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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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8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 济 参 赞            卫生部次长
      曹贯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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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塞尔维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的邀请,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托米斯拉夫·尼科利奇于2013年8月25日至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塞战略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回顾并高度评价中塞两国自2009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深化中塞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两国的根本利益。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和全方位沟通,并表示愿探讨两国外交部建立定期战略对话机制。

  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的精神,加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全方位提升战略伙伴关系水平,服务两国发展,造福两国人民。

  二、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高层交往,扩大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间各级别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政治互信。尼科利奇总统邀请习近平主席在双方方便时访塞,习近平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三、中方重申尊重塞尔维亚主权和领土完整,理解塞方在科索沃问题上的关切。中方认为,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对话和谈判的方式寻求当事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最佳方式。中方赞赏塞尔维亚为寻求科索沃问题的政治解决所作的积极努力。

  四、中方理解塞方致力于加入欧盟的选择。中方赞赏塞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在地区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为促进地区合作与稳定所作的突出贡献。

  五、塞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双方一致认为,扩大经济合作是深化中塞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将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塞政府间经贸混委会对合作的宏观指导作用。

  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相互投资,扩大贸易规模,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双边贸易平衡。双方表示愿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为对方投资者和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提供便利。

  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规模,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双方将通过举办和参与展会等方式,为两国中小企业合作搭建有效平台。

  七、双方重视科技合作对经济合作的拉动作用,将充分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作用,规划科技合作项目,加强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互利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在文化、教育、体育、防务和警务等领域的合作,深化在旅游、民航、卫生、新闻出版广电及其他传媒等领域的交往,推动两国青年的友好交流。

  八、双方指出,农业领域合作可以成为双方互利合作新的增长点。双方拟建立中塞农业合作工作组和“中塞农业科技合作促进网”,推动中塞农业领域合作取得务实成果。

  九、双方强调,人文交流是中塞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支柱。

  双方将积极推动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并提供支持和便利。

  中方支持塞方在中小学开设汉语课程,将继续提供全面帮助。

  中方将作为主宾国参加2014年贝尔格莱德书展。

  十、双方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中欧关系的一部分。促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有助于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传统友谊和互利合作,有助于中欧关系更加全面、均衡发展,符合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在经贸、投资、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取得一系列成果,显示出吸引力和生命力。双方主张,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发展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双方将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塞方再次重申,愿今后有机会在此合作框架内承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中方对此表示支持。

  十一、双方强调,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主张世界各国在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迎挑战、共谋发展、共享繁荣。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与权威。

  双方支持通过改革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主张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

  中方赞赏塞方在担任第67届联合国大会主席期间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愿扩大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保持沟通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托米斯拉夫·尼科利奇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关于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17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做好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做好保险证标准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一、季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季度终了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书面分析报告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和当地保监办以及当地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二、年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按上述规定填报季报,并根据标准信息形成“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库”。统计库的横向结构为《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的横表头(其中:车损险、三者险、各附加险均单独形成一列);统计库的纵向结构分别为:车辆类型、经营性质、使用时间、制造时间、行驶区域范围、是否固定停放、是否单人驾驶、性别(在单人驾驶项下列示,下同)、婚姻状况、领驾驶证时间、职业类别、婚姻状况、个人嗜好、违章记录等(统计库结构盘另行下发),统计库以EXCEL方式存储。各保险公司应结合统计库的统计数据,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数据盘以及书面分析报告于次年2月15日前分别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和当地保监办以及当地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

  2、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填表说明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