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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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乡(镇)财政收支的安排,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留有后备”。
第四条 乡(镇)财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合理组织收入,严格管理支出。

第二章 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和收支范围
第五条 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划归乡(镇)的国家预算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负责乡(镇)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组织管理;办理收入的解报和结算。
(二)分配核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并审核拨付这些单位的支出用款,检查、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
(三)负责财政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的支农周转金的拨付、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搞好经营管理。
(五)检查分析乡(镇)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办理财政预算、决算,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
(六)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内各项社会集资和收费的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不合理摊派。
(八)做好国库券推销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收入来源由国家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三部分资金组成。
国家预算内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的农业税,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契税以及其他收入。在乡(镇)的县级工商企业的工商税
收,除县政府所在地及在其他乡(镇)的规模较大,不宜下放给乡(镇)管理的企业以外,都要下放给乡(镇)管理。
预算外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林特产税、农业税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乡(镇)按照国家规定征用的公用事业附加、罚没款等收入。
自筹资金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和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定向限额”内由乡(镇)统筹部分的公用事业费。
第七条 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由国家预算内部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筹支出三部分组成。
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等。
预算外部分包括,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发展农林特产支出、中小学校舍维修费、广播站经费和街道、乡道维修费以及村镇建设支出等。
乡(镇)自筹支出包括,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乡(镇)企事业支出和支援农业、村镇建设、以及行政、文教、卫生事业支出等。
第八条 列入乡(镇)财政的,除第六、第七条收支外,还有国家拨给和乡(镇)本级的支农周转金和无偿改为有偿收回的资金等。
第九条 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乡(镇)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但要分别记帐和结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

第三章 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乡(镇)财政应按“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原则确定财政体制。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体制要由一定一年逐步发展到一定几年。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原则上应设金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建库试点;没有条件建立金库的,其收入要全部交县级金库,乡一级财政支出暂由县级财政借款,年终按体制结算。

第四章 乡(镇)财政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乡(镇)都要设立财政所,财政所是国家财政的基层组织,又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的干部,可根据乡(镇)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程度,进行配备。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抽调或兼职做其他工作。财政所人员由乡(镇)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的干部,由现有的在职国家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需要录用合同制干部,要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设所长、总预算会计和农财、企财、行财、乡村建设财务专管员。根据业务量、人力状况,可设专职或兼职。
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抓好乡(镇)财政、财务工作。

第五章 乡(镇)财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要建立预算制度。年初编制年度预算,执行中编报月报、季报,年终编制决算。乡(镇)财政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财政的预算、月报、季报、和决算,要按期报送县(市、区)财
政局。乡(镇)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也应定期向乡(镇)财政所送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预、决算。
第十九条 属于划给乡(镇)范围的各项资金,统由乡(镇)财政所管理。财政所要按照资金的性质,分清各种资金渠道,明确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并相应地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
对乡(镇)财政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等机动财力,由乡(镇)政府安排,主要用于乡村建设和支持生产。
对国家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不准侵占挪用,不准截留国家财政收入。
各主管部门不得乱开减收增支的口子。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符合乡(镇)财政特点的总预算会计制度、报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可按现行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乡(镇)财会制度执行。

第六章 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乡(镇)财政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支持乡(镇)财政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指定一名乡(镇)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将应该下划的财政收支下划给乡(镇),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独立建立税务所的乡(镇),由在本乡(镇)收税的税务所派出税务专管员与乡(镇)财政所一起办公,共同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税务部门要指定人员按月把属于划给乡(镇)收入范围的税收分别统计出来,及时准确地向乡(镇)财政部门提供收入统计数字。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乡(镇)财政工作做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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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 日本学术振兴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努力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全部领域的两国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双方为实施本备忘录,同意负担必要的经费及承办联系和调整工作。

  第二条 双方互派科学研究人员的目的在于:加强两国科研人员的联系,进行研究成果和情报等的交换活动,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学术研究。

  第三条 科研人员的交往,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人数和时间分别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过三百六十人日
  二、长期: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人月

  第四条
  一、双方各自选定派出的研究人员,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两次申请,并提供派出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请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派遣一方做出答复。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员启程两周前,将所乘航班、抵达时间和地点等必要的情报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条 依据本备忘录互派的科研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方法负担:
  一、派遣一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往返机票费;
  二、接受一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杂费。需要医疗时,根据接受一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双方对于举办学术讨论会、共同研究的实施和学术情报的交换,同意另行协商。

  第七条 实施本备忘录过程中,双方就第三条的执行方法、第五条的经费负担,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本备忘录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时,则将自动延长三年。
  三、本备忘录终止时,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应继续执行完毕。
  四、本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日本学术振兴会理事长
     宦  乡          天 城 勋
     (签字)           (签字)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办发〔2007〕8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甘南藏族自治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各乡镇和县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被授权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进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和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情况;行政执法依据变动后,继续跟踪梳理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调整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报告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情况;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 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90以上分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每年11月份应当将本县市、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为了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2分)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分)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分)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分)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分)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分)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分)
6.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年审注册、更换。(3分)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24分)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依据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7分)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7分)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分)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6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12分)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分)
  1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经法制机构审查,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4分)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20分)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公示,并按政府要求进入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5分)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6分)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5分)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4分)
六、行政执法监督(8分)
20.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处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和简讯。(4分)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分)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有落实。(2分)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分)
  2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应诉行政诉讼;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6分)
  24.主动履行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6分)
八、加分情况
25.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州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