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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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业经2006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6日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6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根据所管辖教育事业的实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编制,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督学的条件和任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 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 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
  (四) 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
  (五) 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九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理论和业务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单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督导。
  随访督导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不定期督导。
  第十一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导内容,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并写出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督学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也可以将相关事项委托社会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接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督导,按照督导结论的要求和限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免去其督学职务。
  第二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执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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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心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条 凡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坟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调配、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建设银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我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经济、会计、工程、统计、研究、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等。
第八条 主要专业技术岗位
1.经济专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云南省 贷款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信贷计划、资金和贷款项目管理、建筑经济管理、筹资储蓄管理、投资信息调查、项目经济评估、业务制度建设和管理、资料综合、外汇存贷款结算管理、证券市场业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科技干部管理、教育管理等。
2.会计专业:建设银行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储蓄会计、机关行政经费会计、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和结算等。
审计心业(暂时靠用会计专业):财政信贷审计、财务会计审计、储蓄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审计综合和统计等。
3.工程技术专业、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项目技术评估、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信息调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等。
4.科学研究、投资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等。
5.统计专业: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统计。
档案、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卫生等专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评审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发给总行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哪一级管理的人员,由哪一级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由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前,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双方可签订聘约,聘约上要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及其它有关事项。被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或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为周期。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聘任期满之前三个月内,行政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决定其续聘、低聘、解聘并通知本人。对续聘人员,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低聘人员,按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对解聘人员,按工作需要调做其它工作,享受新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根据其政治表现、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拟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岗位,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行政领导确需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以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依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进行。各行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报总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调 配 和 流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配备,应严格按照定岗定编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从建设银行以外单位调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经过调入岗位工作一年时间的实践考察,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才能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调出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内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促进人才流动和金融事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和老、少、边、穷地区合理流动。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职数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适合自己情况的单位去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有创造发明,进行重要的技术革新,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完成重点科研课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达到破格晋升标准的专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并给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工作及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改正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由相应的评委会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 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 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 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 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型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 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
2.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范 围
第七条 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务的)。
第八条 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品德。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团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主要看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献。
3.业务能力。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能力。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各级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员4-6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核小组由7-11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6-10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0及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员4-6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 考 核 办 法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由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面总结(述职报告)。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小组派员参加。地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人员)对其进行评价。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评因素的加权系数。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的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三种测评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凡综合得分在100-90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9-75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74-60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称职者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七条 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 提交资料。被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 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入登记表。
第四步 组织考核。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一:建设银行高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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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4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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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思想好┃ 政治思想较┃ 政治思想一┃ 任期内有下
┃、有很强的事业┃好,有较强的事┃般、有一定的事┃列情况之一者:
思 ┃心和良好的职业┃业心和较好的职┃业心和职业道德┃ 1.思想品
┃道德,工作极为┃业道德,工作较┃、工作作风一般┃德较差,违反职
┃认真负责,作风┃认真负责,作风┃、团结协助精神┃业纪律、给银行
┃民主、严谨,团┃民主、严谨,团┃一般。 ┃信誉造成损害或
想 ┃结协作精神好。┃结协作精神较好┃ 一般能关心┃因犯政纪错误受
┃ 关心时事政┃。 ┃时事政治,执行┃到通报批评的。
┃治、认真执行党┃ 比较关心时┃党的方针政策,┃ 2.不服从
┃的方针、政策,┃事政治,比较自┃无违法乱纪行为┃组织调动和安
品 ┃思想上、行动上┃觉的执行党的方┃。 ┃排,给工作带来
┃和党中央保持一┃针、政策、遵纪┃ ┃严重影响的。
┃致。 ┃地守法。 ┃ ┃ 3.协作精
┃ ┃ ┃ ┃神差、经常搞内
德 ┃ ┃ ┃ ┃耗、经常闹不团
┃ ┃ ┃ ┃结的。
┃ ┃ ┃ ┃ 4.工作责
┃ ┃ ┃ ┃任心和事业心不
┃ ┃ ┃ ┃强造成重大责任
┃ ┃ ┃ ┃事故或决策失误
┃ ┃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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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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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取得过重大┃ 取得过较大┃ 取得过一般┃ 没有全面履
工 ┃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有┃行岗位职责,主
┃工作成果的推广┃工作成果的推广┃一定的经济效益┃管和分管的业务
┃运用中取得重大┃运用中有较高的┃,一般能履行岗┃技术工作存在
作 ┃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位职责,并能解┃的问题较多,
┃,在专业工作岗┃,在专业工作岗┃决业务技术工作┃工作质量发生
┃位上有独创的管┃位上取得较大的┃中一般问题,未┃过较大的差错
成 ┃理办法,在工作┃成绩、并在工作┃出现工作方面的┃。
┃决策中起关键作┃决策中起主要作┃大的差错。 ┃
┃用,能很好地履┃用。能较好的履┃ ┃
绩 ┃行岗位职责,解┃行岗位职责,较┃ ┃
┃决和处理过业务┃好地解决和处理┃ ┃
┃技术的重大问题┃本岗位中的技术┃ ┃
┃。 ┃问题。 ┃ ┃
━━━╋━━━━━━━╋━━━━━━━╋━━━━━━━╋━━━━━━━
┃ 具有组织和┃ 能指导和组┃ 具有一般的┃ 有下列情
┃领导本专业的一┃织地(市)级本┃实践经验、能较┃况之一者:
业 ┃个地区或一个系┃专业某一系统工┃好地履行岗位职┃ 1.全面履
┃统业务技术工作┃作,大中型项目┃责,能解决一般┃行岗位职责有
┃的实际能力。善┃的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技术问题┃困难,难于指
务 ┃于把党和国家的┃、并能组织科研┃,并能按期完成┃导中级师开展
┃方针 、政策与┃、行业中较大项┃任务。具有一般┃工作和科研。
┃本专业工作实践┃目的实施,有较┃的操作能力。 ┃ 2.在本专
能 ┃相结合、适时解┃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业务技术工
┃决工作中的重大┃,能解决复杂的┃ ┃作决策时,有
┃问题,并能组织┃问题,有较强的┃ ┃过较大的失误
力 ┃重大科研、建设┃操作能力。 ┃ ┃,产生较坏的
┃项目工作的实施┃ ┃ ┃影响。
┃,经验丰富、有┃ ┃ ┃
┃很强的操作能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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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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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始终保持明┃ 工作学习热┃ 在工作和学┃ 对业务技
工 ┃确的奋斗目标和┃表较高,有进取┃习中也积极进 ┃术安居现状、
作 ┃旺盛的工作热 ┃心、安心本职工┃取,但对自己的┃不求上进、缺
态 ┃情、积极进取、┃作,能在工作学┃本职工作却钻研┃乏工作干劲和
度 ┃热爱本职工作,┃习上下功夫。 ┃不够。 ┃责任心,本职
┃刻苦钻研业务 ┃ ┃ ┃工作完成较差
┃技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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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有主┃ 工作有见解┃ 对本专业的┃ 满足于工
创 ┃见、有创新、知┃,不满足已取得┃晃窦际工作能 ┃作现状,缺乏
┃知更新能力强,┃的工作成果,对┃提出改进意见,┃创新和开拓精
新 ┃总是能用新的意┃工作能提出新的┃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识、新的观点冲┃研究课题或有价┃神。 ┃
能 ┃击或取代旧的东┃值的建设性建议┃ ┃
┃西,能开创本职┃,敢于面对困难┃ ┃
力 ┃工作新局面,有┃,开动脑筋,能┃ ┃
┃创新意识。 ┃打开工作局面。┃ ┃
━━━╋━━━━━━━╋━━━━━━━╋━━━━━━━╋━━━━━━
┃ 具有丰富的┃ 具有本专业┃ 具有本专业┃
学 ┃专业理论知识,┃技术的系统专业┃一般的专业理论┃
┃并熟练掌握一门┃知识和相当的技┃知识和业务知 ┃
┃以上外语,能掌┃术水平,并能熟┃识,并懂一门外┃
识 ┃本管理的科学方┃外语,熟练本专┃语,了解本专业┃
┃法及其发展趋势┃业技术方面的有┃业务技术一个方┃
┃,有较高的政策┃关方针、政策和┃面的基本方法,┃
水 ┃水平和丰富的实┃规定,并能订制┃对本专业业务技┃
┃践经验,提出过┃专业业务技术工┃术的发展能提出┃
┃有价值的政策性┃作一个方面的规┃一定建议。 ┃
┃建议,在学术上┃章制度,是本单┃ ┃(不设此档)
平 ┃有独创的见解,┃位的业务骨干,┃ ┃
┃精通业务技术,┃参加制订本专业┃ ┃
┃是本单位专业工┃的科技发展规划┃ ┃
┃作带头人,具有┃。具有较丰富的┃ ┃
┃所从事管理领域┃实践经验,对所┃ ┃
┃的较广博的科技┃从事的工作提出┃ ┃
┃知识,制订过本┃过有价值的建议┃ ┃
┃专业的科技发展┃。 ┃ ┃
┃规划并提出过重┃ ┃ ┃
┃要见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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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提出过高水┃ 提出过中等┃ 撰写过质量┃ 完成过一
论 ┃平的研究报告、┃水平的研究报 ┃较好的业务工作┃般的工作计划
┃学术论文、译著┃告、学术论文、┃规划、调查报告┃、工作总结。
文 ┃或总结、调研报┃译著或总结、调┃、合化建议,被┃
┃等等,并在省、┃查报告等,并在┃省行采纳。 ┃
著 ┃部级以上刊物发┃地、市级学术会┃ ┃
┃表,或由省级以┃上宣读或地市级┃ ┃
作 ┃上出版社出版。┃刊物上发表。编┃ ┃
┃ ┃与过中专、干训┃ ┃
┃ ┃教材,并由省分┃ ┃
┃ ┃行组织印刷、发┃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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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建设银行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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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思 ┃ ┃ ┃ ┃
想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品 ┃ ┃ ┃ ┃
德 ┃ ┃ ┃ ┃
━━━╋━━━━━━━╋━━━━━━━╋━━━━━━━╋━━━━━━
┃ 出色完成岗┃ 较出色地完┃ 基本上完成┃ 履行岗位
工 ┃位职责范围内的┃成岗位职责范围┃了岗位职责范围┃职责较差,在
┃各项工作,在业┃内的各项工作,┃内的各项工作,┃处理业务技术
作 ┃务技术管理中有┃在业务技术管理┃业务技术管理方┃问题时差错较
┃一套严谨的工作┃中有一套较严谨┃法一般化。 ┃多。
成 ┃方法,并取得显┃的工作方法,并┃ ┃
┃著的成绩,主管┃取得较大成绩。┃ ┃
绩 ┃和分管的专业技┃ ┃ ┃
┃术工作在本单位┃ ┃ ┃
┃本地区或省行系┃ ┃ ┃
┃统,总行系统位┃ ┃ ┃
┃于前列。 ┃ ┃ ┃
━━━╋━━━━━━━╋━━━━━━━╋━━━━━━━╋━━━━━━
┃ 具有独立解┃ 具有能独立┃ 具有解决本┃ 全面履行
┃决本专业较复杂┃解决本专业某一┃专业一般业务技┃岗位职责有困
业 ┃的业务技术问题┃方面的较复杂的┃术问题的能力,┃难,日常业务
┃的能力,实践经┃业务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一般,┃技术工作差错
务 ┃验丰富,能承 ┃能力,有一定的┃在业务主管的具┃较多。操作能
┃担一个单位或管┃实践经验,基本┃体指导下,能担┃力较差。在处
能 ┃理一个地区、一┃上能承担一个单┃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专业业务技
┃个部门、一个系┃位或管理一个地┃理一个地区、一┃术问题曾有过
力 ┃统的本专业某一┃区、一个部门、┃个系统的本专业┃大的差错,影
┃方面的业务技术┃一个系统的本专┃技术工作,操作┃响较坏。
┃工作,操作能力┃业某一方面的业┃能力一般。 ┃
┃强。 ┃务技术工作,操┃ ┃
┃ ┃作能力较强。 ┃ ┃
━━━╋━━━━━━━╋━━━━━━━╋━━━━━━━╋━━━━━━
工 ┃ ┃ ┃ ┃
作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态 ┃ ┃ ┃ ┃
度 ┃ ┃ ┃ ┃
━━━╋━━━━━━━╋━━━━━━━╋━━━━━━━╋━━━━━━
创 ┃ 工作有主见,┃ 刻苦钻研业┃ 能根据实际┃ 满足于工
┃点子多,对开拓┃务技术,对本专┃情况,积极认真┃作现状,缺乏
新 ┃本专业工作新局┃业技术工作能不┃地采用上级业务┃创新精神,接
┃面能提出有价值┃断提出改进意见┃主管部门推广的┃受新事物能力
能 ┃的建议,对工作┃。 ┃新技术、新标准┃较差。
┃程序和方法能不┃ ┃、新制度,接受┃
力 ┃断更新。 ┃ ┃新生事物的能力┃
┃ ┃ ┃较强。 ┃
━━━┻━━━━━━━┻━━━━━━━┻━━━━━━━┻━━━━━━
━━━┳━━━━━━━┳━━━━━━━┳━━━━━━━┳━━━━━━━
┃ 系统掌握和┃ 较系统地掌┃ 写过一般水┃ 写作能力
┃运用本专业的基┃据和运用本专业┃平的工作计划、┃较差,写出的
学 ┃础理论和业务知┃的专业理论和业┃总结、调查报告┃工作报告、计
┃识,掌握并能正┃务知识,熟悉并┃、年度财务报表┃划、总结、报
识 ┃确执行有关专业┃能较正确执行有┃分析、统计报表┃表分析质量较
┃业务技术工作的┃关专业业务技术┃分析。 ┃差。
水 ┃方针、政策、法┃工作的方针、政┃ ┃
┃规、制度。业务┃策、法规和制度┃ ┃
平 ┃熟悉,是本单位┃,业务较熟悉。┃ ┃
┃的业务骨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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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高、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表
测评方式:
┏━━━━━━━━━━━━━━━━━━━━━━━━━━━━━━━━┓
┃ 测 评 对 象 情 况 ┃
┣━━━┳━━━━━━━┳━━━━┳━━━━━━━━━━━━━━━┫
┃姓 名┃ ┃所在单位┃ ┃
┣━━━┻┳━━━━━━┻━━┳━┻━━┳━━━━━━━━━━━━┫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
┣━━━━╋━━━┳━━━━━┻━━━━┻━━━━━━━━━━━━┫
┃测评项目┃记 分┃ 说 明 ┃
┣━━━━╋━━━╋━━━━━━━━━━━━━━━━━━━━━━━┫
┃思想品德┃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工作成绩┃ ┃ 2.记分标准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
┣━━━━╋━━━┫ ┃
┃业务能力┃ ┃ ┃
┣━━━━╋━━━┫ ┃
┃工作态度┃ ┃ ┃
┣━━━━╋━━━┫ ┃
┃创新能力┃ ┃ ┃
┣━━━━╋━━━┫ ┃
┃学识水平┃ ┃ ┃
┣━━━━╋━━━┫ ┃
┃论文著作┃ ┃ ┃
┗━━━━┻━━━┻━━━━━━━━━━━━━━━━━━━━━━━┛

附四:高、中师定量测评记分统计表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
┃测象┃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测评┃群 众┃ ┃
┃评情┃ ┃ ┃ ┃ ┃年月┃ ┃ ┃测 评┃ ┃
┃对况┣━━╋━╋━━╋━┻━━╋━━━┳━┫ ┣━━━╋━━━┫
┃ ┃所在┃ ┃行政┃ ┃专业技┃ ┃ ┃考核小┃ ┃
┃ ┃单位┃ ┃职务┃ ┃术职务┃ ┃方式┃组测评┃ ┃
┣━━╋━━┻━┻┳━┻┳━━┳┻━┳━┻┳┻━┳┻━┳━┻┳━━┫
┃ ┃测评项目 ┃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创新┃学识┃论文┃测评┃
┃ ┃ ┃品德┃成绩┃能力┃态度┃能力┃水平┃著作┃结果┃
┃ 测 ┣━━━━━╋━━╋━━╋━━╋━━╋━━╋━━╋━━╋━━┫
┃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
┃ 评 ┃加权┃高级┃a1┃a2┃a3┃a4┃a5┃a6┃a7┃1.00┃
┃ ┃ ┃ 师 ┃0.10┃0.30┃0.21┃0.10┃0.07┃0.15┃0.07┃ ┃
┃ ┃ ┣━━╋━━╋━━╋━━╋━━╋━━╋━━╋━━╋━━┫
┃ 情 ┃ ┃中级┃a1┃a2┃a3┃a4┃a5┃a6┃a7┃1.00┃
┃ ┃系数┃ 师 ┃0.10┃0.35┃0.25┃0.08┃0.04┃0.14┃0.04┃ ┃
┃ ┣━━┻━━╋━━╋━━╋━━╋━━╋━━╋━━╋━━╋━━┫
┃ 况 ┃测评记分Xa┃ ┃ ┃ ┃ ┃ ┃ ┃ ┃ ┃
┃ ┣━━━━━╋━━┻━━┻━━┻━━┻━━╋━━┻━━╋━━┫
┃ ┃参评人员 ┃共 人,其中:高级师 人,┃有效票数 ┃ ┃
┃ ┃ ┃ 中级师 人 ┃ ┃ ┃
┣━━╋━━━━━┻━━━━━━━━━━━━━━┻━━━━━┻━━┫
┃ 说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2.测评结果R=X1·a1+X2·a2……X7·a7 ┃
┃ 明 ┃ 3.采用何种测评方式,测出其后的空格内打“布”。 ┃
┗━━┻━━━━━━━━━━━━━━━━━━━━━━━━━━━━━┛
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长(签字) 监票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颁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农、渔、林、牧业生产以外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
(一)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县辖区内,水田、旱地、菜地15元,鱼塘、园地8元,其他土地1元。
第六条 土地垦复金由市、县国土部门收取,统一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垦复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国土部门凭收款单据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条 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各级留成使用的土地垦复金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第八条 经省国土厅批准,以下项目可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免收;
(二)国家和省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用地、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的生产和储备仓库用地免收;
(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免收;
(四)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收;
(五)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免收;
(六)国家级公路(国道)、省级公路(省道)用地免收,地方公路用地按应收数额的30%征收(不含建成后收费的公路用地);
(七)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收;
(八)民政部门兴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部分减收;
(九)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属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或产品以外销为主、外汇能自我平衡的用地免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占用本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所在乡(镇)国土所审核,报县(市)国土部门批准,可免收土地垦复金。
第九条 各级留成的土地垦复金,纳入同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50%作为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国土部门安排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改造现有耕地;50%作为扶持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由农业综合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安排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展粮食生
产。
第十条 土地垦复金的收缴、使用,由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国土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擅自降低或提高土地垦复金征收标准,挪用、截留或拖欠土地垦复金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土地垦复金。对擅自批准减免的,由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追回擅自减免的应缴金额,全额归入省级土地垦复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年颁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