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8:18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1995年12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经过评残委员会鉴定,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就业资格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驻铜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凡新招、聘用职工时,残疾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聘用职工数的2%。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城、郊区域内的中、省属及市属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安排工作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在耀县的中、省及市属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委托耀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城区、郊区、宜君县负责区、县级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以下单位的安排工作。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区域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在社会上招收、招聘并报所属区域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职工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缴纳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企业、个体经营。
(四)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52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快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步伐,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七批),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