森林防火期,确需生产用火 ,须由用火单位提前向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用火申请应写明用火地点、经纬度、目的、面积、时间、边界四至、现场指挥领导、扑火队人员等。批准用火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踏查,确认申报合理,安全无误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指派专人监督实施,同时报告一级机关并通报周边联防单位。进入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设在森区的石灰窑、焦炭窑、木炭窑、森林复合经营、国(森)铁路维修、公路、电力建设等单位的生产、生活用火都必须由生产、施工单位提交用火申请,经当地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落实专管人员、防火措施,签订防火合同,设立宣传设施,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期,焦炭窑、木炭窑,都必须在当地森防部门的监督下熄火停产。(五)各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寺庙和烈士陵园,严禁野炊、室外吸烟和在室外进行焚烧祭祀活动。(六)部队、民兵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的,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对重点林区和省、市级重点火险区,须由当地县级政府或林业企业按期发布封山命令或通告,落实管护、扑救措施,并在显要位置设立封山标志。(八)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领导,加大防范措施,强化查处力度,依法治火,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巡护和搜山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季节性特点规律、火险程度和野外火源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适时进行巡护和搜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的专、兼职拟林员,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划定责任区,加强对森林的巡护,严控野外火源,及时报告火情,协县查处火灾案件。(三)在森林防火关键时期,重要节(假)日,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领导挂帅,抽调人员和车辆,加大巡护检查密度,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四)在林副产品生产活动频繁期和高火险时段,要适时组织有林业公检法、武装基干民兵、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组成搜山队,清山、清沟、清河。严格清除无证入山人员,及时清除林内火险隐患。四、入山检查制度(一)森林防火期,凡进入、通行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做到人有入山证、车有通行证并悬挂防火旗。(二)进入林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持居住地乡镇级单位开具的介绍们和本人身份证,必须持地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签订防火合同,接受防火教育,划定活动区域后方可入山。林区所在地居民进入林区,须以村(屯)、班(组)、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入山手续,并负责搞好防火教育和管理。(三)进入林区从事旅游、祭扫烈士陵园、拜谒寺(庙)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入山手续。属集体行为的,在办理入山证的同时,将防火责任落实给带队领导者。(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经县经上政府批准后,可在林区设立常年或季节性防火检查站,防火紧张期应在林区道口设立临时检查哨。防火检查站(哨)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做到文明执勤。(五)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有权罅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要建立登记和出山返还制度。对不服从检查或手续不完备强行入山者,要严格按照法令法规予以适当处罚。五、联防协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以区域联防、十户联防为主体的联防协作制度。各联防组织要积极贯彻森林防火法令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边辖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二)区域联防,实行县际、乡镇(林场)际、村际联防组织形式。村际联防工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下,由行政区内的国有或集体林场实施村际联防组织的落实和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没有林场的地方,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三)十户联防,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建林区居民十户联防组织。同时,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各联防单位自愿商定十户联防责任区,承担十户联防组织建立、到户宣传、防火检查等工作任务。偏远户、分散户应由施业区单位负责。(四)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每年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防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在每秀防火期中,要根据实际及时召开联防会议,研究联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互联互防。(五)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属横向防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合同;纵向联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责任书。十户联防成员要签订联防公约并自觉遵守防火期规定,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六)要加强联防内业建设,达到村有十户联防示意图,乡镇(林场)有十户联防分布图,县级单位有区域联防、十户联防责任区图。(七)各级区域联防单位都必须加强毗领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火情。六、了望工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地面火情监测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以了望台为主体的火情监测系统,消灭盲区,实现交叉测报。(二)所有的地面火情监测台(哨),都必须配备望远镜、罗盘仪(或定位板)、地形图(或定位图)、有(无)级通讯设备,发(蓄)电设备。(三)了望台(哨)必须选配身体健康,责任感强,熟悉情况并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提任了望员。(四)森林防火期,了望员必须按时登台了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从事与了望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火情或高火险天气,要延长观察了望时间,必要时要昼夜了望。(五)发现火情后,了望 员要准确判定起火地点、林相、火势情况,记准时间,及时报告。如因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采取应急措施,迅速传递火情,不得延误。发现邻台观察区有火情,亦应及时上报。(六)了望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联防对象进行联络,不准干扰他人通讯或与无关的电台通话。(七)防火期内,所有的了望设施设备均由了望员保管使用。防火期后,了望台权属单位要统一管好了望设备,并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搞好了望设施设备检修。七、无线电台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实行分级网络化管理。一级网 为省与市级单位;二级网为市与县级单位;三级网为县级单位与乡镇(林场)和了望台;四级网为乡镇(林场)与了望台、村屯、护林员、检查站。(二)各级无线电通讯网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购置许可、登记、使用手续,并按核定的频谱进行无线通讯。(三)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值机员两人以上。无线通讯人员,必须按照选用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选配。(四)无线通讯基地台必须有专门机房,具备防盗、防火、保洁条件、配备充(发)电和稳压安全监测设备。无线通讯中转台应设在有电源保障,有人值守,有安全机房的地方。(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抓好无线电台的维修、保管工作。每季防火期结束时,要将无线通讯设备全部收回,进行全面的维修并统一封存。确需报废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报废手续。(六)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职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通规通纪,严格专机专人使用保管制度,严格保密工作制度。(七)森林防火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服从上一级电台的指挥,及时传递火情信息,遵守通播时间,忠于职守,及时排除故障,保持通讯畅通。八、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一)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讯设备、灭火机具、了望设施、宣传设施、维修工具等,均属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单独立帐,按单位和使用人员落实管理、使用责任,并严格执行谁损坏,谁维修,谁丢失,谁包赔的制度。(三)森林防火设备的购、保管、使用,必须实行帐、物分开的原则,即设立专库、专人管帐,专人管物。(四)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县级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所在单位负责施工、管理、使用和维修。(五)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报废、移址、调拨时,必须经县级主管单位和计财部门共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六)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属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借。(七)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设施设备完好率,确保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和扑救的需要。九、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制度(一)在森林防火期(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月),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林区乡镇林场要昼夜设人值班值宿,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戒业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值宿。(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记好调度记事和火情记录,全面地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森林防火工作或指挥扑火工作的指示和意见。(三)遵守汇报制度,搞好防火动态高度,实事求是汇总或编写汇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进行汇报,发生火情必须立即逐级向上汇报。(四)按照上级规定,必须每半月进行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上段工作总结,下半月气象趋势,将要进行的工作重点。遇到临时要求或出现典例情况,要随时进行向上报告。(五)对联防地区发现的火情,要及时通告有关联防单位,共同组织扑救 。(六)值班调度人员违反本制度,要逐级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十、定期分析汇报森林火险趋势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必须设立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险趋势测报管理和资料收集、报告工作。(二)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协调地方气象台(站)和森林气象站,充分发挥其预测预报职能,准确预报十十四小时天气情况和火险等级,及时做出一周、半月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三)森林防火期,设有森林气象站的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气象台(站)取得联系,互为补充,实行交叉测报。(四)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或紧张阶段,对气象部门测报的大风、高温、高火险天气,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五)县级森林防火机构接到天气和火险等级预报后,要通过无线(有线)通讯设备,每日向乡镇(林场)通报一次。乡镇(林场)接到通报后,要及时更换火险等级旗,落实各种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市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每月两次向省森防办汇报下段天气趋势和火险等级。十一、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报告,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扑救。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除迅速协调组织扑救工作外,应按报告程序及时向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二)火情发生后,要在当日20时之前向上级部门具体汇报火熔炉结果或扑救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三)报告森林火灾时,要报告发现时间、起火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出地理座标,做到准确无误。(四)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随时报告火场气象情况,火势消长态势,扑救进展情况。指挥部门要根据火场报告及时调整作战方案。(五)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火案,三日内将火灾报表、火场勘察图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十二、森林火灾处理制度(一)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施业)区,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1、火场跨越县、局行政界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 3、省、市级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的; 4、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5、卫星或航站发现的火情; 6、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需要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的;(二)处理程序 1、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森林防火单位的值班员要根据本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及周边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实施紧急处置方案。 3、迅速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根据火场报来的多项因子,按照防火预案,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 4、各级扑火组织必须按照组织、人员、运输机械、灭火机具、通讯设备、后勤保障“六落实”的要求,全力做好扑火准备和待命值班工作。一旦接到扑火命令,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立即投入扑救。 5、森林火灾扑救战斗展开以后,总指挥、副总指挥要亲赴或委派其他成员赴火场,组成前线指挥部,协调、督查、指挥扑火救灾,同时做好通讯、气象保障、人力物力增援等项工作。 6、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核查火场损失,提出调查报告,追查肇事者和责任者,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报上级部门。十三、文秘、档案管理制度(一)文书档案工作是维护学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目的重要事业,必须加强对文秘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严格落实档案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办公室的文书档案。(三)文秘、档案员接到来文后,必须认真登记发文号、收文号,填好传阅单,送交领导批转,经有关人员传阅签字后,收回归档。对本级发文,要在领导签批后,搞好发文登记,填写文号,付印发出,底稿和三份文件归档。(四)文书档案实行分类保管,突出重点,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管理。(五)档案到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员对档案库房有防盗、防鼠、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以及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责任。(六)乡镇(林场)以上森林防火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有关“八防”的要求,配置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十四、统计报表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上级规定的报表制度及要求,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原始记录、报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二)严格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填报范围、项目、方法、口径、表式及报送时间,准确、及时上报。(三)统计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全面完成本级和上级机关布置的统计任务。(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须由统计(调度员)填写清楚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否则无效。(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短期、长期、永久归档保存。向外部提供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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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2004.11.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2001—2010年是我市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我市工业化的支柱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2005年为规划期,2006—2010年为规划展望期。《规划》适应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是湘赣两省经济网络的重要衔接处。萍乡是江南煤炭生产重要基地,素有“江南煤都”的盛誉。属典型的“新型”工矿城市。国土面积3862.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31%,下辖三县二区,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湘江和赣江两大水系,以天柱岗—高坑—张家坊分水岭为界,向东或向南流入赣江的有袁水、琴水,向西流入湘江的有渌水、草水和栗水。本区地形为南北高,中部低,并向东西侧倾斜的山地、丘陵和低丘岗地。人口176.11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4.16%,其中农业人口135.2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6.8%。浙赣铁路横贯全境,319、320国道纵横交叉境内,正在修建的沪瑞高速公路从萍乡北部通过,是华东运输网络通向南方、西南的重要枢纽;邮电通讯业发展迅速,良好的交通,现代化的通讯,促进了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我市是具有光荣传统的革命老区,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综合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产业结构逐步完善。2000年全市工农业总产值206.7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3149元增加至2000年的5676元;财政总收入完成7.3亿元,年增长10.6%,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三大产业的结构比例由1995年的19.9∶50.9∶29.2调整到2000年14.4∶54.3∶31.3。
2000年工业总产值158.37亿元,较上年增长4.3%,其中乡镇工业产值占44.17%,矿业是我市重要产业之一,已建成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等四大矿业体系,全市独立核算采选业产值7.2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5%。矿产冶炼与加工业产值42.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02%。
(二)矿产品物流量
2000年销往国内原煤50万吨;省内原煤170万吨,精煤76.57万吨;市内原煤442.88万吨,精煤2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21.48万吨,粉石英2.5万吨,铁矿8.64万吨,水泥用灰岩271万吨。砖瓦用粘土170万立方米, 玻璃用硅质原料20.66万吨,冶金用白云岩10.48万吨,制灰用灰岩65万吨,建筑用石料148.3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万立方米。年需外购铁精矿粉165.32万吨,氧化铝0.17万吨,石膏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1.0万吨。
(三)矿业经济发展潜力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市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筛选的首批16个预测区预测资源量56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全市累计探明基础储量38758.9万吨,资源量10505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我市潜在资源总量及预测资源量和探明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原煤年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居全省首位。具有较大经济潜力的石灰岩矿产,主要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和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目前已发现的矿床(点)15处,累计探明储量2.1亿吨,预测储量574.29亿吨;高岭土(陶瓷土)探明储量150.66万吨,成矿地质条件较为有利,按其成因类型分为沉积型和风化残积型两大类。沉积型高岭土主要有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煤层底板和三叠系上统安源组下部紫家冲段,风化残积型主要由酸性脉岩、花岗岩、变质岩风化而成的高岭土;粉石英分布较广,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透闪石是一种理想的低温快烧陶瓷原料,属一种接触变质矿物,矿床预测资源量为1228万吨,有很大的开采价值。另外,白云岩、花岗岩、镁质粘土、耐火粘土等矿产资源都较丰富,但目前有的尚未开发,有的开发以生产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市煤炭、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资源的潜力将充分得到发挥,通过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用研究,煤炭实施洁净煤战略、走集约化开采、资源接替和资源储备之路;非金属依靠科技,提高集约化生产程度,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形成新的矿业链和经济增长点。我市是江西省中西部开放的窗口,加上劳动力资源丰富,对发展劳动密集型矿业及其矿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生态环境基础状况
全市森林覆盖率45.8%,水土流失面积4304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4%,治理面积5000公顷,占水土流失面积的11.6%。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大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废石(矸石)、浮土就地堆放,充斥河沟、山谷,毁坏森林和良田。
(五)矿业城镇可持续发展问题
萍乡是一个以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为依托而崛起的典型的“一城多镇型”工矿城市,矿业开发带动我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安源区、上栗、芦溪、莲花县一级城镇随着矿业开发带来的经济活力,适时地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食品、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因矿业而繁荣,不因矿衰而败落。但有些矿业乡镇因山林破坏、水土流失、耕地减少,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矿山关闭后很难维持当年的繁荣景象,如高坑镇、安源镇、青山镇、湘东镇等因煤矿关闭而面临可持续发展困难问题。
(六)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矿业开发可能作出的贡献
在“九五”期间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综合竞争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工业化进程滞后,产业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对外开放水平低等仍是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为根本出发点的指导方针,提出全面实施工业富市、三产旺市、开放活市、环境兴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坚定不移地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程,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煤炭资源开发为主导,稳定煤炭生产,继续保持“江南重要产煤基地”的地位,大力发展具有本地资源特色的钢铁、电(陶)瓷、浮法玻璃、水泥等产业,加大发展石料业、砂石业、粉体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社会就业领域,壮大全市整体经济实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基本特点及优势
截止2000年底已发现矿产41种,矿产地285处,按矿山保有储量划分为:中型6处、小型81处,另有矿点162处,矿化点(或情报点)36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14种,已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1种,探明工业矿床87处。
我市矿产资源有四大特点:一是矿种较多,但探明储量的矿种较少;二是以煤炭资源和非金属矿产为主;三是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可分为中、南、北三区格局。中部地区:以煤、石灰岩、白云岩、钴、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耐火粘土为主,钨、钼、金、滑石为次,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49.17%。南部地区:以铁矿、石灰岩为主,大理岩、粉石英、煤、矿泉水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23.76%。北部地区:以石灰岩、大理岩、镁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主,煤炭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27.07%;四是主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劳动力充裕,水电供应有保障。
在省内具优势的矿种有:煤、水泥用灰岩和粉石英三种。
煤:区内含煤岩系分布广泛,有三个聚煤期,早石炭世的测水系,无工业价值。晚二叠世的乐平煤系及晚三叠世的安源煤系,为主要聚煤期,出露面积达803.24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79%,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累计探明储量38758.9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2000年原煤产量662.9万吨,人均占有量3764公斤。
水泥用灰岩: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探明储量21000万吨,预测资源量574.29亿吨。
粉石英: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以上,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
区内优势的矿种有: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建筑用砂和矿泉水。
具潜在经济优势的矿种有:钴矿、冶金用白云岩、大理岩、耐火粘土。
较大资源潜力的矿种:花岗岩、铁矿、粘土、金、银、铜多金属。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情况
解放前和建国后共有24个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在萍乡地区作了大量的地质工作。在完成全市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重力测量、1/10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和1/5万航空磁测基础上,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5.5幅,计2488.75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4.43%;完成1/5万矿产调查1200平方千米,对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铁矿、钴矿、白云岩等矿产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同时对煤、非金属两类优势矿产作了成矿预测和远景规划,提交各类地质矿产报告71份,其中详勘(精查)13份,初勘9份,详查24份,普查(普终)25份。另有概查简报14份,矿点检查32份,踏勘87份,为发展萍乡矿业提供了大量的地质矿产资料依据。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全市开发利用矿种数21种,占已发现矿产的51.2%,已利用矿区数65处,占已查明资源储量矿区数的75%。煤炭资源利用率91.23%,已探明的石灰岩、高岭土(陶瓷土)资源利用率55.5%,赤铁矿利用率10%,粉石英部分利用;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透闪石、滑石、大理岩等。
2、矿山数量、规模及性质
全市已建成各类矿山企业910个,占全省矿山数的13%。其中:中型矿山5个(煤矿),占矿山总数的0.55%,小型矿山905个,占矿山总数的99.45%;小型矿山中有煤矿337个,占矿山总数的37%;建材类非金属矿山564个,占矿山总数的61.97%;矿泉水4个,占矿山总数的0.43%。按企业性质分为国有矿山企业28个,占矿山总数的3.1%;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含股份制、个体企业)882个,占矿山总数的96.92%。
3、主要矿产品生产状况
全市各类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1601.40万吨,其中:煤炭设计生产能力907.40万吨/年(国有矿山327万吨,乡镇小井530.40万吨),实际生产原煤662.90万吨(省属国有矿山219.41万吨,地方国有矿山59.70万吨,乡镇小井382.89万吨),其中烟煤296.31万吨,无烟煤366.50万吨,产焦炭21.21万吨,炭黑0.52万吨,精煤101.57万吨,煤气8252万米3。
铁:铁矿石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实际生产8.64万吨,冶炼生铁能力78.91万吨,钢80.32万吨,钢坯90万吨。
水泥用灰岩:设计生产能力320万吨/年,实际生产271万吨,生产水泥292.6万吨,水泥制品13.66万立方米。
粉石英: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生产2.5万吨。
高岭土(陶瓷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吨/年,实际生产21.48万吨,生产釉面砖23.03万立方米;工业陶瓷14.60万吨,日用陶瓷48万件。
砖瓦用粘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70万立方米,制砖108029万块,制瓦3900万片。
建筑用石料:设计生产能力164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48.35万立方米。
其他建材生产量:轻质碳酸钙1.3万吨/年,玻璃用硅质原料0.66万吨,冶金用白云石10.48万吨,建筑用石灰60万吨,平板玻璃258.43万重量箱,安全玻璃3.47万平方米,耐火材料制品3182吨。
矿泉水:全区4个矿泉水厂,实际年生产矿泉水18.16万吨。
4、矿产资源利用率
(1)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对矿山“三率”考核的资料,主要矿产实际采矿回采率为:
国有煤矿一般为54.7—73.4%,乡镇煤矿为51—76.5%。
水泥用灰岩一般为82—83%,建筑用石料一般为50—60%,铁矿为79%。
(2)选矿回收率
煤洗、选回收率一般为70—80%;高岭土(陶瓷土)选矿回收率70%;粉石英选矿回收率50—55%;铁矿选矿回收率86.24%。
(3)采矿贫化率:煤炭采矿含矸率2~3%。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治理情况
利用煤矸石及尾砂发电和制砖,年消耗60—70万吨,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2000年全市矿山废石排放量200万吨,尾砂排放量25万吨,废水排放量2902.28万吨,累计废石积存量5000万吨,占全省积存量的4.17%。其中煤矿山废石积存量3500万吨,占全市废石积存量的70%。全市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存在塌陷隐患的采空区面积18.8公顷。
各级政府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累计14945万元,大部分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废水达标排放量为2486.35万吨,达标率为85.67%,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8445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0622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4767吨,二氧化硫除去率为44.88%,闭坑矿山复垦造林绿化面积457公顷。
尽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生态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和有所改善转变。但由于我市矿山三废排放量、积存量大,特别是煤矿山和大量非金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内主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程度呈下降的趋势,正在从基本保障需要转到难以满足需求,主要矿产煤的储量增长速度远低于储量消耗速度。省属国有煤矿高坑、安源、青山、巨源等煤矿资源已近枯竭,市、县(区)属地方国有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有25%矿山已经关闭,余下的矿山中有87.5%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总的设计生产能力117万吨/年,实际生产量59.7万吨/年,尤其是县(区)国有煤矿地质研究程度差,勘查程度低。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又远低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出现了严重的“寅吃卯粮”的现象。由于可供工业利用的玻璃用硅质原料和铁矿资源紧缺,我市浮化玻璃厂的重要原料玻璃用硅质原料100%依靠外地供给,冶金用铁矿石98%依靠进口,从而影响了我市冶金和玻璃工业的发展。
2、地质勘查未能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矿产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勘查缺乏活力,区内地质研究程度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新发现的矿产地和新增矿产储量很少,缺少新建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后备基地。
3、矿业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非金属矿业开发不能适应建材工业发展的需要,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经营粗放,外销矿产品以廉价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矿产资源优势未能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4、矿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矿山企业和集团公司少。
5、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一是矿山数量多,企业经济效益低;二是大矿小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三是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存在采易弃难、采矿回采率低、综合利用程度差和存在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
7、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局部出现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采矿还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规划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主要矿产品的产量和需求量将有较大的增长。根据我市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工业成倍扩大生产的发展需求,预测增长1倍以上或较大增长的有铁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冶金用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石膏、矿泉水。
原煤年产量600万吨,2001—2010年需要煤炭资源基础储量8000万吨。2005年规划目标期预测主要矿产品年产量和需求量,预测产量:原煤产量60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粉石英5万吨,铁矿1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耐火粘土0.92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10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矿泉水35万吨。预测需求量:原煤400万吨(计划上调配原煤17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玻璃用硅质原料25万吨,粉石英5万吨,富铁矿54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耐火粘土0.92万吨,矿泉水35万吨;石膏35万吨,建筑用砂(石)200—300万立方米。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鼓励开采的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白云岩、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将出现新的局面,不仅开采量会有较大的增长,产品档次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家控制开采的煤炭资源,鉴于我市煤炭生产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工业发展及上调省计划任务的需求,实施集约化开采,采取改造、联合、重组后,减少50%的矿山数,还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稳定煤炭生产。我市紧缺的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经过矿业结构调整后,鼓励开采崇源至庙山磁铁矿,并加强泥盆系上统锡矿山组石英砂等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的勘查,有望在本辖区内解决部分原料,必将促进建材工业和冶金工业成倍发展。
(三)采选冶技术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煤炭开发以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生产能力的时机已经成熟,推广洁净化、煤炭液化、水煤浆型煤技术改造势在必行,将促进实施洁净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具有中国特色能源发展战略。随着建材工业和工业陶瓷的发展,我市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主要非金属矿产洗选和深加工技术的提高,从原来的初加工发展为精深加工,增加矿产品种,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的经济效益。
(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析
1、矿产资源储量评价
我市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11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占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为:煤占31.1%,铁占10.60%,熔剂灰岩占13.65%,冶金用白云岩占6.22%,水泥用灰岩占30.79%,高岭土(陶瓷土)占9.9%,水泥配料用粘土占38.96%,耐火粘土、粉石英、钴仅查明矿产资源量。我市优势矿产煤炭资源的基础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79.54%,次边际或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占总资源储量的20.46%。
2、保证程度分析
至2010年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充分保证的矿种有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建筑用石料、矿泉水和水泥配料用粘土;能基本保证的矿种有煤、高岭土(陶瓷土)、熔剂用灰岩、耐火粘土;短缺矿种有富铁矿、石膏、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等矿产。
(五)本市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潜力评价
除煤、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优势矿产外,我市的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和耐火粘土在矿业发展中潜力较大,虽然探明储量较少,但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前景乐观。金、银、铜多金属、钼、钨矿点、矿化点及重砂和物化探异常较多,尤其在湘东区东桥—白竺和芦溪张家坊—华云一带贵金属矿产和多金属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好,有一定找矿潜力。另外,据地震资料和地质构造分析,在老地层推覆体之下可能存在隐伏煤田。通过适当的地质勘查投入,有望在萍乡境内找到新的隐伏煤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稳定煤炭产业,做强做大非金属矿业,加速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强化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主导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以矿业经济的振兴,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地区特色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突出稳定煤炭产量和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科技创新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提高资源采选冶水平,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的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矿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走绿色矿业之路。
(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原则。大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制止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矿产品总量、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市相关部门规划要求,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有关指标与上述相关规划作好衔接。
(六)可操作性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具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总目标: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工业化为核心,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建设高效有力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和优化配置,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继续保持煤炭产量在全省的主体地位,建设省内重要的煤炭、钢铁、水泥、浮法玻璃、工业陶瓷等矿产品生产基地。
(一)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推荐开展风景旅游区旅游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远景区地质矿产调查,建议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专项调查,争取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同时要初步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新机制,以招商引资大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规划期间,推荐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4处(其中:隐伏煤田1处、贵金属矿3处),建议引用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7处(其中:隐伏煤田5处、水泥用灰岩1处、多金属矿1处),提供小型以上后备矿产地8处。提交资源量:煤3000—4000万吨、水泥用灰岩5000万吨,力争在铜多金属、贵金属矿产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矿种的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2664.88万吨,较2000年增长66.41%,独立核算矿业产品销售总产值93.4亿元,其中采选业产值15.36亿元,较2000年增长111.86%。冶炼加工业产值78.04亿元,较2000年增长82.38%。
3、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全市矿山总数由2000年910个减至600个,较2000年减少34%(其中煤矿数较2000年减少50%)。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到24.48%,其他矿种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明显提高,原矿产值与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由1∶1.5左右,提高到1∶2.5。
4、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标
为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切实开展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其中:国有煤矿提高3%,乡镇煤矿提高4%,非金属矿产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其中:铁矿和高岭土提高2%,洗煤提高3%,粉石英提高5%。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健全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络,矿山环境监督得到加强。不再新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排放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尾砂要求入尾砂库安全存放。规划期内完成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黄冲—焦源等七个矿山采煤区和湘东城区因采矿造成地表沉陷区的环境地质调查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市矿山复垦面积新增3645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7.24%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明显减少。
6、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2010年远景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可供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泉水和煤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依托,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带,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延伸相关产业:浮法玻璃、工业陶瓷、水泥等建材产业和钢铁工业及矿泉水产业都已形成规模,原矿产品向选冶炼产品转化率达43.83%,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基本实现根本性转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章 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勘查资金,开展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推荐湘东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申报拟建武功山地质公园的旅游地质调查和贵金属、多金属重要远景区、长木岭隐伏煤田矿产资源调查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开展两县一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并对采矿影响严重的安源—高坑、青山、白源、黄冲—焦源等地区地表沉陷进行专项调查,为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数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煤炭、金、银、铜、铅、锌贵多金属矿产为主攻矿种,主要选择靶区为安源区长木岭地区、杨岐山(东段)的隐伏煤田;湘东麻山——东桥、上栗妙岭——雷公岭——张家塘一带贵多金属矿产调查。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新增资源量3873万吨,提交贵多金属后备矿产基地3~4处。
(三)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对母岩、风化程度、土壤的微量元素及含量、地球化学特征及地形与农作物及果实品质的关系调查评价,为大面积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并积极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规范和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谁投入、谁受益、谁优先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的政策。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开展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
(二)鼓励在老、边、穷地区和资源集中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勘查的矿种有优质环保煤、水泥用灰岩、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金、银、铜多金属。
(三)为突出优势矿产煤炭资源,满足中型以上矿山的资源接替和新建6—9万吨井型的煤炭资源需求,除鼓励老矿区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外,规划筛选推荐有一定资源量、但储量级别较低的上栗山口、柳源冲、湘东灯芯桥、莲花湖田等5个优质煤勘查区。鼓励开展安源杨梅岭、湘东五里亭——龙洞岭、芦溪珠亭山——银河、上栗福田——东源、莲花南部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勘查。
(四)支持萍—乐坳陷带石油、天然气以及煤气层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限制在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大型水利工程及中大型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离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严禁在军事禁区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我市短缺富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石膏、长石及芒硝、纯碱等原料,主要依靠市外、省外或国外购进。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外或国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锁定两头,切实建立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降低中间环节,建成稳定供应原料基地,与国际、国内福建、广东、安徽、湖南、省内和湖南长沙、溆浦等地形成中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外地资源,稳定购进渠道,对我市紧缺的富铁矿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大宗矿产资源,做到供矿来源多元化,保障我市经济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发利用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家急需、市场短缺和企业需要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产资源。
(一)根据市场需求和我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发挥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大理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资源的优势,加大开发力度。
水泥用灰岩:加大安源青山杨梅岭、青峰—泉田、上栗福田—东源、芦溪珠亭山—银河、湘东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莲花南部琴水等7个水泥生产基地的石灰岩开采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石灰岩936万吨,以满足上栗福田“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生产线和“湘东龙峒岭远萍水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生产线及其他五个60万吨/年生产线水泥厂的需求。
高岭土(陶瓷土)矿:年产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大力发展工业陶瓷和高岭土精深加工,发展填剂、涂料产品。
玻璃用硅质原料:为满足浮法玻璃工业急需,在矿产资源勘查有所突破的前提下,力争满足我市骨干建材浮法玻璃厂20%玻璃用硅质原料市场需求。
花岗岩:根据市场需求,鼓励开采花岗岩用作铁路路基建筑石料,年产花岗石建筑石料20万立方米。
建筑用石料:鼓励开采石英砂岩、白云质灰岩、条带状硅质灰岩。
粉石英:为满足市场需求,年产粉石英5万吨。
建筑用砂(石):年产砂石420万立方米,引导砂石开采企业向芦溪宣风至江架台一带一、二级阶地砂(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加大开发力度,初步建成我市砂石生产基地。
矿泉水:打开销路,扩大产量,年产矿泉水35万吨,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翻。
(二)鼓励开采环保型煤炭资源。根据国家关井压产政策,对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对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大的小煤井,采取改造、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根据资源和省、市市场需求条件,规划年产原煤600万吨。
(三)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要考虑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地下水位降幅及补给程度和地质环境问题等因素,将:萍乡、湘东、上栗、莲花新规划区和老城区中未开发岩溶地下水的地段内,具备岩溶塌陷基本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老城区中已开发的水资源地段,开采井密集、开采量大、地面塌陷形变比较严重的地段,划为禁采区;现有机井应予以关闭,并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已开发的地下水资源的老城区,经长期抽水实践证明没有发生地面塌陷形变或地面塌陷形变轻微并已经稳定的地段划为限采区;对现有机井进行论证,严格控制取水量,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另外,第四系孔隙水、非岩溶基岩裂隙,取水井深度不得超过下伏岩溶顶面。
(四)限制开采高灰分、高硫劣质煤,禁止新建含硫量≥3.0%的煤矿山。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严禁将质纯石灰岩、白云岩等作建筑用石料开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业经济规划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资源分布及矿业经济现状,内、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我市划分3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2个省级重要生产基地,25个市内重要矿产品生产基地。
1、中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沿浙赣铁路南北两侧,包括东起芦溪宣风,经安源区白源、青山,西至湘东区老关。主要开采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白云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河砂石等资源,重点建设14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思古塘煤矿区、高安煤田—白源井田、青马煤田、胡家坊煤产地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375万吨,洗炼精煤150万吨。
(2)以珠亭山—银河、青山杨梅岭—青峰、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等地区水泥用灰岩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水泥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468万吨。
(3)以荷家塘粉石英、南坑—上埠高岭土(陶瓷土)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非金属矿产生产基地,年产粉石英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30万吨。
(4)以江架台河砂、坪村罗卜坑白云质灰岩、善洲变质石英砂岩和湘东大江边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建筑用砂(石)生产基地,年生产建筑用砂20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100万立方米。
2、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上栗县金山—高山、黄冲—大岭上、杨岐—桐木焦源、福田—东源地区,主要采煤炭、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重点建设6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高山勘探区、黄冲—大岭上煤矿区、杨岐山煤矿区、焦源煤矿区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80万吨。
(2)以福田—东源一带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建设2个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0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3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200万立方米。
3、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武功隆起南部和莲花县辖区内,主要开采煤和水泥用灰岩、大理石、粉石英、建筑用石料及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重点建设5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峙垅—长埠一带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1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50万吨。
(2)以琴水等地区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及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78万吨,年产建筑用石料50万立方米,砖瓦50000万块(片)。
(3)以闪石粉石英、屏风岭大理岩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生产粉石英1—2万吨,年生产大理石荒料1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分区划分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开发现状和发展需要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资源开发将矿产地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三区以外为允许开采区,做到鼓励开采区内整合,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
(1)鼓励开采区:
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可靠,分布集中并有一定的资源前景,属国家或省、市急缺的矿种,市场容量大,前景看好,矿产品有较稳定销售渠道和依托的后续加工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资源开发效益好,并能有效控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开采区内可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生产量。
(2)限制开采区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和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不成熟的矿区;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的 影响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但是采取措施可以治理和防治的矿区。
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产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
(3)禁止开采区
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区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矿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影响且又难以恢复治理的;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铁路、重要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及其他禁区内。
(4)允许开采区
上述以外的地区为允许开采区,但在允许开采区内不允许开采国家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项目。不允许设立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山企业。
2、开采规划分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34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4个。
(1)鼓励开采区(34个)
其中煤21个,水泥用灰岩5个,粉石英2个,高岭土(陶瓷土)1个,铁锰矿1个,建筑用河砂(石)1个,建筑用石料2个,矿泉水1个。
(2)限制开采区(9个)
有白源、大屏山、枫桥、狮子岭(西段)、三田、莲花茶坪煤矿区,福田、道田石灰岩矿区,妙泉粉石英矿区。
(3)禁止开采区(4个)
有安源经济开发区(含高科技工业园)、天堂湖周边煤矿,高步岭高岭土(陶瓷土)矿区;屏风岭冶金用白云岩矿区。此外,上栗福田、杨岐、湘东道田,安源青山,莲花坪里、荷塘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禁止用作建筑用石料开采,还有16个重要的市政工程和风景旅游区(点)限定范围内亦属禁止开采区。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方向
将矿山生产规模按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进行调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对规模较小的乡镇煤矿和非金属矿山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做大,实行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依法治理整顿、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小矿山,严禁大矿小开。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矿山在规划期内责令其限期改造或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不符合法定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的;
2、采选技术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
3、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恢复治理能力的;
4、安全隐患严重且目前无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
5、开采规模达不到本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
6、产品档次低、经济效益差,且无力缴纳各种税费的;
7、规划期内资源枯竭的小矿山。
根据上述原则,规划期内关闭各类小矿山310个,矿山数由910个减至600个,减少34%(其中煤矿数减少50%)。
同时,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等改革措施建设特大型水泥用灰岩矿山1个,中型水泥用灰岩矿山5个,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3个,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7个。
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是集团化和专业化相统一,大中小协调发展,通过企业的改造、合资合作和内引外联实现集团化经营。
(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矿产品结构调整的总原则是适应市场需求,瞄准科技发展前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发展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力。煤炭开发要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规划期内原煤入选率提高到35.72%,洗精煤产量150万吨/年。非金属矿产品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矿化碴等各类产品。大力发展煤矸石、煤渣制砖以及生产高强、轻质、多功能、低能耗的新型墙体材料,取替粘土实心砖。
(三)技术结构调整方向
矿业技术结构调整的原则是: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作坊式”,提高科技含量。
1、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等洁净煤技术,逐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和利用率,洗选率提高到35.72%。
2、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机立窑,在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的工艺,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鼓励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和ISO胶砂强度检测工作,使水泥质量尽快与国际接轨。淘汰引上工艺、平拉工艺、小型格法工艺等落后玻璃工艺,发展“洛阳浮法”玻璃技术,增加新产品和新品种,提高浮法玻璃产品质量。
3、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方式,规模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点发展结构陶瓷和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碳化硅等系列产品。
四、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法律、法规条件
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设立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冶项目,不在本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内设新矿山,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设立多个采矿权。
(二)符合规划条件
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及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种矿区储量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允许大矿小开。
(三)技术条件
有经过按规定认定的地质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有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的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效益最佳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利用方案或有效保护方案;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
(四)资质条件
具有与新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装备条件。
(五)环保条件
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必须达到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山“三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般非金属矿山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应向实现无废渣矿山目标努力。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制度和措施,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政策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给予优惠政策和保障。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要求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加强矿山及其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按市政府对煤矿企业采矿造成地面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总目标体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建立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新建矿山收取土地复垦费现有矿山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积极推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规划》和江西省煤炭设计院提交的《萍乡市矿区采煤沉陷情况报告》结论,选择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和黄冲—焦源等五个煤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和堆放废石、废渣、尾砂等;
3、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5、禁止土法采选冶炼金矿和土法炼砷、硫、铅锌矿等。
禁止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限制新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外,还要有针对性防治方案,并经国土资源、环保、水保等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加强环保影响评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经济损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强度进行论证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在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完成。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影响报告的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与设计矿产开采方案同时实施,做到环保设施和预防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定有效防治措施,合理选择废石、废渣堆放场地和尾砂库位置,制订矿坑水、选矿废水治理方案。对因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制订复垦还田、矿山还绿的工作计划。矿山闭坑、停采前应组织国土、环保、水保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否达标进行检查验收。
三、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对无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矿山环保检查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矿山环保工作内容,并将环保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超标排污,要查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二)控制“三废”排放
“十五”期间,“矿山‘三废’按省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并控制在省或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矿山企业要制定科学的“三废”排放方案,控制排放总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尾砂入库存放,确保尾砂库安全,防止尾砂外泄。废石、废渣要堆放稳固,场地合理。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不能耕作的土地,废水应经处理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出。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提高重复使用率。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等可溶性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渣、尾砂等应进行严格处理,严禁直接埋入地下或注入其他水体。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矿山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对矿山环境影响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另一方面,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建立抗灾救灾机构,制定临灾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设备。建立并执行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不同矿产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现有矿山试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闭坑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我市有安源煤矿等7个老矿区,经江西省煤炭设计院界定采煤沉陷区范围分为高坑—安源煤田的八方井、张家湾、王家源村、高坑村、民主村、火车村等沉陷区面积3050公顷;青山煤矿(含谷皮冲井)的青山村、略下村、上马村等沉陷区面积1180公顷;白源煤矿的源壁村、横板村、贺家冲地区沉陷面积720公顷;巨源煤矿的鸟岗村、腊市村、明塘村、巨源村等沉陷区面积1220公顷;黄冲—焦源井田的保护村、黄冲村、金鸡村、枣木村、杨坊村等沉陷区面积1120公顷。即5个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7290公顷。
本着“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相结合,以造地返耕、复垦还绿、造湖、矿山旅游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期内基本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水土流失、地表沉陷、土地沙化等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到2010年有效控制矿区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稳定地表沉陷,矿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由国家、省、市、企业共同投资对上述安源—高坑等5个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2001—2005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5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1090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2555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000万吨,预计投资2.1亿元。2006—2010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3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654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1533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500万吨,预计投资1.26亿元。2001—2010年共完成治理面积占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总面积7290公顷的80%,并且关闭湘东城区地下水禁采区内所有岩溶水开采井,有效防治地面下沉。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增强全民矿产资源的法制执行观念,强化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执行意识,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深入人心。依法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划》有序实施。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中的违法矿业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超界、异地开采、浪费资源、非法经营、非法加工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不徇私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政管理和矿产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财政补贴勘查项目和省内地质勘查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程度,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筹集资金进行接替矿产资源勘查、扩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将萍乡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布社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从事矿产品深加工。取消限制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支持发展非公有矿业经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
三、依靠科学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矿山企业要积极进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通过科技创新走节约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发展之路。建立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研究中心,以高科技为平台,形成集资源开采、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于一体的全国性并与国际接轨的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营销相适用的研究中心。
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高技术人才、重大科技发明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在产权结构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技术股和管理股,使技术和管理转化为资本和股权。
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和发展以资源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尽快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资本转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重要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有偿出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准则。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大胆探索矿产地收储途径,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收储一批探矿权、采矿权,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五、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
(一)完善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产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与同级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照上级安排每隔五年进行修编。
根据上级要求,市辖安源区、上栗县、莲花县应单独编制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湘东区、芦溪县可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划》要求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抓规划实施为契机,变过去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严格把住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资质准入关。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储量核查检测、综合利用“三率”考核指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并将其纳入年检内容,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
(三

关于印发《湖州市圩(抖)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圩(抖)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中圩(抖)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湖州市中圩(抖)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圩(抖)区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业高产稳产。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受益水田面积在150公顷以上圩(抖)区的水工程。小圩(抖)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中圩(抖)区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走建设、管理、开发一体化的路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圩(抖)区管委会由圩(抖)区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乡(镇)、村负责人组成,由乡(镇)行政分管领导或主要受益村领导任主任委员。圩(抖)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圩(抖)区专管机构,称圩(抖)区管理站,业务上接受乡(镇)水利农机管理站指导。
第五条 圩(抖)区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之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受益水田面积较大的乡(镇)为主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圩(抖)区管理站,根据规模配备3-7名专管人员,设站长一人,人选可以聘用或在受益单位选派。
第七条 圩(抖)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和决定圩(抖)区建设、调度、管理、开发等重大事项,并按时检查执行情况。
(2)按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圩(抖)区防汛防旱的组织落实工作。
(3)组织落实圩(抖)区劳动积累工制度,搞好堤防、水闸、排涝站等水利设施的岁修、养护和保护。
(4)落实工程水费收交制度,督促各受益村(单位)和农户,按时交纳。
(5)协调圩(抖)区各村(单位)关系和有关政策处理。
(6)充分利用圩(抖)区水面、土地、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组织圩(抖)区管理站,搞好开发和综合经营,增加收入,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圩(抖)区管理站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圩(抖)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执行闸、站工程的调度运行计划,负责闸、站工程的运行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
(3)做好闸、站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堤防日常巡查,发现重大事宜和工程损坏事故,及时提请管理委员会处理。
(4)编制圩(抖)区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防汛抗旱运行计划。
(5)承担圩(抖)区水利建设和防洪抢险工程的施工管理。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7)积极搞好圩(抖)区开发,大力发展综合经营,增加收益。

第三章 防汛调度运行
第九条 以上级防汛调度运行计划为依据,制定本圩(抖)区防汛调度运行计划,确定相应的警戒水位、危险水位和运行水位。
第十条 圩(抖)区调度运行,以“圩区防汛调度运行计划”为依据,同时必须服从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拖延或拒不执行。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范围。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延伸不小于2米;水闸建筑物边线左右两侧外延伸不小于5米、上下游各100米;排涝站边线左右两侧向外延伸25米、上下游50米范围内,为圩(抖)区工程管理范围,并由圩(抖)区管理站埋设界桩,划定界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难以确定的,可先确定为管理范围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工程保护范围。堤防管理范围外延伸5米;闸、站管理外延伸25米为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变,但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塘、设障、建窑、建房、违章垦植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及岁修,按受益面积分摊至各村(单位)立牌分段包干,凡包干地段内加高加固堤防,由包干村(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为确保堤防安全,禁止在堤防背水坡脚线外20米,新开或挖深鱼塘。
第十五条 在堤防上确需设置涵缺,须报请圩(抖)区管理委员会并经所在乡(镇)水利管理部门批准,由圩(抖)区管理委员会与有关村(单位)签订防汛责任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渡讯。
第十六条 圩(抖)区水闸在启、闭运行时,必须设置和显示停航信号,任何船只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操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抢档过闸。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圩(抖)区的工程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为确保圩(抖)区的水面调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围河养鱼和种植,不准设置阻水建筑物,凡需围簖养鱼,一律须经圩(抖)区管委会转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域倾倒废土、废渣、垃圾,排放污水和毒物。违者由圩(抖)区管委会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擅自毁堤取土、破坏水利设施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圩(抖)区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对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触犯刑律者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程水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文件,有关完善水价制度,做好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向工程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工程水费。
第二十三条 工程水费收取标准,本着“保本自给,以丰补歉”的原则进行核定。工程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排涝电费、维修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收取工程水费的对象和计收办法。凡圩(抖)区内从事农业、渔业、蚕桑、水面捕捞和工商企业等,均应按章缴纳工程水费,工商企业按规模计收,其他产业均统一按受益折算面积计收。
第二十五条 涉及村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水费,可在土地承包金收交时向农户(单位)一并收取。乡(镇)财政代收。所有工程水费,均交乡(镇)水利农机管理站专户储存,并定期转拨圩(抖)区管理站。
第二十六条 圩(抖)区工程水费的使用,实行民主管理,每年收支的工程水费,由圩(抖)区管理站单独建立帐户,年终公布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圩(抖)区管理站应设会计和出纳,财会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线分设和相符,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年终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圩(抖)区固定资产属国家或乡(镇)村集体所有。圩(抖)区每年按标准收取的折旧、大修理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