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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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20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已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私有企业商品房开发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同时报送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工程。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工程。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面积1000平方米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投标人应在工程项目计划立项文件批准后30日内,持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

第八条 工程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均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其它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报经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依法进行邀请招标。无论是
需要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市政府同意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直接发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本市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景德镇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市重点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登记、招标人招标资格审查、招投标过程监督、接受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工作,应当在政府规定的相应职能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立项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或规划已得到批准);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并已通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和采用的评标办法的不同可以设置标底也可以不设置标底;设置标底的项目招
标,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一个标底。编制过程必须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出卖、转借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严禁无资质证书(包括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资质证书)投标承揽工程;严禁项目经理出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金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或出具虚假资料,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竞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任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基础上30天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下列违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责令纠正、予以经济处罚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应实施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应进入有形建设市场招标不进场交易的。

(二)招标人搞明招暗定、肢解工程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标价的,以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出具虚假资料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出借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违反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手续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限定建设单位将应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为有亲属关系人员承包工程提供方便的;违反规定对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投标单位进行不正当干预的;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由市监察局或任免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决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按照《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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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
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拨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1984年9月12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1989年3月17日,国家教委


为改进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工作,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行政法规、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依照授权和职权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三、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司负责。
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委政策法规司送交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由负责起草的单位送委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五、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政报》、《中国教育报》应全文刊登。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存档备查。
六、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二)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
予发布施行。
主 任:× ×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
由我委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
×月×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二)
第 × 号
××××规定(办法,等),已于××××年×月×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或全体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国家教委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发布日期
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发布的规
章如系两个及其以上部委会签的,则作相应改动。