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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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青岛市市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县以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用地。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四条 对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等级税额表”执行。
各县、胶州市的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的具体标准,由其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免税土地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计算,分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由市属各税务分局和县(市、区)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同《条例》一并施行。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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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路 段 │ 用 地 类 别 │单位税额元/平方米┃
┠──┼─────────────────┼────────┼─────────┨
┃ 市 │中山路 太平路 莱阳路 广西路 天津路│ 商业单位用地 │ 7 ┃
┃ │四方路 北京路 济南路 潍县路 博山路├────────┼─────────┨
┃ │南海路 泰安路 费县路 │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
┃ ├─────────────────┼────────┼─────────┨
┃ │山东路 延安三路 贵州路 四川路 │ 商业单位用地 │ 6 ┃
┃ 南 │ ├────────┼─────────┨
┃ │莘县路 延安一路 │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4 ┃
┃ │其它路段 ├────────┼─────────┨
┃ 区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
┠──┼─────────────────┼────────┼─────────┨
┃ 市 │ │ 商业单位用地 │ 7 ┃
┃ │胶州路 聊城路 辽宁路 潍县路 博山路├────────┼─────────┨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
┃ ├─────────────────┼────────┼─────────┨
┃ │市场一、二、三路 冠县路 新疆路 │ 商业单位用地 │ 6 ┃
┃ 北 │ ├────────┼─────────┨
┃ │堂邑路 大港沿 │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4 ┃
┃ │其它路段 ├────────┼─────────┨
┃ 区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
┠──┼─────────────────┼────────┼─────────┨
┃ 台 │ │ 商业单位用地 │ 5 ┃
┃ │辽宁路 威海路 台东三路 ├────────┼─────────┨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
┃ ├─────────────────┼────────┼─────────┨
┃ 东 │华阳路 台东一路 延安一路 宁夏路 │ 商业单位用地 │ 4 ┃
┃ │江西路 山东路 蒙古路 登州路 沈阳路├────────┼─────────┨
┃ │延安三路 │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3 ┃
┃ 区 │其它路段 ├────────┼─────────┨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
┃ 四 │ │ 商业单位用地 │ 5 ┃
┃ │人民路 嘉禾路 温州路 ├────────┼─────────┨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4 ┃
┃ 方 │鞍山路 山东路 杭州路 ├────────┼─────────┨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3 ┃
┃ │其它路段 ├────────┼─────────┨
┃ 区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
┠──┼─────────────────┼────────┼─────────┨
┃ 沧 │ │ 商业单位用地 │ 5 ┃
┃ │振华路 四流中路 ├────────┼─────────┨
┃ │ │ 非商单位用地 │ 4 ┃
┃ ├─────────────────┼────────┼─────────┨
┃ │四流南路 永平路 四流北路 遵义路 │ 商业单位用地 │ 4 ┃
┃ 口 │ ├────────┼─────────┨
┃ │滨海路 沧台路 │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3 ┃
┃ │其它路段 ├────────┼─────────┨
┃ 区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
┠──┼─────────────────┼────────┼─────────┨
┃ │ │ 商业单位用地 │ 3 ┃
┃ 崂 │李村镇(区政府所在地) ├────────┼─────────┨
┃ │ │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
┃ 山 ├─────────────────┼────────┼─────────┨
┃ │其他镇 │ │ 1 ┃
┃ 区 ├─────────────────┼────────┼─────────┨
┃ │其他乡 │ │ 0.6 ┃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
┃ │岛内 │永兴岛路 白沙岛路 海南岛路│ │ ┃
┃ 黄 │(镰湾 │斋堂岛街 刘公岛路1号—61号│ │ 3 ┃
┃ │桥以 │石城岛街 岱山岛街 崇明岛路│ │ ┃
┃ 岛 │东) │1号—87号 前湾港区 │ │ ┃
┃ │ ├─────────────┼────────┼─────────┨
┃ 区 │ │岛内其他路段 │ │ 1 ┃
┃ ├───┴─────────────┼────────┼─────────┨
┃ │ 岛 外 │ │ 0.6 ┃
┠──┼─────────────────┼────────┼─────────┨
┃ 胶 │ 一等地区 │ │ 3 ┃
┃ ├─────────────────┼────────┼─────────┨
┃ │ 二等地区 │ │ 2 ┃
┃ 州 ├─────────────────┼────────┼─────────┨
┃ │ 三等地区 │ │ 0.6 ┃
┃ ├─────────────────┼────────┼─────────┨
┃ 市 │ 四等地区 │ │ 0.2 ┃
┠──┼─────────────────┼────────┼─────────┨
┃ 县 │ 一等地区 │ │ 2 ┃
┃ ├─────────────────┼────────┼─────────┨
┃ │ 二等地区 │ │ 1 ┃
┃ 城 ├─────────────────┼────────┼─────────┨
┃ │ 三等地区 │ │ 0.6 ┃
┃ ├─────────────────┼────────┼─────────┨
┃ 镇 │ 四等地区 │ │ 0.2 ┃
┠──┼─────────────────┼────────┼─────────┨
┃经济│ │ │ ┃
┃技术│ │ │ 2 ┃
┃开发│ 全 部 │ │ ┃
┃ 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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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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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大花卉产业扶持力度,推动花卉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3〕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我市花卉产业发展,扩大花卉产业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发展花卉产业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当年新建和扩建的花卉生产基地,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每年根据预算情况择优一定数量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标准日光温室每个一次性补助1—1.5万元,大型联栋温室花卉生产基地每处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

第四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花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花卉必须是市场需求的花卉优良品种和新品种;

(二)新建、扩建花卉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

(三)建设规模:新建或扩建标准日光温室每个净面积不低于1亩,且集中连片规模达到30亩以上;新建或扩建大型联栋温室每个标准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

第五条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六条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发展花卉产业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花卉产业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关于花卉产业建设情况评审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以后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七条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九条对每年市政府扶持花卉项目,市林业局应建立项目档案,按季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3〕3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2日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原则
对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的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和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考核指标的确定坚持全面客观、简捷有效和力求可行的原则,重点对反映经济总量、经济运行质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的GDP(现价)、财政总收入(或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7个指标进行考核。
1.经济强县的确定与考核。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对全省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标准。新进入的经济强县,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经济强县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县域经济的综合排序与考核。以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进行加权综合排序,作为对全省88个县市的经济发展位次变化的考核依据。
3.奖惩机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成绩的县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或综合排序位次后移10位及以上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及考核结果的公布
1.自查工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域经济考核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请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申请评估认定报告应包括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报告和经济强县考核指标数据自查工作情况,并经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签字。
2.考核指标数据评估认定时间及方法。每年2月,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强县上年度的考核数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检查评估验收组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检查评估验收采取听取县市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核实相关统计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民意调查等方式。
3.考核指标数据认定。经济强县及综合排序位次变化比较大的县市有关指标数据的验收、评估、认定:GDP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由省环保局负责;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由省林业厅负责。其他县市的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州统计、财政、环保、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核实评估,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审定。
4.考核结果的通报。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考核结果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
四、组织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县域经济考核的意义和目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责任感,切忌盲目攀比,杜绝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对所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必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真实可靠。对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被考核县市不列入当年综合排序,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3.健全统计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省统计局根据统一的评估审核标准,对列入考核的县域数据实行省、市州、县市联审认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其他服务业等统计,各地都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调查网点,明确县域经济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县域经济调查统计工作。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分县市的统计数据。对统计调查机构不健全,不按本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调查统计的,不予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附件:


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GDP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GDP:指县市行政范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县市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的来源渠道,建立以县一级为整体的规模以下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批发贸易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下的零售贸易企业及个体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下的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各县市抽样框以经济普查的相关资料建立,调查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等部门实行全社会的行业统计制度,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分县市统计数据。

2.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县市统计部门收集整理并上报所有的GDP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市州统计部门严格按照GDP规范统一的方法测算;省统计局抽调市州统计局人员对列入考核的县市GDP数据实行联审认定,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认定的数据为列入考核县市GDP的法定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统计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3.经济强县GDP数据由省统计局认定后方可发布。市州测算的县市GDP在评审前,只可作为预计数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

4.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县市实行季度联审制,以提高县市GDP数据的权威性。

二、财政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指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的总和。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属于各县市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不是指辖区内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以财政决算数为准。上划所得税是指各县市上划中央、省、市州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包含中央、省、市州下放到各县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形成的上划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各县市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预算调拨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对帐,确保财政收入数据与当地的金库数据一致。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收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要逐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按城镇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机构,没有建立统计调查机构的县市要迅速建立,开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工作。

2.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法,确保可支配收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调查经费。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对所辖县市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抽样调查工作。

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抽样调查方案抽选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五、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当年开工项目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相衔接。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视同其“三同时”不合格。

2.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验收的项目,不能计算在“三同时”合格项目数之中。

3.县市党委、政府存在明显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该项指标年度考核为零分。

六、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工业企业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外排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是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州环保局组织监测、考核后认定。

七、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森林总蓄积量:指各县市行政范围内各种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和竹林)在单个年度的活立木蓄积总和。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各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反映的是一个县市森林总蓄积量扣除当年消耗的资源后年度净增长水平。计算公式: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考核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年度森林总蓄积量数据资料,以各县市在当年年度内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和造林更新调查后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为准。

2.各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林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对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要由年报编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最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